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学、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不管是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还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创造性问题,均与试验数据密切相关。

试验数据用于证实技术效果,并进而决定专利申请是否可授权。试验数据包括申请时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以及审查阶段在申请日后递交的补充试验数据。由于化学、生物、医药领域严重依赖试验数据的验证,因此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这些领域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尤为重要。尽管专利法没有对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具体规定,但真实性应当是对试验数据本身的最基本要求。实验数据不真实,和缺乏试验数据一样,都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专利的授权。

近年来,专利审查员已经愈发关注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常常会因为试验数据存疑而不接受发明的技术效果,进而得出发明缺乏创造性的结论。

有关试验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意见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类情形:1)单个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试验数据本身不符合常理,例如,在涉及医药的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涉及受试小鼠的死亡率,如果该死亡率数据对应的小鼠死亡个数为非整数,则有悖于常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2)同系列的多个申请中所包含的试验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彼此矛盾的情形,不符合常理,使得审查员怀疑系列申请中的试验数据不真实。

在专利实践中,上述第2)类情形较为常见。以下给出属于这类情形的两个实际案例。

案例1:

申请1和申请2属于相同申请人拥有的同日专利申请

审查员认为二者的效果数据雷同,不符合常理。申请1的产品是用于生产申请2的产品的中间产品,然而申请1和申请2的实施例1-5和对比例1-3中对于二者各自产品测试的效果数据雷同。比如,在实施例1和对比例1中,申请1和申请2的各项测量结果完全相同。在产品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之间存在结构和组成上的明显差异),测量数据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技术方案及效果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就本案而言,本申请(申请1)与同日申请(申请2)的数据有多处雷同,审查员有理由怀疑专利申请的效果数据不真实,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案例2:

申请A和申请B属于相同申请人拥有的同日专利申请

两申请各自实施例1的反应物料和条件参数完全相同,但得到的组合物中关键成分之间的摩尔比数据结果相差10倍,即,两申请的测定结果明显相互矛盾。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本申请(申请A)和系列申请(申请B)在原料选择、配比、制备方法上完全相同,但最终产物中关键成分的摩尔比相差10倍,这与本领域普遍认知不相符,因此,本申请的试验结果和技术效果明显存疑,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只有真实可信的试验数据,才能够作为确认技术效果的基础,而得到确认的技术效果才能够作为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在化学、生物、医药领域中,一项发明通常是发明人经过反复试验之后获得的,因而试验记录可能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调整。发明人在准备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尤其在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试验数据时,应当仔细核对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如果是涉及同一主题的多项专利申请,更要核实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在试验记录和数据整理方面上的疏忽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授权。

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涉及试验数据的专利申请时,应从科学严谨的角度仔细核实试验数据的合理性,如果涉及系列申请的撰写工作,更应对照多个申请中分别涉及的试验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试验数据存在有悖常理的问题,可与发明人及时沟通,寻求合理解释,尽可能确保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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