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六月的风拂过校园的梧桐,属于孩子们的节日钟声即将敲响。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以法律之名守护童年,以教育之光照亮成长。我们期待通过法治力量,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环境中,实现“像树叶一样舒展生长”的生命图景。而义务教育制度,正是将这份生命图景转化为制度现实的法治载体。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以法律手段进行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对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这不仅关乎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框架,结合教育法学理论,系统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保障的制度建构和实践路径。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权利
(一)规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宪法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第29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拒绝接收学生。同时,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些规定为学生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强调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免费性和强制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出发,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应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虽然该法主要规范教师的行为,但也从侧面保障了学生权利。它规定教师应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这些规定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学习权、参与权、隐私权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内涵
从学生权利的性质来看,学生有自由、受益、平等三种权利 1。自由权是指学生基于其作为自然人和公民的属性具备的各项人身权利,如表达自由,通信自由等;受益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其学生身份拥有的受教育权;平等权指学生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具体而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具有如下法定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涵盖了接受教育的机会、条件和质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教育,包括必要的教学设施、师资配备和课程资源。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学生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还体现在教育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例如,学校应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不得因性别、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因素而歧视任何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政府、法定监护人、学校应当三位一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免试入学的权利,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
2、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是指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被尊重的权利。这包括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差异。学校和教师应当避免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歧视等行为,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例如,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时,应采取恰当的方式,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空间和通信秘密等。学校和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查看学生的个人物品、通信记录等。例如,教师在检查学生作业时,应避免查看与学习无关的私人内容。
3、学生的发展权
学生拥有学习和发展的权利,也即学生有权在教育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资源,以满足其学习需求。这包括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程、提供教材和教学设备、配备合格的教师等。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支持,帮助学生实现学习目标。例如,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提供辅导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跟上学习进度。
4、学生的参与权
在学校里,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班委会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例如,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听取学生的意见,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保障现状
尽管我国在法律层面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1、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
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权利实现的根本体现,让人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法律保障的基本目标之一。 2我国教育资源分配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城市学校往往拥有更好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课程资源,而农村学校则相对薄弱。这种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农村学生在受教育权的实现上面临困难。例如,一些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源,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2、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依然存在
尽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均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在一些学校,这种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教师在管理学生时,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部分老师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对学生进行了选择性惩戒教育,这种行为的存在,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甚至有些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学生参与权未能充分实现
在一些学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机会较少。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教育教学计划时,往往缺乏与学生的沟通和协商,导致学生参与权未能充分实现。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4、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
部分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随意查看学生个人物品、通信记录等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也损害了师生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处理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当遵循法治,以法治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原则,教师也必须以法治作为教学教学的基本方式。学校的法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3。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学校法治管理的根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学校管理设定了明确的边界。例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此外,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学生评价等方面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监督。同时,学校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透明。
合法性原则要求学校的每一项管理制度、决策部署,乃至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需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审慎推进。这意味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从招生政策、学籍管理办法,到学生奖惩细则,都必须契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拥有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学生处分工作为例,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与程序来执行,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唯有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学校的管理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有益补充与深化。由于不同学校所处地域环境、学生群体特征千差万别,在管理实践中,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而应紧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以校服着装规定的制定来说,不仅要考量校园礼仪规范,还需充分顾及学生穿着的舒适度、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文化习俗等多元因素。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同样要依据违纪情节的轻重、学生的日常表现,以及教育预期效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取最为恰当的处理措施,实现教育与管理的有机融合,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接受并认同处理结果,切实达成教育引导的目的。
(三)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着重强调学校管理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从管理决策的酝酿、制定,到具体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规范、公开的程序。尤其是在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上,诸如评优和惩戒等,学校必须切实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诉权。就拿评优工作来讲,评定标准与流程需提前向全体学生公示,在评定进程中,应为学生提供充分展示个人成果与优势的机会,评定结果同样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全体学生的监督。一旦学生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学校需开辟畅通无阻的申诉渠道,并依照既定程序认真复查处理。通过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能够极大增强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的信任,有力提升学校法治管理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权利,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权利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前提,只有这样,学校才能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使管理职责的规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的框架内进行。学校在招生入学、教育教学、学生评价、纪律处分等方面应明确管理的界限,尊重学生权利,遵循教育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公平的成长环境,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义务教育阶段获得良好的教育,为他们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招生入学
