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December 2025

世界银行合规调查与制裁解禁实务研究(三)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继本系列前两篇文章对世界银行集团(The World Bank Group,简称"世行")制裁体系...
China Criminal Law
Zheng Danni’s articles from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are most popular:
  • within Criminal Law topic(s)
  • with Inhouse Counsel
  • in European Union
  • in European Union
  • in European Union
  • in European Union
  • with readers working within the Pharmaceuticals & BioTech and Law Firm industries

——腐败行为解构与中国案例

引言

继本系列前两篇文章对世界银行集团(The World Bank Group,简称“世行”)制裁体系的“三驾马车”进行概述及对欺诈行为的研究之后,本文将针对腐败行为的概念与中国近年的实务案例展开研究分析。根据《世界银行制裁体系2022财年年度报告》i,在2022财年世行资格暂停与除名办公室(Office o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简称“OSD”)审理的案件中,腐败行为约占应制裁行为的30%。

一、腐败行为解构

与欺诈行为的定义沿革类似,世行对腐败行为的定义曾散见于《反腐败指导方针》(Anti-Corruption Guidelines)、《采购指导方针》(Procurement Guidelines)、《咨询顾问指导方针》(Consultant Guidelines)等不同文件,历经不同版本。ii实务中,若融资文件与投标文件援引的文件及定义不同,则应优先适用投标文件援引的文件及定义。iii

自2016年7月1日起,世行的新采购框架生效,对于腐败行为的定义亦已统一。iv根据世行于2016年7月1日修订生效的《反腐败指导方针》,腐败(corruption)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有价值物品,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v据此,腐败行为的定义包括如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

该要件是对客观行为事实的要求,包括提供(offering)、给予(giving)、接受(receiving)或要求(soliciting),无论直接或间接进行(directly or indirectly)。《反腐败指导方针》并未规定违规行为必须已完成或达到其目的才构成应制裁行为;例如,提出向另一方支付腐败款项即构成腐败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接受或贿赂是否达到了目的,均可加以制裁。vi

实务中,在评估是否存在“提供”时,世行裁决机构通常会考虑世行廉政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简称“INT”)所提交证据和论据的总体情况(totality),包括书面协议、电子邮件、公司和私人记录、会计文件、INT访谈记录、调查对象及其雇员/代表的陈述,以及间接证据,例如事件发生的相对时间和交易各方之间的通信。这不要求调查对象存在任何主动邀请行为(proactive invitation);即使是因“被要求”(solicited)而承诺支付,也可构成“提供”。另外,“提供”的接受方不一定与拟影响对象相同。vii

在评估是否存在“给予”时,世行裁决机构同样会考虑INT所提交证据和论据的全部范围,包括银行记录、公司/个人收入和付款记录、其他内部商务记录、通信副本以及有关个人

的自认或详细证词。当关于被给予的物品、是否存在给予的证据存在冲突或缺陷时,世行裁决

机构会拒绝认定存在“给予”。“给予”的接受方亦不一定与拟影响对象相同。viii

在评估是否存在“接受”时,世行裁决机构会考虑调查对象的银行记录,以及来自行贿方的可显示相关计划和意图的间接证据(例如内部电子邮件)。ix

在评估是否存在“要求”时,世行裁决机构会考虑所有呈交的证据,包括同时期通讯往来和相关个人承认的事实。“要求”被支付的对象既包括自身,也可包括指定的第三方。但是,若记录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调查对象的雇员请求、引诱另一方付款或试图向其施加压力,则

世行裁决机构会拒绝认定存在“要求”。x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类行为之间是“或”的关系,即四选一。只要INT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中一类行为的证据,则该要件满足。xi

(二)任何有价值物品

该要件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客观对象,即任何有价值物品(anything of value)。

实务中,世行裁决机构会将一系列事物和行为视为“有价值物品”,包括佣金、资金转移、现金支付、实物礼品、为收受人支付的某些费用(通常与旅行有关)、为收受人计划的娱乐活动,以及与收受人的雇员或亲属有关的雇用决定。其中,调查对象对所提供的事物/服务的看法可能是具有决定性的。xii

(三)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该要件限定了腐败行为的主观目的,即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to influence improperly the actions of another party)。根据对部分世行项目仍然适用的《咨询顾问指导方针》,“另一方”是指与选拔过程或履约有关的公职人员(public official),包括世行雇员以及负责或审查选拔决定的其他组织的雇员。xiii

