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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ay 2025

国际经济制裁背景下海上保险合同赔付责任认定思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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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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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施行单边制裁的现象愈演愈烈...
China International Law

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施行单边制裁的现象愈演愈烈,直接导致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原则受到了严重冲击,尤其是美国主导的次级制裁通过长臂管辖对包括广泛中国公司在内的商业主体在合规和风控管理层面提出了严峻挑战。海上保险作为国际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如何在制裁盛行的背景下,准确把握认定相应保单责任是否成立的思考路径是海上保险人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层面需要结合我国政治利益考量给予商事领域的一个明确回应和指引。本文即尝试就此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建议。

一、国际经济制裁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判断制裁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影响时,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赔付行为如果涉及违反制裁规定,那么相应的制裁规定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按实施主体来分类,国际经济制裁可以分为单边制裁和多边制裁,多边制裁又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和区域性组织制裁(例如欧盟、东盟)。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其商事主体原则上要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规定,而单边制裁和区域性制裁对于我国没有约束力,中国政府并不承认其效力,故如果是海上保险合同涉及违反单边制裁或者区域性制裁,并不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必然认定无效。需要补充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无法在我国直接适用,实践中的做法是外交部下发通知以启动执行决议程序 1,例如外交部【2017】84号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向从事涉朝鲜走私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船只提供保险服务,在直接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文件的情况下,才会有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下的合同无效。

对于一般的单边制裁和区域性组织制裁,由于其往往只针对和制裁国有连接点的主体或区域组织成员,对我国主体并不具有约束效力,故不大会影响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但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基于霸权地位主导的单边制裁不仅包括针对涉及"美国人"的"初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还包括禁止所有人与受制裁国家进行特定贸易的"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次级制裁"指制裁发起方在对目标方进行制裁的同时,限制第三国实体或个人与目标方进行金融和贸易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实体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 2。次级制裁的广泛影响导致国内海上保险人必然要考量赔付行为是否会受到美国政府冻结海外资产和限制美元支付等多种掣肘限制,尽管"次级制裁"并不具有国际法法理基础和中国法下的合法性。

二、次级制裁

如上所述,对国内主体商业经营产生的影响的多为"次级制裁",所以在判断海上保险保单责任时应当先行考虑相应的赔付行为是否会涉及"次级制裁",即明确"次级制裁"的波及范围。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OFAC)维护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名单)是涉及次级制裁时需要核实查明的一份重要文件,OFAC在清单中会对部分被制裁主体添加次级制裁提示,例如"初级制裁风险"(Secondary Sanctions Risk),即提示表明与该主体进行的相关交易活动有可能触发二级制裁,标签往往会包含适用二级制裁的具体范围,即何种情况下会触发与该主体交易的二级制裁风险;标注为"受初级制裁约束"(Subject to Secondary Sanctions)则提示涉及次级制裁的概率更大,任何主体与其开展重大交易(包括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均可能面临二级制裁的风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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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to Secondary Sanctions

查看SDN名单中的次级制裁风险标签是判断向被保险人赔付是否涉及制裁最为直观和简单的方法,但并不意味着向制裁清单中没有次级制裁标签的主体赔付不会被次级制裁影响。例如美国财政部官网公告里也可能存在针对被制裁主体的二级制裁风险提示,美国繁复的行政令也会作为美国认定次级制裁的依据。美国前总统拜登在2023年12月发布的行政命令(E.O.)14114,修订了第14024号行政命令和第14068号行政命令,该行政令向外国金融机构明确表示,为俄罗斯军工基础有关的重大交易提供便利可能会使其面临美国的制裁,其中的金融机构是明确包括"保险公司"的,而且(E.O.)14114的限制不仅针对与被制裁清单中的主体进行往来,还包括"进行或促成了涉及俄罗斯军工基地的重大交易,包括向俄罗斯销售新的相关决定中指定的物品"这种非特定对象的表述,它使外国金融机构面临与未受制裁方进行交易的制裁风险,也就是导致不易通过查询SDN清单等文件来直接判断被制裁风险。

综上,被保险人被例如SDN清单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将受到美国次级制裁的影响,主张保险赔付可能涉制裁而主张拒赔时,无论是基于"制裁除外条款"还是"情势变更",保险人应初步举证其赔付行为会切实被次级制裁规定所波及,在纠纷涉诉前完成相应的海外调查和论证工作有助于保险人增加应诉成功的筹码。