招生入学是义务教育的起点,学校在这一环节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也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此外,学校应保障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入学权利,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教育教学管理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学校在这一领域的管理应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学校应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为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同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三)学生评价考核管理
学生评价考核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在学生评价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以单一的文化课考试成绩评价学生。学校应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品德表现、兴趣特长等。同时,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此外,学校在评价过程中应注重激励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管理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学校在实施纪律处分时,应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学校应根据学生的过错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纪律处分的程序,确保处分过程的公正、透明。学校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侮辱性言行或方式惩戒学生。
(五)学生安全保障与健康管理
学生安全与健康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整体而言,明确学校管理的界限,能够有效保障学生的各项权利。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学生评价、纪律处分等方面遵循法律规定和教育规律,能够避免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例如,学校不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能够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学校不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能够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同时,学校注重学生品德、兴趣特长的培养,能够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明确学校管理的界限,能够减少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尊重学生权利,能够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重;学校管理措施合理,能够得到学生的认可和配合。和谐的校园环境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保障
(一)残疾学生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我国全力推行“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双轨教育模式。在这一框架下,严格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度。
1、特殊学校
根据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肩负着特殊教育布局规划的重任,需深入调研、精准研判区域内残疾学生数量、分布及类型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并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这些专门教育机构,聚焦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以及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量身打造义务教育阶段课程体系与教学模式,全方位满足他们特殊的教育诉求,助力其开启知识大门,融入社会生活。
2、普通学校
普通学校是残疾学生融入正常教育环境的重要阵地。对于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教育理念,主动接纳他们随班就读。在实际教学中,需多管齐下为其学习、康复提供有力支撑:硬件设施上,配备专业特殊教育辅助设备,如为视力残疾学生购置盲文教材、盲文打字机,为听力语言残疾学生安装先进助听设备;师资配备方面,安排经过专业培训的教师,确保残疾学生能够正常融入学校生活。
(二)困境儿童、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作为,多维度发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对义务阶段学校而言,学校应积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信息档案。全面梳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起伏、心理状态变化等关键信息,为后续精准帮扶筑牢数据根基。
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沟通桥梁,携手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推动辍学学生顺利重返校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构建“发现报告 -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 一体化保障机制,为困境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驾护航。学校及教师一旦捕捉到学生面临失学、辍学风险或陷入其他困境的信号,立即启动该机制: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缓解学生困境;开展全面评估,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随后依据评估结果,精准施策,提供针对性帮扶;同时,强化对学生监护人的教育指导,干预不良监护行为,全方位织密学生权益保障网络;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困境儿童、学生的隐私。
(三)对学习困难和行为异常学生的帮助
1、学校教育支持
学校针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学生,需探索多元、有效的教育帮扶路径。必要时,调配校内骨干教师或外聘专业教育人员,为学生提供课后专属辅导和不良行为矫正。辅导内容和矫正内容不仅开展学习方法指导,引导学生掌握高效学习技巧;必要时还应当引入心理咨询、行为矫正训练等专业手段,助力其纠正不良行为习惯,回归正常学习轨道。
2、教师的支持
教师面对此类学生,应当保持耐心与爱心,坚守教育初心,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不应该持有歧视观念和主观情绪,无论学生学习成绩优劣、行为表现好坏,都应该一视同仁,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在日常教学与互动中,以积极的态度、温暖的言行,为学生营造宽松、积极、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助力学生重拾学习信心,实现自我突破与成长。
五、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规则
为规范教育惩戒,教育部于2020年12月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该规则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规范和指引,该规则明确规定,教育惩戒应当遵守三大原则:(1)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2)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3)选择适当措施。教育惩戒包含三大要素:(1)基于教育目的;(2)学生行为存在失范和偏差,属于被惩戒行为的范畴;(3)给予学生否定性评价。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应当建立合理的惩戒制度
学校应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并制定合理的惩戒制度。惩戒措施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过错性质和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惩戒的程序,确保惩戒过程的公正、透明,确保惩戒程序有合理的制度依据。
(二)学校应当采取正当程序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以保障学生权益,实现教育为主要目的。事前,学校需拟定详尽、透明的惩戒规章制度,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配的惩戒手段,并向全体学生及家长广泛公示,确保信息对称。事中,一旦触发惩戒情形,教师务必全面、公正地调查事件,给予学生充分陈述事情经过、表达自身想法的机会,认真对待学生的申辩,不得敷衍或忽视。倘若学生对惩戒结果存疑,学校应设立便捷、有效的复核机制,学生有权申请复核,学校需依规组织人员重新审查,及时反馈复核结果。整个过程中,学校要做到程序正当、公开透明,让教育惩戒成为助力学生成长的有效手段 。
(三)教育惩戒的禁止性行为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严重损害学生身体健康,是绝不被允许的。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采用侮辱性言行或方式惩戒学生。惩戒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尊严。
2、禁止变相“连坐”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就惩罚全体学生,这种 “连坐” 式惩罚既不公平,也无法精准纠正犯错学生的行为,还可能让无辜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3、禁止单纯因学业成绩惩戒学生
单纯因学业成绩就教育惩戒学生,偏离了教育惩戒助力学生品德与行为规范塑造的初衷。教师不能凭借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这有失公正,难以让学生信服。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既无法保证惩戒的合理性,还可能滋生校园不良风气。总之,任何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都与规则背道而驰,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规范教育惩戒行为 。
六、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教育理念等多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实现,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加大对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和教师行为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为了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平性,需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同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教育等方式,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例如,实施“互联网+教育”计划,为农村学校提供优质的在线课程资源。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教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保障的关键因素。为了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机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纳入评价体系,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
(四)完善学生参与机制
为了保障学生的参与权,需要完善学生参与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平台。同时,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和教育教学计划时,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让学生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例如,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中的重要问题。
(五)强化学生隐私权保护
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权,需要强化学校和教师的保护意识。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同时,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明确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守的隐私保护规范。例如,制定《学生隐私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教师不得随意查看学生的个人物品和通信记录。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学生参与机制和强化隐私保护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的实现。在未来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我们应继续关注学生权利的保障,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民主、和谐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Footnotes
1. 申素平著:《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24年12月出版。第290页。
2. 马雷军等著:《教育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24年10月出版,第93页。
3.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91-197页。
4. 申素平等编著:《教育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第1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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