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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公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21号文”或“21号文”),亦同时发布了《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事项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和《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文”)。
在笔者看来,21号文已预示并锚定了中国家庭信托的未来。市场需要搞明白,21号文到底意味着什么?在这90天的窗口期内,离岸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需要做什么?境内家庭信托从现在开始,是否也进入了一个潜在的窗口期?境内家庭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已成立信托的存续状态、存续目的以及可能采取的措施?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解读中去思考和落实。
01.21号文的背景:CRS升级+全球征税
在OECD《共同申报准则》(CRS)升级的大背景下,2025年11月11日,国内多地税务局发布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引导案例。2026年1月16日,新华社刊发《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国家税务总局提醒》一文,提醒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
税务总局在21号文的《答记者问》中交代了政策背景,认为“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部分人存在利用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的情形,故“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制定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以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21号文系有的放矢。对于已经在国外直接或间接设立境外信托的自然人而言,比如通过信托持有境外股份或股票,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需准确评估所面临的问题、风险和纳税义务,及时作出处理。
02.21号文的对象:针对离岸信托,辐射境内信托
离岸(offshore)系相对于在岸(onshore)而言。21号文将“离岸信托”定义为“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安排)”,换言之,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海外信托,均属于21号文的离岸信托规制范围。
以司法管辖区为界,21号文将中国家庭信托分为国内家庭信托和离岸信托。21号文是针对离岸信托的税收规定,但有“一石二鸟”的效果。以居民个人为例,设立境内家庭信托和离岸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装入信托的财产所在地不同,分别在境内和境外,设立信托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分别是境内法和境外法,但就“全球征税”框架内的应税义务而言,两者应当一致。因此,笔者断言离岸信托的税收规定将适用于境内家庭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可能例外),这与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无关。
在家庭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等环节,依法纳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出台针对家庭信托的税收规定,客观上限制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诟病。这次21号文的出台,确立离岸信托的税收政策,也映射了中国境内家庭信托的税制问题,将填补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空白。至于税种、税率、抵免额以及根据不同信托类别的差异化等,将来仍有体系化的优化空间。
03.21号文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信托税 VS遗产税
财税21号文明确,离岸信托须全流程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贯穿设立、存续、终止等各个阶段。为便于讨论,以下摘要说明(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差异问题,此处从略,详细内容请参全文):
第一,设立信托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入场税”。这是国内首次出台此类规定,但征收“入场税”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以现代信托的发源地英国为例,简言之,设立生前全权信托,财产在生前装入信托,须按照税率20%征收“入场税”,应税额会扣除相应的抵免额;设立遗嘱全权信托,财产在身故后装入信托,不单独征收“入场税”,但按照40%税率征收遗产税,应税额会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抵免额。
第二,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收益”,包括离岸信托的直接收益和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所获得的收益。对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其存续期间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信托利益,由该居民个人即受益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对于信托存续期的纳税义务而言,信托是透明的。只要有财产转让所得或孳息收益,均需按照20%申报纳税。
