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该公司同时为“D∧ZZLE” “d'zzit”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1年度至2019年度,地素公司连续九年入选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的行业百强企业。2014年,该公司第6486662号“D∧ZZLE”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5年,该公司“DAZZLE”品牌获得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15中国服装大奖”之“最佳风格女装品牌”奖,“d'zzit”品牌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7年地素公司获得“2017上海民企100强”的荣誉称号。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国证券报》颁发的“第22届上市公司金牛奖最具投资价值奖”。地素公司还聘请刘雯、周冬雨等多位娱乐明星为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

被告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服装产品并通过淘宝店铺“高端轻奢女装定制店”展示、销售,其在产品吊牌、产品标题及产品宣传页等多处使用“季地素新”标识,宣称产品为“刘雯同款”、 “周冬雨同款”,同时仿冒地素公司服装款式及近似款号进行引流销售。被告王某某系被告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被告淮北某服饰公司系“季地素新”商标申请人,其不仅授权被告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季地素新”标识实施被控行为,后续直接作为案涉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参与实施侵权行为。

地素公司认为,三被告企图攀附地素公司商标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当利益,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严重,侵害了地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地素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裁判亮点】

一、服装销售链接名称、服装吊牌上使用“季地素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系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注册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被告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在服装销售链接名称中使用“地素”字样,并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吊牌上使用“季地素新”,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地素公司第64866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宣称“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仿冒地素公司服装款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了刘雯、周冬雨为地素公司品牌代言人,对地素公司的相关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被告在案涉淘宝店铺中将部分商品描述为“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但与刘雯、周冬雨代言并非同一产品,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款式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款号搜索服装产品已然成为消费者选购时的惯常方式之一,被告作为服装经营者,与原告为同业竞争关系,其利用原告的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通过使用与原告产品近似款号的方式引流销售,不但抢占了原告交易机会,获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竞争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请金额200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案涉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销售金额巨大、侵权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金额,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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