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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anuary 2021

关于权项修改的关联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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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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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无论是答复国内审查意见,还是答复国外审查意见,最常见的是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无论是答复国内审查意见,还是答复国外审查意见,最常见的是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而针对如何克服创造性缺陷,代理师通常会采用两种答复方式:

(1)直接争辩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将从属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补入至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克服创造性缺陷。

对于上述方式(1),代理师的注意事项在于:需要尽可能避免在意见陈述过程中出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必要限定等类似描述语言。

对于上述方式(2),代理师的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从属权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
从说明书中补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义等类似描述;
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虽然能够克服创造性缺陷,但是此种修改方式是否会影响授权专利的价值。

然而,在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值得代理师注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师所忽视的注意事项呢?

本文将会结合一个实际案列来分析另一个值得代理师关注的注意事项:

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示例案件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


 

在OA答复过程中,为了克服创造性缺陷,本案将其中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其中,所述事务帧具有优先级;所述事务调度模块包括优先级单元,所述优先级单元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所述事务帧。
 

然而,对于上述修改内容,审查员给出了如下评述意见:

(1)审查员认同上述新增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2)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但是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缺乏关联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术特征究竟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或达到什么技术效果,因此,新增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定中不予考虑。

对于代理师而言,上述审查意见确实较为少见,但是既然审查员提出该问题,代理师的工作就需要解决该问题。

如果针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后便会发现,审查员所提出的问题存在一定合理性。原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善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效率。而新增技术特征从字面描述上看,感觉与该技术问题存在少许关联,但是在解释过程中又会发现难以解释清楚。因此,代理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术特征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但是,在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之前,代理师首先需要解决审查员所提出的关联性问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逻辑关系:


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并且地面站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事务帧;
应用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基于上述逻辑关系,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应用与事务帧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但是却并没有记载事务帧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

对此,代理师通常的反应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但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既然应用能够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那么应用所生成的事务帧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然而,虽然这种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审查员(尤其是欧美审查员)的角度看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language来阐述。如果代理师阐述的理由中无法直接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中得到,那么申请人首先需要将相关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之后,才能够继续主张相关论述理由。

为此,代理师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具体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有"事务帧用于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师的首要任务便是将这句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并完善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接下来,代理师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同样,代理师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便会发生事务帧冲突,无人机无法确定该执行哪个事务帧。

因此,代理师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便是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如何解决事务帧冲突问题。

此时,再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便会发现,事务调度模块中存储的事务帧组成发送帧队列,事务帧具有优先级,优先级决定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事务调度模块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以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标无人机按照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依次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而不会发生指令执行冲突。

综合上述分析,代理师在对独立权利要求修改过程中需要综合多个角度来衡量新增技术特征的必要性、关联性和确定性,而并非只是单纯为了克服创造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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