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要求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该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关系与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在法律依据、国家行政管理的干预程度、争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聘用合同的终止、续订优先适用于人事聘用相关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推进以来,国家陆续已颁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一系列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文拟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北京地区司法案例,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终止和续订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聘用合同终止和续订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性签订条件的限制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情形下,如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中"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类似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聘用制退休的合同的签订条件包括: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3

在"彭燕妮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人事争议二审案(【2013】三中民终字第00611号)"中,彭燕妮称,双方已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动物研究所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动物研究所以聘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聘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经查认定,双方建立人事关系,彭燕妮与单位共签订过三次聘用合同,分别为2007-2009、2011-2012、2012-2013。法院认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彭燕妮并不符合签订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彭燕妮要求确认动物研究所终止聘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聘用合同的其他特殊续订情形

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事业单位需要与工作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1. 工作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续订。
  2.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事业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事业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工作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工作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例如,在"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与杜海松人事争议二审案(【2021】京02民终2351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大兴殡仪馆与杜海松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于2018年8月31日期限届满。大兴殡仪馆未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杜海松,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依据相关规定及双方所签合同之约定,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大兴殡仪馆与杜海松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即应当与杜海松续订聘用合同。法院结合本案事实,认定杜海松与大兴殡仪馆在2018年8月31日后形成了事实上的人事聘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于2019年3月11日向杜海松作出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构成违法解除,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继续履行与杜海松之间的人事聘用合同。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聘用合同终止并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规定有以下情形:(1)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工作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2)因事业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现有法律并未将聘用合同终止作为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通常情况下,除双方聘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事业单位无需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在"舒媛与北京市丰台第八中学人事争议一审案(【2020】京0106民初6497号)"中,舒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丰台八中支付因单方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6,500.32元并向舒媛道歉等。法院认为,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及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到期终止并非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舒媛要求丰台八中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张静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案(【2016】京01民终693号)"中,张静楠称其与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一个月工资补偿。而单位主张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因双方之间是人事关系,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及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鉴于单位与张静楠之间为人事关系,且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对张静楠要求单位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100%赔偿金,以及上述款项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小结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和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案例,我们认为:

  1. 除上述法规列举的应当续订聘用合同的情形外,聘用合同是否应当续订还应参照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如双方并未在聘用合同中就应当续订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约定,且员工不存在法定的应当续订之情形,则事业单位有权在聘用合同到期时终止聘用合同。
  2. 如事业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在聘用合同到期后仍与员工存在事实聘用关系,则依据北京市的地方规定,事业单位将承担继续与员工续订聘用合同的法律责任。
  3. 关于事业单位单方终止聘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标准问题,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未将此种情形约定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员工关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Footnotes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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