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之后,2023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衔接,着力发挥专利法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赛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69号,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新实施细则”),其中针对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也相应作出了配套修改。

笔者在文中重点就其中涉及“优先权期限的恢复、优先权的增加和改正”和“援引加入”的相关条款进行介绍。

01
关于优先权期限的恢复、优先权的增加和改正

为了贯彻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了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1

新实施细则新增了第三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2

同时,为了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相匹配,新实施细则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3

以上条款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实务操作中可以针对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和修改优先权的情形和相关期限,以及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可以恢复优先权的情形和相关期限。

这些条款的增加,对于申请人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一来使得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恢复、优先权增加、优先权修改成为可能;二来对此前我国一直以来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恢复”,但是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不再做出保留,也使得PCT申请的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实现优先权恢复成为可能。

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申请人提交恢复优先权、增加和修改优先权请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时间要求、文件要求、以及费用要求。

02
关于援引加入

同样为了贯彻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新增了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4

以上新增条款也与专利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在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中国普通专利申请过程中引入“援引加入”的条款,对于申请人而言也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对以下情形的专利申请提供补救措施:

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专利申请,如果在提交过程中由于疏忽等造成申请文件的项目(指权利要求书整体或说明书整体)或部分(指部分权利要求或部分说明书内容或全部或部分说明书附图)遗漏,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将相关的遗漏项目或部分补充入在后专利申请文件中。

“援引加入”是补充专利申请遗漏部分的一种方式,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遗漏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或者这些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并且该专利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同时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又包含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中,例如根据PCT细则4.18或国家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将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加入到该专利申请中,且不改变申请日。

1994年1月1日起PCT条约在中国生效,此前我国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援引加入”,但是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我国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作出了保留。

与新实施细则新增第四十五条相对应,如果在PCT国际申请阶段,由于申请人的疏忽而导致申请文件的某些项目或部分被遗漏,则申请人可以基于该PCT申请在国际阶段提出的援引加入请求,进而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被遗漏的某些项目或部分通过PCT申请进入国家不再保留的“援引加入”程序而得以加入到申请文件中,使得相应的申请避免因为遗漏的某些项目或部分而导致因公开不充分等实质缺陷而被驳回。

由以上新实施细则的新增内容可以看出,一方面对之前中国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做出保留的“优先权宽限期”的相关规定不再作出保留,二来也对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关于“援引加入”的相关规定不再作出保留。

相应地,申请人也需要严格遵照提交援引加入请求关于补交相关文件的期限,即,申请人可以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主动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也可以是在收到官方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补交。否则,申请人将丧失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申请文件项目或部分的机会。

以上是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中关于恢复优先权、增加和修改优先权以及关于援引加入相关条款的简单介绍和注意事项,希望能为专利申请人的实务操作提供一定帮助。

Footnotes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本文首发自: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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