实务中,以影响为目的,既可通过直接证据显示,也可以借助可合理推断目的的间接证据显示。具体而言:(1)对于与采购/选拔程序有关的指控,世行裁决机构会考虑调查对象是否要求或获得了有关采购/选拔要求的机密信息、影响投标规则的机会、采购/选拔中的优惠待遇、规避预定的采购程序、获得与执行机构直接签约的机会,或避免可能损害调查对象利益的干预/拖延。(2)对于与履约有关的指控,世行裁决机构会考虑加快支付账单的尝试、对调查对象在世行合同下的工作成果进行有利的评估、影响合同延期和有关报酬的谈判,或促使海关当局放行某些设备。特别地,该要件中“不正当”的性质并不要求另一方故意违反职责或从事违法行为;哪怕调查对象声称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给予“公平待遇”,也会被世行裁决机构认定为“不正当”。xiv

二、中国近年案例

在世行涉及中国的制裁案件中,与欺诈行为案件的压倒性数量相比,涉及腐败行为的案件

屈指可数,远未达到全部应制裁行为的三成。确切而言,自世行制裁体系于2004财年发布年

度报告至今,明确涉及中国及腐败行为的案件共三件,且均同时涉及其他应制裁行为。

(一)福伊特案

距今最近的案件是2022年的福伊特案。2022年4月14日,世行官网刊发了第2022/055/INT号新闻稿xv,宣布通过谈判解决协议(Negotiated Resolution Agreement,简称“NRA”),针对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项目中实施的腐败与共谋行为(collusion)行为予以制裁,制裁措施是为期34个月的除名(Debarment)及随后6个月的附条件不除名(Conditional Non-Debarment)。鉴于该案同时涉及共谋行为,将于本系列下一篇文章中展开介绍。

(二)浙水案

本系列第(二)篇文章已初步介绍浙水案。2021年6月16日,世行官网刊发了第2021/168/INT号新闻稿xvi,宣布通过NRA针对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项目中实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予以制裁,制裁措施是为期2年的附条件除名。该案中,针对广西来宾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浙水公司的实际代理人(de facto agent)和分包商向两名政府官员行贿,以换取世行合同,构成腐败行为。

具体而言,根据《世界银行制裁体系2021财年年度报告》xvii,广西来宾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金额为8000万美元。INT通过当地媒体报道得知有关政府官员的刑事调查后启动世行调查,调查重点是据称被不正当地授予价值超过4500万美元的世行贷款合同的五家公司。经调查发现,若干知名建筑公司与人脉宽广的个人之间存在广泛的“品牌管理费”违规安排。在该等模式下,知名公司允许个人以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由个人承担与投标相关的所有费用。其后,个人通过行贿获得世行合同。中标后,世行合同则由知名公司分包给投标的个人,知名公司借此收取“管理费”。INT认为,该等模式破坏了公平和透明的公开采购的基本原则。由于实际履约的分包商缺乏资质,合同履约存在重大风险,特别是建筑业的健康和安全事宜令人担忧。

(三)阿尔斯通案

最早的关于腐败行为的中国案件是《INT 2012财年年度报告》xviii披露的阿尔斯通案。在该财年,世行对一家名为“Tianjin Alstom Hydro Co. Ltd.”(中文名为“天津阿尔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国公司实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予以制裁,制裁措施为期3年,但未明确类型为除名还是附条件除名,亦未披露具体的违规行为细节。目前,该公司已注销,在世行官网亦未能检索到相关的新闻稿、OSD的《无争议制裁程序通知》或世行制裁委员会决定书。

结语

结合腐败行为的最新定义、构成要件及中国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涉及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为水电设备等基础设施行业,且腐败行为往往与欺诈行为、共谋行为相伴而生。

世行要求参与采购进程的所有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和子借款人(及世行融资的其他受益人)、投标人、咨询顾问、承包商和供应商、分包商、分包咨询顾问、服务提供商或供应商、

任何代理人(不论披露与否)及其任何工作人员,在世行资助的合同的采购过程中遵守最高的

道德标准,以及避免欺诈和腐败。xix因此,准确理解世行规定的应制裁行为,有助于中国主体评估自身行为的合规性、促进交易的圆满完成。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中,笔者将针对其余常见的应制裁行为进行研究,并展开介绍合规阶段的应对处理,敬请期待。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Mondaq uses cookies on this website. By using our website you agree to our use of cookies as set out in our Privacy Policy.

Learn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