三、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如果制裁本身在相应准据法下被认可其合法性(例如联合国制裁或针对本国主体的初级制裁),则对商事合同的履行构成严重阻碍时可以主张其构成不可抗力,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不可抗力"条款也往往会进一步将"政府行为"明确为不可抗力的一种。例如(2020)辽02民终7152号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认为,"因案涉船舶的捕捞区域及上诉人通过捕捞获利的途径与国际社会对朝鲜的政策息息相关,在上诉人实际捕捞两个月后,国际社会对朝鲜海产品的出口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上诉人无法从捕捞中获利,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捕捞利润分配和返还投资款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但该结果的出现,并非上诉人单方原因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然而对于次级制裁而言,包括要求任何有连接点的主体遵守制裁要求的广范围初级制裁,如果在非制裁国法域将其认定为"政府行为"对应的不可抗力,可能会被认为是变相承认了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外国单边制裁行为,甚至有被他国行政行为干预本国司法的嫌疑,故不应认为这类制裁属于不可抗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他国制裁,本国主体理论上可以履行合同,只不过需要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大幅增加,即没有满足不可抗力"不能客服"的构成要件。

然而,鉴于美国在国际经济活动当中确实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即使否认其单边制裁的效力,他国商事主体也要考虑是否会因违反其制裁命令而被实际影响,尤其是海上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往往很难完全绕开美国因素。这种情况下,次级制裁有机会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即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判断制裁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仍要重点关注两点,

  • 其一是制裁是否在合同签订时可以被预见,(2020)川06民终43号实际上就是因为合同签订时已经有相关新闻报道提示制裁风险而没有认定制裁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 二是要严格审查主张受不利影响的一方的履约行为是否会切实受到制裁影响,即要求主张一方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要讨论主张一方是否有可能向制裁国申请豁免。

四、告知义务

对于海上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是否涉及制裁是影响保险人判断承保风险和费率的关键因素,这一观点可以从(2020)鲁民终772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思路中得以印证。

然而772号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以坐等被保险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因为该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被法院以更高的标准进行要求,如果没有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合同缔约,法院对被保险人(尤其是在货运险下)认知条件下的主动告知范围是否会做不同的认定值得保险人警惕。《海商法》第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鉴于大部分制裁名单和信息公开可查,被保险人有机会主张相关信息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此时,需要进一步强调投保环节保险人主动询问的重要性,在单边制裁盛行的大背景下专门设置问询条款有助于保险人控制保险。另外,也要进一步注意"违反告知义务"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有30天的除斥期间,保险人应自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

五、制裁除外条款及相关司法判例分析

针对制裁风险,Llyod's Market Association(LMA)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制裁除外条款(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文本,目前被海上保险人普遍采用的版本(LMA3100)措辞如下:

"No(re)insurer shall be deemed to provide cover and no (re)insurer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 or provide any benefit hereunder to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 payment of such claim orprovision of such benefit would expose that(re)insurer to any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or the trade oreconomic sanctions,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European Union, 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或美国其中任何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该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上述条款的司法解读,国内目前可查询到的判决是【2018】鲁72民初1860号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中,保险标的物为S轮,该轮最初被联合国安理会和美国同时列入制裁名单,但后续被移除出联合国制裁名单,但仍在美国OFAC制裁名单中,被保险人并未将该轮仍被美国制裁一事有效告知保险人,故保险人依据制裁除外条款就相应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拒绝赔付。该案涉及的正是美国的单边制裁,青岛海事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基于条款达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可了制裁除外条款的效力,进而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请,该驳回可以理解为永久性解除保险人赔付责任。

然而,英国同时期的类案判决采取了和上述观点不同的认定思路。英国高等法院在马曼切特矿业有限公司诉Aegis管理机构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4中认为,条款中"would expose the insurer to sanction"应理解为保险人必须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将必然导致违反制裁规定,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赔付后被制裁仅仅是一种预期的可能性,在该条款措辞下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另外,法院还进一步讨论认为,该措辞的表述本意并非彻底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而是在确定将遭受制裁时,中止保险责任,当制裁取消时,保险人仍应当履行赔偿义务,这点与青岛海事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马曼切特案中,法院还梳理了美国对伊朗制裁的政策发展沿革,基于美国制裁的宽松程度变化,认为保险人在部分时间段内履行赔付义务并不违反美国制裁令,故保险人应当履行保单赔付责任。

