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恰逢几日前处理了两个税前金额总数相差无几,但是税后金额却颇有差距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略有所思。便在此和大家简单分享些心得和体会。

一 案例简介

张某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其绩效奖金事宜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并主动与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了公司。随后,张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主张公司需向其支付2020年4个季度的绩效奖金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劳动仲裁审理中,经公司测算及双方的协商,最终以公司向其支付150万元达成调解。如果张某2020年度全部工资薪资所得仅为这150万,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张某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约为46.6(万元)。

当然,张某当年度的工资薪金实际收入不可能仅有上述的150万元,实际上,仅仅针对上述补发的150万元的绩效奖金,张某就向税务机关交纳了6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为另一家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因公司业务调整,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单方解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年终奖、工资等总计220万元。经过与公司的协商,最终双方以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万元,年终奖40万,工资45万元,总计150万元达成调解,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李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23.8(万元)。

上述两个案件发生的间隔不足一个月,笔者也恰巧分别代理前述2个案件公司和员工。针对上述的2个调解方案可以做一个直观的对比。张某和李某均以150万元左右的金额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张某的150万元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李某的150万元包含工资薪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充分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后,李某比张某少缴纳近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至此,可谓是有人错愕、有人诧异、有人感慨。让我们先就我国常见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法规及政策做一个梳理。

二 个人所得税常用现行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本依据,对基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科目,基础减免额,附加扣除,税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个人所得税法领域的主干。也是最容易了解和知晓的部分,随着2019年新法的颁布,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度,在此不再赘述。

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该文件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领域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说明,在此摘录几项常见的项目:

(1)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的政策,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5)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原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验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4.《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个人所得税法领域的政策枝繁叶茂,仅靠一文恐难穷尽,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的变化和不同,且留后议。

三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合理配适

概览上述政策,如果能够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政策,定然是最优选项。当然,因受到地域的限制,该政策缺少广泛适用性,除此之外,合理搭配不同的优惠政策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在此抛两个小例:

假设王某全年综合性收入 50万元,不考虑任何专项附加扣除。

①全部按照综合征收应当缴纳的税款大致为:
50-6=44(适用税率30%),44×30%-5.29= 7.91(元)
②50万中含15万元年终奖,则其全年应缴税款大致为:
50-15-6=29(适用税率20%),29×20%-1.69=4.11(万元)
15÷12=1.25(适用税率20%),15×20%-0.14=2.86(万元
4.11+2.86=6.97( 元)
③50万中含15万元年终奖,在获得年终奖的月份公益捐赠0.6万元(可全额扣除)并选择在年终奖中分类扣除,则其全年应缴税款大致为:
50-15-6=29(适用税率30%),29×20%-1.69=4.11(万元)
(15-0.6)÷12=1.2(适用税率10%),14.4×10%-0.02=1.42(万元)
4.11+1.42=5.53( 元)

假设王某全年综合性收入 92万元,不考虑任何专项附加扣除。

①全部按照综合征收应当缴纳的税款大致为:
92-6=86(适用税率35%),86×35%-8.59= 21.51(元)
②92万中含46万元年终奖,则其全年应缴税款大致为:
92-46-6=40(适用税率25%),40×25%-3.19=6.81(万元)
46÷12≈3.8(适用税率30%),46×30%-0.44=13.36(万元)
6.81+13.36=20.17( 元)
③92万中含年终奖43万元,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2万元,在获得年终奖的月份公益捐赠1万元(可全额扣除)并选择在年终奖中分类扣除,则其全年应缴税款大致为:
92-43-6-1.2=41.8(适用税率25%),41.8×25%-3.19=7.26(万元)
(43-1)÷12=3.5(适用税率25%),42×0.25%-0.27=10.23(万元)
7.26+10.23=17.49( 元)

由此可见,不同的薪资架构,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能对最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薪资架构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适用也将有更多的变化和可能性。企业在设计薪资架构时,往往要考虑对员工的激励性和吸引力,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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