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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以下简称《意见(三)》)。
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组成部分,《意见(三)》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作形态多样化(如居家办公)带来的挑战,对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程序规则及特殊情形进行了更为细致、明确的阐释。本文将从专业劳动法律师的视角,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对《意见(三)》的核心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并就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监管趋势提出专业见解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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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核心要件的精细化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的核心条款,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原则)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在实践中争议频发。《意见(三)》对此进行了系统性的细化。
(一)"工作时间"的弹性化与实质化认定
《意见(三)》第一条明确了"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定、合同约定及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还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明确纳入。这表明,认定工作时间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体现了从单纯的形式化(固定工时)向实质化(工作任务导向)的转变。这有效覆盖了非标准工时制、出差、外勤等情形,保障了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的权益。
(二)"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展与合理延伸
《意见(三)》第二条对"工作场所"的界定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它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常规区域,还将"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纳入其中。例如,销售人员拜访客户的途中、工程师在不同厂区之间的通勤等,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这符合现代工作流动性增强的特点,避免因工作地点不固定而剥夺劳动者的工伤保障。
(三)"工作原因"的因果关联与合理包容
《意见(三)》第三条强调了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因工作原因"的核心。其列举的情形不仅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完成指派工作,还将"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以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纳入保护范围。后者(如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饮水时不慎滑倒)的明确,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人权和生理需求的尊重,是立法人性化的进步。但同时,《意见》也排除了"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要求伤害的发生需与工作存在内在关联,防止了工伤认定的无限扩大。
(四)"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
《意见(三)》第七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给予了相对宽泛且明确的解释。除了常规的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往返,还将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纳入,并认可了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顺路买菜、接送子女)在合理时间与路线内的情形。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尊重,符合社会常情。"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确定需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进行综合判断,排除了休假、处理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持了认定标准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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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与处理规则的明确与完善
《意见(三)》在程序与证据规则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规定,提升了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一)医疗损害侵权与工伤认定的分离处理
《意见(三)》第四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这一规定厘清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医疗损害侵权法律关系。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初始的工作原因伤害,后续治疗中的医疗过错属于独立的民事侵权问题,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避免了因复杂的医疗纠纷延误工伤认定,保障了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工伤医疗待遇,体现了高效救济的原则。
(二)排除情形的严格适用与证据要求
《意见(三)》第五条重申了因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伤亡的不认定工伤规则。第六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在缺乏相关部门对事故事实确认,且申请人无法证明属"非本人主要责任"时,社保行政部门应不予认定工伤。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证据,同时也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出具权威结论,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
(三)劳动关系确认的前置与特殊情形
《意见(三)》第十条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确认。这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工伤认定程序的衔接关系。同时,该条明确了即使不存在标准劳动关系,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个人挂靠"等特定情形下,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体现了对不规范用工行为的严格规制,旨在遏制用人单位通过复杂用工形式规避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权益。
(四)工亡时间与待遇调整的确定
《意见(三)》第八条明确了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但允许以其他充分证据推翻。这既保证了证据的权威性,又留有纠错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这明确了待遇动态调整的规则,保障了伤残情况加重的劳动者能获得相应保障,同时维护了原一次性补偿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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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作形态下的工伤认定:聚焦居家办公
《意见(三)》第九条对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问题作出了前瞻性回应,是本次意见的一大亮点。
(一)居家办公事故伤害的认定
《意见》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这表明,居家办公场所可以被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原因"直接相关。例如,因操作办公设备受伤、因处理紧急工作事务导致滑倒等。
同时,《意见》对"工作原因"进行了限缩,指出"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这区分了常规的、持续的居家办公与零星的、非正式的远程沟通,避免将劳动者的全部居家时间都纳入"工作时间",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
(二)居家突发疾病的视同工伤问题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要求充分考虑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核心判断标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在家处理工作,且其状态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这实际上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居家办公"视同于在单位工作。例如,为了完成紧急项目而在家加班至深夜时突发疾病,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有更强的证据意识,如加班审批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即时通讯记录等,以证明工作的真实存在与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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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趋势与监管动向分析
从《意见(三)》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出当前工伤保险领域的几个显著趋势:
权益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与细化:通过对"三工"原则和"上下班途中"的宽泛解释,以及将居家办公等新型工作形态纳入考量,工伤保障的覆盖范围正逐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态的变化,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实质权益的保护。
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日益重要:无论是劳动关系确认、非本人主要责任证明,还是居家办公的工作原因举证,都对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增强证据留存意识,也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更加审慎、规范地审查证据。
对不规范用工行为的持续规制:明确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经营下的工伤责任,体现了监管部门打击用工乱象、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决心。
法律适用趋向统一与精确:《意见(三)》的出台旨在解决各地在实践中尺度不一的问题,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更清晰、统一的指引,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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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基于以上解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劳动者而言:
增强证据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通知、指令、沟通记录、考勤记录、加班证明等。居家办公时,更要妥善保存能证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电子或书面证据。
明确工作界限:区分工作与休息时间,尤其是在居家办公环境下,避免因界限模糊导致权益受损。
及时申请与维权: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职业病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申请工伤认定。若与单位发生争议,应积极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或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
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避免违法发包、转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安排、加班审批等流程。
加强安全管理:无论是对单位内工作还是居家办公,都应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防护措施。
完善证据管理:规范考勤、工作安排、任务交付等管理流程,并保留相关记录。在处理工伤认定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客观证据。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而言:
统一执法尺度:严格按照《意见(三)》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在不同案件、不同地区间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强化调查取证能力:在认定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居家办公等新型案件,应主动、全面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加强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意见(三)》的内容,提升全社会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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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的出台,是对工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发展的积极回应与必要完善。它通过细化认定标准、明确程序规则、回应新型业态,进一步织密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护网,同时也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意见(三)》,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实践中予以准确应用,并持续关注其执行效果与未来的发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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