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以注册原则为基本原则,除了人用药和烟草制品上的商标采用强制注册制度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要申请注册商标,如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后如获准注册,则申请人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中国大陆,商标的注册采用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似乎看不到官方对“商标使用”的要求,但是中国的注册制度也并非不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而且实际上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使用了。

商标的使用情况实际上对一枚商标的整个生命周期都有影响,下文将按照商标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时间线,梳理一下在商标行政确权范畴内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一枚商标的生命周期的开始。

在现行《商标法》下,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商标局不要求申请人报送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或者意图使用证据,但是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因此,在遭遇同日申请时,申请人就需要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商标有在先使用的情况,以便不在此阶段被驳回并顺利进入实审环节,如果没有其他在先权利障碍,则可获得商标局的初步审定。

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环节,审查员会审查该申请是否存在有《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自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针对第四条的审查也成了商标局实审环节的重点之一。如果商标局审查之后认为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情况,商标局或向申请人签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的具体理由予以说明,或直接签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通过答复审查意见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说明自己真实使用意图或使用情况,或存在防御注册的正当理由,以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否则,该申请将不会被初审公告。

如果注册申请获准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在先权利人有可能针对该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如果符合保护条件,此时《商标法》将会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例如:

①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② 禁止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③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等。

即便是商标获准注册后,在先权利人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任何人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样的,提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最后,当一枚商标注册满3年,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其提出撤三申请。如果注册人想要维持该枚商标的注册,其就要向商标局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该商标的注册很有可能被撤销。

通过上述列举可见,虽然在现行《商标法》商标确权背景下,“使用”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一枚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当然要求,但是商标的使用则是贯穿商标整个生命周期的内在要求。申请人务必保护好相关的使用证据,以应对在商标确权和维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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