马曼切特案后,随着相关案例和讨论的增加,LMA在2023年10月公布了新的制裁条款措辞版本(LMA3200),该措辞中明确了中止的效果,即"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and the provision of any benefit hereunder shall be suspended";"Such suspension shall continue until such time as the (re)insurer would no longer be exposed to any such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不过LMA3100版本措辞对应的中文翻译和英文可能并不完全吻合,中文翻译多明确是"有可能"因为违反规定而"面临"制裁,这里的"有可能"是否可以解读为并不要求保险人按照英国高等法院的认定的标准完成举证,而只需要证明存在被制裁的风险的即可?在保险合同中的制裁条款使用中文表述或中英文表述(中文优先)时,国内保险人应意识到文本措辞的细微差别。

借此案例,需要稍作讨论的是,在中美对抗日益加剧的今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出台,制裁除外条款是否会被认定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进而被认定无效?对此,笔者认为《反制裁法》的本质诉求还是保护国内主体的基本利益,考虑到国内很多大型保险人的业务遍布全球,如果剥夺保险人通过缔约自由来控制风险的权利,显然会更加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利益,也将导致我国保险主体不易融入再保险市场。上文马曼切特案中,原告曾提出制裁条款违反欧盟阻断法案,故应认定无效,对此抗辩理由,尽管判决基于前文提及理由没有进行专门论述,但法官仍简短地指出,如果保险人根据保单中的制裁条款暂停履行支付赔偿的责任,《欧盟阻断法案》便不适用,因为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并不是在"遵守"第三国的禁令,而只是依据保单的条款来拒绝付款。 5。该思路强调了合同自由的优先性,可以给国内裁判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制裁一般有相应的豁免制度,保险人赔付行为是否可以通过申请豁免或依据豁免制度不受制裁影响也是判断保险人责任的一个因素,例如上文马曼切特案中,"2016年1月16日起,为行《联合全面行动计划》中的承诺,OFAC发布的用于豁免制裁的H类一般许可证又使得保险人可以作出保险赔偿而不会遭受制裁,但保险赔偿金不能用美元支付。在2018年5月8日美国退出《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后,OFAC撤回了H类一般许可证,但同时为根据此种许可证发生的相关交易之终止规定了缓冲期(wind-downperiod)。本案中,法院在听取双方专家证人对于美国法的解释后最终判决,在缓冲期结束前,即2018年11月4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晚上11点59分之前,本案中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符合《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和H类一般许可证的规定,非美元付款不会使保险人遭受美国制裁,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当然,如果保险人能证明这两批钢坏将在伊朗被用于军事用途,保险赔偿将不属于依据H类一般许可证而豁免制裁的活动,保险人一旦赔偿,将遭受制裁,则保险人有权根据前述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拒赔" 6

最后,制裁条款的措辞保护范围包括再保险人,然而有些初级制裁情况下,签单的中国保险人可能并不会因赔付而受他国制裁政策影响,但海外再保险人很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欧盟的制裁令对欧盟成员国所属再保险人的约束。此时是否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制裁条款时披露再保险人有待进一步讨论,笔者倾向认为保险人至少有义务告知再保险人所属的国家,尤其是再保险人中有美国主体时。

六、总结

在没有制裁除外条款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保险人被制裁情况,保险人有权依据情势变更主张调整或变更保险合同,前提是保险人要初步证明被制裁的风险切实存在,风险程度较高。

如果是保险合同缔结后涉及制裁,保险人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要考虑制裁风险本身在缔约时是否可以预见、保险人因赔付行为被制裁风险程度。

在有制裁除外条款时,要充分尊重缔约自由原则,允许保险人通过合理设置条款控制风险,但要避免保险人滥用制裁条款。具体认定时要先确认措辞文本,如果措辞没有强调保险人面临被制裁风险就可以免除责任,则应由保险人充分证明其赔付行为将导致其被制裁的确定性,至少达到极大概率程度;如果措辞使用前文提及的中文措辞,保险人只需证明存在被制裁的风险即可。即使被认定可以适用制裁条款,保险人的赔付义务也仅应是中止,而非终局免除赔付义务,除非有进一步明确的约定。

Footnotes

1. 龚柏华:《"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贸制裁风险与法律应对》,载《上海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2. 参见Scott Maberry, Overview of U.S. Economic Sanctions, 17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Journal 52, 52 - 58 (2008)。

3. 张国勋等《美国"二级制裁"的法律与实践解析》

4. Mamancochet Mining Ltd v Aegis Managing Agency Ltd & Others [2018] EWHC 2643(Comm).

5. 肖琳、李方方 《制裁条款案例系列(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制裁条款》

6. 郑睿、李易:《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背景下的海上保险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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