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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September 2025

《联合早报》说法识法:公共场所摄录他人 不动歪心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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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e Morri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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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手一机的时代,掏出电子设备就能轻易拍照录像,发布到网络平台也在弹指间
Singapore Privacy

在人手一机的时代,掏出电子设备就能轻易拍照录像,发布到网络平台也在弹指间。隐私界限如今愈发模糊,若被他人拍摄,能用"肖像权"维权吗?人们常挂在嘴边的"PDPA"(个人资料保护法令)适用范围有多广?公众把举报视频发到网上或媒体,为公共利益刊载被告照片,可免责吗?本期《联合早报 | 说法识法》邀请了多位新加坡律师解析这个课题,德茂欣律师事务所(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主席余启贤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新加坡没有专门立法保护肖像权,在公共场所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拍照和录像,除非涉及偷窥或骚扰等罪行,一般而言不违法。本地机构不得随意取用个人资料,但这不适用于个人或家庭单位。

IRB Law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镠永律师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法律未赋予公众控制自己肖像的权力,公众身处公共场所,一般认定对隐私期待值不高。然而,摄录动机和方式若不单纯,仍会触犯法律。

根据《防止骚扰法令》(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若拍摄行为骚扰、惊吓或困扰他人,例如持续监视,或发布带有威胁或辱骂性质的内容,可构成骚扰或跟踪罪。

根据《刑事法典》,拍摄他人更衣或如厕等私人行为属于偷窥;偷拍裙底也会受惩罚。如果发布的图像含诽谤虚假内容,则可构成诽谤罪。

PDPA涵盖范围有限 非维护肖像权"王牌"

实际上,人们口中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简称PDPA)的涵盖范围有限,不是维护肖像权(image rights)的"王牌"。

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数据保护、隐私及网络安全联合主管兼企业与金融部董事总经理林宗勤律师解释,PDPA规范"机构"如何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资料,但不适用于"个人"或"家庭"。

他说,照片或录像中捕捉到的影像或声音属个人资料,机构想要摄录时,如果资料不是公开可得的,有义务征求对方同意。"简单来说,虽然PDPA原则上规定机构不能在未经同意下摄录,但如果拍摄地点在公共场所、出于合理目的,或仅为个人用途,是不违反PDPA的。"

德茂欣律师事务所(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主席余启贤律师指出,若照片或视频用于评估、调查或法律程序,或者是个人资料是公开可得的,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新加坡法律不承认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一个人出现在对公众开放的活动或场所,拍摄他的照片通常属于收集公开可得资料,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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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列明,若公众可自由或几乎无障碍进入某处,即视为对公众开放;若在公共场所内的私人空间,或非公开场所但公众可窥视的地方拍摄,则较难界定。

余启贤也说,新加坡没有类似美国那样的肖像权或公开权,让每个人能控制自身是否作为商业用途。

网络上传图像吹哨或举报 能否豁免追责取决于动机

"更具体说,肖像权指的是一个人对自身人格的专利,以及对个人形象的使用权,包括阻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个人形象,如姓名、昵称、肖像、签名以及其他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标识。"

他说,如果图像未经许可用作广告,当事人可要求移除或提起"假冒侵权"(passing off)诉讼。

受访律师说,在网络上传图像用作吹哨或举报,能否豁免遭法律对付,主要取决于情景和动机。

卫达仕凯德律师事务所(Withers KhattarWong LLP)合伙人郭曦文律师说,善意提呈举报给机构,并附上相应图像,应当豁免向举报人追责,否则会打击吹哨行为。

"不过,如果这是出于恶意或恶作剧就另当别论。内容虚假且损害他人名誉时,可被指诽谤。"

《防止骚扰法令》阐明,举报人若能够证明当下行为合理,例如揭示不法行为而非骚扰,可用"合理行为"(reasonable conduct)抗辩。

郭镠永说,一般而言,图像揭示真实的不当行为,陈述内容也属实,可用"理由正当"(justification)作为诽谤案的抗辩理由;若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分享内容,可用"限定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辩护。"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例如在雇佣环境下,即便动机良善公开图像吹哨,仍可视为违反协议。只有向贪污调查局等适当机构披露才受保护,而不是通过社交媒体。"

法院外跟拍被告不违规 媒体没义务循要求撤照

摄影记者在法院外跟拍被告是否侵犯隐私,受访律师说,除非涉及未成年人或法院明令禁止,法院外属于公开场所,拍摄不违法,媒体事后也没义务撤下照片。

源凯法律事务所(Yuen Law LLC)创始人兼董事经理阮伟伦律师说,未成年人或刑事案件受害者,按惯例可在"禁止披露令"(gag order)下受到保护;《儿童与青少年法令》也明确禁止公开这类群体的案件信息,记者应避免刊登可能泄漏他们身份的内容。

此外,在法院外等公共空间拍照,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下,配合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庭新闻报道使用和刊登。对方可要求媒体撤下照片,但除非触法,记者没有法律义务照办。

上载霸凌视频揪出元凶 但也可能侵犯孩童隐私

"当然,对方如果认为个人照片与虚假且有损声誉的内容一同刊登,还是可以提起诽谤诉讼。"

郭镠永说,媒体可基于编辑政策、出于同情或错误,选择移除照片,但这完全取决于媒体自行裁量。《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写明,新闻机构为新闻而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时,不受PDPA主要资料保护义务的约束。

"这意味着《联合早报》等出版物可合法刊登某人的照片或姓名作为新闻报道的元素,即使这个人身份可辨识或资料敏感,也无须事先征得同意。PDPA也未赋予当事人删除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因此不能强制媒体撤下合法的报道。"

近来网上不时流传校园霸凌视频,虽然公之于众能揪出施暴者进行惩处,但也可能侵犯孩童隐私。受访律师说,学校一般有规章制度,限制校内拍摄;教育部也建议学生不要录制和上传霸凌事件,避免二次伤害当事人。

余启贤认为,传播这类视频、试图肉搜施暴学生或号召孤立他们,实际上会让施暴者走向极端,更难悔改。"录影动机很重要。如果是为了举报采取纪律行动,通常会得到积极的评价;若只是为了嘲笑、羞辱或贬低受害者,性质完全不同。

"网上不公平呈现事发经过,教育部就得发布相关信息来澄清。教育部强调,录制和传播校园霸凌视频的学生可面对惩罚。这是为了遏制和提醒学生,分享视频等同于认同霸凌,成为帮凶。"

阮伟伦说,记录或举报犯罪行为并不违法。不过,学校如果已禁止在课堂使用手机,违反校规的学生,校方可采取措施应对。

至于这类视频能否作为呈堂证据,通常认为,如果录像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一般会被采纳为证据。

林宗勤说,法院会权衡证据的潜在偏见影响和证明价值。如果前者的负面影响超过后者,即便证据具有相关性,法院仍可酌情不接受这个证据。

本文作者:《联合早报》新闻记者郑智浩
本文原文:说法识法:公共场所摄录他人 不动歪心思不违法 |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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