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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November 2019

从建银文化诉金燕案看对赌条款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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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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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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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判决,判令金燕,即小马奔腾[1]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的遗孀,对李明因相关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投资界及法律界引起关注。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对该案中股权回购条款的设计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对相应的诉讼思路和创业者家庭财产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一、案情背景及案涉股权回购条款概述

2011年3月22日,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新雷明顿公司")、李明、李萍、李莉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建银文化")及其他各方签订了《关于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的增资及转股协议》("《增资及转股协议》"),建银文化通过向李萍、李莉收购股权及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进入新雷明顿公司,取得重组完成后新雷明顿公司15%的股权。在《增资及转股协议》中,李明、李萍和李莉三位自然人被定义为实际控制人。

同日,新雷明顿公司、李明、李萍、李莉与建银文化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强制收购及投资补偿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赌条款"。该等条款约定,若新雷明顿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文化有权要求新雷明顿公司、李明、李萍或李莉任一方一次性以约定价格回购建银文化持有的所有新雷明顿股权。另外,《投资补充协议》中还特别约定了李明就该等股权回购义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小马奔腾为了引入建银文化4.5亿元的投资款,与建银文化达成了对实际控制人来说风险较高的协议。一旦对赌条款触发,建银文化即有权要求新雷明顿公司及李明、李萍、李莉中任何一方,按照事先约定的高昂的回购价格,回购其股权。同时,李明还需对这一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也为李明的配偶金燕在后续的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问题中埋下了隐患。

二、小马奔腾上市失败后的事态发展

由于小马奔腾未能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对赌条款触发。

2014年1月2日,李明突发疾病身故,未留遗嘱。金燕开始担任小马奔腾的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10月,根据《投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建银文化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提出了对李萍、李莉、金燕、李自在、李祥云、邓主辉[2]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定李萍、李莉、金燕承担支付股权回购款和律师费的连带责任,请求裁定李自在、李祥云、邓主辉各自在继承李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2月23日,仲裁委做出(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4号裁决书("0164号裁决书"),认定《增资及转股协议》及《投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股权回购义务条件已经成就,李萍、李莉、李明应当依约履行该项义务。金燕、李自在、李祥云、邓主辉应当在各自继承李明遗产的范围内对股权回购义务承担清偿责任。0164号裁决书同时认定,金燕是否因与李明具有夫妻关系而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不属于本案管辖的范围。

2016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金燕的析产继承诉请,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对李明名下的180多万元存款及8套房产,在其各继承人中进行了分割。

随后,金燕又对李明名下持有的小马奔腾等五家公司的股权提出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认为该等股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分出归自己所有,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金燕前述诉请。

2016年10月,建银文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燕在前述0164号裁决书确定的2亿元范围内对股权回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建银文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金燕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解释"),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

2019年10月22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金燕上诉,维持原判。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和启迪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164号裁决书中认定,金燕是否因与李明具有夫妻关系而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不属于本案管辖的范围。

由于《投资补充协议》签订于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况下,就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主要考虑了如下几点:

1.案涉债务是否仅为李明个人的担保之债

如前文对案涉股权回购条款的分析,李明就该等股权回购义务,既要承担直接责任,又要承担对李萍、李莉及新雷明顿公司的保证责任。两种义务是并行的,而非仅为担保之债。

2.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为个人债务,应该明确约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为个人债务。由于《投资补充协议》中并未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进行明确的约定,金燕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并未认定该等股权回购债务约定为李明的个人债务。

3.案涉债务是否用于李明夫妇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李明为了小马奔腾未来上市所能带来的利益而签署对赌协议,该种利益将及于金燕,所以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尽管在本案上诉期间,《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对《婚姻法解释二》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补充,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在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时的举证责任,但本案的最终判决并未因此新规而发生改变。

在二审中,建银文化作为债权人,为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充分的证据。结合金燕在小马奔腾VIE架构下相关公司中(比如湖南优化公司等)的任职情况、2014年小马奔腾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附金燕的简历、以及金燕在另案中提出的析产继承诉请和确认股东资格诉请等,充分说明建银文化的投资使得小马奔腾及其股东财产同时增值。金燕作为配偶一方,对小马奔腾的经营管理十分了解,且实际享受到了建银文化投资小马奔腾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因此,李明经营公司所承担的股权回购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商业投资活动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有效性已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

关于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法院的裁判观点,已经从2012年海富案[3]中的"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逐渐发展到2019年华工案[4]中的"一定条件下,与公司对赌可以有效"。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回购协议的效力给予了原则上的认可。

正如本案的法院判决书中所言,股权回购虽俗称"对赌",但性质不是赌博,而是公司融资和上市过程中常见的交易安排,未超出公司正常经营的范畴。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不仅是已被普遍接受的商业条款,司法实践也早已认可其合法性,认可该商业条款的内在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争议解决应从整体上考虑诉讼思路和策略

争议解决需要全盘谋划。金燕在李明去世后提起的一系列案件中的部分证据和主张,反而被建银文化用于论证夫妻共同债务成立。因此,在有多个诉讼计划或存在潜在被诉风险时,应当具备全局观念,整体考虑诉讼思路和策略,以避免和防止多个案件之间的相互牵制和消极影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创业者应特别注意家庭财产的风险防范

1.在投资协议中增加隔离和缓冲风险的约定

本案中,建银文化为了降低己方的投资风险,在股权回购主体以及回购价格上,都给李明在内的被投方设定了十分严苛的股权回购义务。或许李明当时对小马奔腾能够成功上市充满信心,又或许小马奔腾当时迫切需要建银文化这笔投资款,导致在与投资方的条款谈判中,忽视或最终放弃了对个人及家庭财产的风险防范。

股权回购条款是投资协议中对被投方和投资方都十分重要的核心条款之一。以本案为鉴,被投方在与投资方进行谈判时,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在条款中增加隔离和缓冲风险的约定。比如在义务主体方面,建议以公司为首要回购义务人,创始人或实控人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触发条件方面,将回购权与优先清算权衔接起来等。

2.未雨绸缪,通过多重手段,进行家庭财产的提前规划

李明与金燕夫妇从事商业活动多年,在创业伊始便应当对其家庭财产进行提前规划,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引入信托保护机制,将部分家庭财产装入海外信托;再如购买相应类别的保险;抑或将房产等不动产单独进行登记、公证等。

Footnotes

1. 2011年12月2日,新雷明顿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小马奔腾")。因此本文所述的新雷明顿公司与小马奔腾为同一主体。

2. 李自在为李明和金燕的女儿,李祥云和邓主辉为李明的父母。金燕、李自在、李祥云、邓主辉皆为李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3.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再审案"。

4. 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62号"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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