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燃煤和燃气轮机发电厂的新标准

从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将不再允许建设无法达到特定能效率的新燃煤和燃气轮机发 电厂。 每个发电机组的最低效率必须超过总理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签发第 14/2023/QD-TTg 号决定("第 14 号决定")中规定的最低效率。

根据技术和容量的不同,最低效率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第 14 号决定规定的最低效率:

序号

发电机组

最低效率 (%)

I. 燃煤电厂

1 容量≥ 50 MW 和 < 150 MW 34
2 容量≥ 150 MW 和 < 300 MW 38
3 容量≥ 300 MW 和 < 600 MW 39
4 容量≥ 600 MW 和 < 800 MW 41
5 容量 ≥ 800 MW 43

II. 简单循环燃气轮机

1 容量≥ 100 MW 和 < 150 MW 33
2 容量≥ 150 MW 和 < 200 MW 34
3 容量≥ 200 MW 和 < 300 MW 37
4 容量 ≥ 300 MW 39

III。 联合循环燃气轮机 

1 容量≥ 100 MW 和 < 150 MW 49.5
2 容量≥ 150 MW 和 < 200 MW 51.0
3 容量≥ 200 MW 和 < 300 MW 55.5
4 容量 ≥ 300 MW 58.5


为了满足以上标准,新建燃煤电厂和新建燃气轮机电厂在建造新电厂时必须安装节能设 备。

此要求不适用于现有发电厂。

B. 更新过渡性项目定价

由于 Covid 和其他原因,几个太阳能和风能项目(约 85 个项目)未能在 COD1 截止日期前 完成("过渡性项目")。因此,此过渡性项目没有资格享受与 EVN 签署的购电协议中规 定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2023 年,工业和贸易部(" MOIT")发布了多项新法规(第 15 号通知2 ,第 21 号决定3 和 第 01 号通知4 )。其包含不利于过渡性项目的条款:(i)过渡性项目产生的电力 EVN 以 上限价格较低购买;(ii)这些过渡性项目的电价必须是固定的,并且只能以越南盾(非 美元)计价;(iii)根据第 21 号决定,每种过渡项目的上限电价(不包括增值税)如下:

不。

类型

天花板价格
(越南盾5 /千瓦时)

1 地面太阳能发电厂 1,184.90
2 浮动太阳能发电厂 1,508.27
3 陆地风力发电厂 1,587.12
4 海上风力发电厂 1,815.95


由于此上限价格低于之前太阳能和风能项目的补贴电价,许多过渡性项目的投资业主不愿 意接受上限价格。23 个过渡性项目投资业主已向总理提交了一份立场文件,要求政府指 示财政部修改第 15 号通知和第 21 号决定。

2023 年 5 月 17 日,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一份通知(第 182 号通知),其中包含副总理的指 示。 副总理已紧急要求财政部:(1)修改第 15 号通知和第 21 号决定;(2)研究类似于 BT6 运输项目的定价机制,同时考虑独立审计师的意见,并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合理 利润;(3)加快发放准备运营项目的发电许可证;(4)指示 EVN 与过渡性项目的投资业主 进行谈判,以(i)采用适用于上传到国家电网的电力量的临时价格;(ii)商定最终价格, 并按最终价格结算上传到国家电网的电量。

截至 5 月 31 日,EVN 和过渡性项目的 40 个投资业主已达成协议。 目前,这些过渡性项目 将适用临时价格(相当于第 21 号决定中规定的最高价格的 50%)。7 EVN 和这些过渡性项目 的投资业主将继续谈判,以商定最终价格。

Footnotes

1. COD 是"商业运行日期"的缩写。

2. 2022 年 10 月 3 日 MOIT 第 05/2022/TT-BCT 号通知("第 15 号通知")。

3. 2023 年 1 月 7 日 MOIT 第 21/QD-BCT 号决定("第 21 号决定")。

4. 2023 年 1 月 19 日 MOIT 第 01/2023/TT-BCT 号通知("01 号通知")。

5. 1 美元=23,500 越南盾。

6. BT 是"建设-移交"的缩写。

7. 见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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