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LCOUNCIL和路盛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商业秘密线上主题讲座圆满结束。本次讲座中,路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蒋南頔律师就《TMT行业典型商业秘密保护案例解读及企业合规启示》进行了深度探讨,涉及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保护,以及人员管理措施等问题。

本次讲座中,蒋律师就企业常见的问题与挑战、相关热点话题,作如下的解释说明与实践建议:

Q1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以及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何不同?公司内部是否有必要对保密信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及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区别。

  • 第一,刑事案件成案门槛较高,但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更为丰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借助公检的力量完成举证;
  • 第二,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立案有数额要求,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其他重大损失情形;
  • 第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技术鉴定通常需要在初步报案阶段就完成,民事诉讼则可以等到诉讼过程中进行。

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建议进行分级处理,因为不同保密级别的信息所需的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都不同,例如高级别的保密信息可能需要对IT手段、接触人员的控制等都实质性管理措施,但较低级别的信息所需的管理措施就更为宽松。

Q2

科研院研发出的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信息?能否以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包括非公知性,保密性及商业价值。如果相关信息本身能够带来实际或者预期的商业价值,即使处于研发阶段或研发单位并不具有营利性质,也可能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Q3

请问采取入职时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待离职时视情况解除或者选择性签署的方式,是否可行?员工拒绝签署应如何处理?

理论上可行,因为竞业协议属于在员工离职后才正式产生实际影响的协议,在未正式离职前视情况解除或签署理论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对于前期未签署竞业协议的情况,可以在员工入职前通过签署保密协议、进行员工保密培训、学习员工保密手册等方式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Q4

如果只能证明涉嫌侵权人拿走了公司的保密信息但还没有披露,是否满足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要素?

已有司法案例明确,如果商业秘密是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即便被告人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未给权利人造成现实的损失,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例如,在(2021)冀0110刑初9号案中,被告人高某在担任研发部经理期间,违规向技术人员索要核心产品和技术资料,并利用个人手机秘密拍摄、存储相关信息。法院认定高某采用盗窃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申请资料

欢迎扫码申请含本场活动在内的 商业秘密全系列资料。我们会在3-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相关活动视频回放及课件发送至您的邮箱。

1407690a.jpg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