第三,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终止的,或者非居民个人设立信托终止后由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该居民个人均需以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20%个人所得税,笔者称之为“退出税”。类似,信托设立人死亡时,如果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或无受益人“承继”,则信托受托人或其指定机构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信托设立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为居民个人,不影响信托存续,也不涉及“退出税”。更多的征税细节请参21号文和15号文全文,不再赘述。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202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制定遗产和赠与税法列为“需加强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的立法项目,在“十五五”期间,遗产税是否会出台,市场多有揣测,但目前仍无法确定。
在笔者看来,如果将来遗产税出台,并确定遗产税税率和抵免额,完全可以和财税21号文的规定并行。如果设立生前信托,按照信托“入场税”规定执行,信托终止或设立人去世但无居民个人受益人,则需缴纳“退出税”。如果设立遗嘱信托,或者按照信托规定执行,或者按照遗产税的规定执行。如果未设立信托,则直接按照遗产税的规定执行。
长期以来,市场上将个人纳税筹划与避税、逃税等混为一谈,甚至将信托贴上“逃税”的标签,实则是一知半解、以讹传讹。希望21号文以及陆续出台的针对国内外家庭信托税收的规定,能澄清这一点,所谓利用家庭信托来避税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代际传承、隔代保护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信托税和遗产税的比较与筹划,只是其中的一个讨论因素而已。
04.境内家庭信托的机遇:境内信托VS离岸信托
市场上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国内的信托制度不完善,难以支撑设立境内家庭信托,相反,境外司法管辖区,尤其在一些普通法系的离岸岛,信托制度较为成熟,设立境外信托更加稳定可靠。基于过去几年的变化,随着21号文的出台,笔者相信,看法和市场都会发生变化。
在“CRS升级+全球征税+21号文”的框架下,离岸信托在中国的增量市场将会逐渐萎缩。市场所面临的问题,是存量离岸信托的维护。大量因为移民和境外上市所衍生的离岸信托,将面临一次集体考验和专业评估。未来除非有切实的需求,比如公司在海外上市或发行存托凭证,或家庭成员在境外读书、就业、生活且在境外拥有合法的财产,对于主要收入来源于境内资产的家庭而言,想方设法设立境外信托的意义已经很小,反而增加维护成本。在CRS2.0乃至未来的3.0、4.0,什么信息能交换回来,什么信息不能交换回来,这已经很难确认。资产出境要合法,纳税申报要合法,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合规风险和法律责任。
相反,在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得到完善之后,虽然家庭信托设立和存续的成本大幅上升,但境内家庭信托将出现一轮新的发展机遇期。关于信托在代际传承中的核心功能,显然税已经不是主要关注的问题。基于信托的架构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善意设立的信托将在债务风险隔离、家庭成员保障、隔代子女保护、资产增值的契约化管理、控制权不被分散等诸多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优势。该交的税要交,需要信托保护的仍然要设立信托。
和离岸信托相比,境内信托目前的短板,主要是资本市场的接纳问题。这也是境外信托目前的优势之所在。信托持股对于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保护,在资本市场和代际传承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国外资本市场,信托持股非常成熟,亦非常普遍。但在国内资本市场,至今,在控制权条线的信托持股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即使是非控制权条线的信托持股,也会受到严格的审查。如果将来信托持股已经不再是公司上市审查的障碍,境内家庭信托会有飞跃发展,同时,也会在税收方面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05.公益慈善信托:能否出台明确的税务豁免政策?
按照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我们可以将家庭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21号文关于离岸信托的规定,均是针对私益信托,未涉及公益慈善信托。所谓私益信托,即为私人利益设立的信托。在国外,公益慈善信托的税收一般是免税的。以英国为例,生前向经注册的慈善信托转让财产或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慈善信托,一般免遗产税,信托本身亦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在美国,设立纯慈善信托亦不会产生税收。
未来,针对国内家庭信托的税收问题,如果是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其税收如何界定,仍然有待新的规定出台。从鼓励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豁免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如果系混合类的慈善信托,即部分用于慈善目的、部分用于私人利益的信托,则可以区分处理。
结语:中国家庭信托的未来展望
我们通常认为,现代信托是舶来品,起源于英国。但其实就信托思想而言,古今中外早已有之。从“白帝城托孤”到“范氏义庄”,都闪耀着古代中国的信托思想。从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到英国衡平法下的现代信托,都是人类历史的必然。
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我们应当对现代信托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构造立足国情的信托制度。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制度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司法认可,三位一体,才能有效搭建民事信托的行政和司法监督体系。税收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我们理应发展出成熟的信托业。
这一轮信托改革,从2023年“信托三分类”规定出台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推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均是这一轮信托新政的重要部分。未来,依法纳税的家庭信托,致力于公益慈善的信托,代表着尊严、荣耀、保障。世界范围内最成功的洛克菲勒家庭信托,就是从慈善和捐赠开始的。在税收问题解决之后,笔者期待有关部门打通信托制度在资本市场的最后一个堵点,让中国信托业蓬勃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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