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发现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公司)、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合丰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魅蓝Note5(型号:M621Q)手机中的相关技术落入其第201310032515.5号,名称为“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故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此外,对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主要考虑了下列因素:1.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需要投入较大的研发成本,且该专利已实际进入专利实施转化环节,具有较高市场价值;2.涉案魅蓝Note5手机属于魅族公司的热销机型,即使按照魅族公司的实际激活量也超过350万个,销售量大,销售范围广,侵权持续时间长;3.根据魅族公司官网上标注的魅蓝Note5手机售价,计算出其平均售价为人民币1199元;4.涉案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非常多,涉案专利仅是涉案产品中的一小部分,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应当考虑涉案专利的合理技术贡献比例。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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