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出台,我们将探讨如何利用行政救济手段进行著作权保护。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生效。

中国著作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执法制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由于著作权涉及图书、音乐、电影、数字内容、应用艺术及其他多种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往往会多于商标类、不正当竞争类和专利侵权类案件。因此,我国的著作权行政保护机关在打击著作权侵权者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行政保护不仅快捷省时,而且成本更低。很多著作权侵权案件无需提交至法院审理,也减轻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办案压力。

本文,我们将着眼于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系统的新发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广泛的选择。

著作权行政保护机关

著作权执法工作由中国国家版权局(NCAC)及其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CAA)牵头,旨在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和公共利益。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是唯一的例外,它的著作权行政保护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AMR)负责。

对于违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询问相关负责人,扣押涉嫌侵权复制品、扣押用于安装/存储侵权复制品的设备以及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检查、查封和存档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相较于民事诉讼,行政保护途径更为广泛。

案例:

2019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南京乐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打击调查,原因是: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 “韩剧TV”APP,向用户提供88部未授权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并通过发布广告牟利。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罚款8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通常需要耗时6到18个月,相比之下,行政处罚决定通常只需要3个月。根据著作权侵权的严重程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扣押侵权制品和非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工具和设备并处以非法营业额五倍的最高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可于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查询。

案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主要处罚依据是从香港公证购买的产品非法安装电视机顶盒、传播未授权的美国电影,并出售给海外买家。该项处罚决定公布于深圳市场监管局的官网 1

著作权侵权呈现技术性越来越强的趋势,如应用艺术品案件、反规避和著作权管理信息案件、向公众传播数字侵权等。因此,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在行政阶段受理越来越多复杂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例:

2020年,在一个有关日本著作权权利人的案件中涉及与电脑游戏机相关的技术规避工具。广州、深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CAA根据《版权法》第48条第 (6) 款中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规定,经慎重考虑和技术验证,共同作出了对游戏主机的分销商和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罚的决定。

论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损害公共利益前提”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还颁布了其他保护著作权的法条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公共利益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一个先决条件。至于什么会构成“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条有不同的应用,有些著作权侵权案件因 “公共利益损害” 争议被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建议相关案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诸法院。

几年前,国家版权局就如何适用第48条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对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指导。国家版权局规定,如一项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且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则该行为应被视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这项规定对执法部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著作权人进行举证也不难。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著作权人应当提供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侵权规模、不正当竞争的例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及扰乱市场的理由。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案件受理。

广东省版权局(GDPCA)处理的一件装饰纺织品著作权侵权案也被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广东省)广泛引用,为行政保护人员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提供指导。他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害,包括对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对其他竞争者造成风险
  2. 消费者可能感知的盗版产品质量差异
  3. 盗版产品,会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著作权备案系统的运用

一旦作品成为有形的表达形式,著作权即已形成。在实践中,著作权执法机构在审核受理侵权案件前,会要求著作权人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初步证明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经著作权人自愿申请,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经实质性审查)是著作权存续和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执法机构通常接受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据,除非侵权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要求提交原始手稿、草稿、合同等证据)。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的专业证书,还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中文的且被官方认可,不仅可以提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且在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或社交媒体平台进行著作权执法时,可作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或进行投诉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登记备案流程上较快捷,通常只需三到四个月,且无需审核,费用低廉。如需缩短流程至1到35个工作日,也可额外支付费用。虽然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担心备案会成为执法障碍,但用中文证明知识产权的存续和所有权通常更为耗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400万件,涉及270万件作品和150万个计算机软件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用途是为民事诉讼提供证据。对于某些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而对另一些案件,知识产权权利人会寻求赔偿。针对这种情况,可先展开行政行动获得所有证据。从我们以往的经验来看,通过这种方法获取证据要比独立调查更为高效,接下来著作权权利人的目标便是寻求损害赔偿。

案例:

2020年12月,罗思向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MR)对位于水贝(以珠宝批发而闻名)的一家珠宝批发商提起诉讼。深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MR)对该店铺展开了行政打击,扣押了20多个由黄金和铂金制成的豪华戒指、手镯和项链,这些都是未经品牌授权的盗版奢侈品珠宝。该批货物的非法价值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将案件移交给当地公安进行刑事调查。著作权权利人已开始和解谈判,并要求赔偿100万元人民币。若无法达成和解,会以行政打击扣押的珠宝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剑网行动

中国目前已开展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行动,每年开展一次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 “剑网行动”, 旨在打击网络上包括音乐、电影、文学作品、游戏、电子商务、软件和应用程序等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据政府统计,国家版权局连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处理了5578起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盗版有关的案件,依法关闭3079个盗版网站,没收2230台服务器和相关设备,累计罚款高达2052万元人民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指出,剑网行动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没收侵权盗版复制品1075万件,关闭1405个侵权网站,处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其中160件涉案金额5.24亿元案件移交刑案执法机关调查审理。

这类行动也存在被误解的地方。一些人指责政府仅在侵权盗版问题泛滥的情况下才发布大量统计数据。但是,他们忽视了两个要点:一,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也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创意只有在政府介入且采取行动时才能被保护。著作权侵权在中国屡见不鲜,政府的专项行动为这类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二,这些行动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累积广泛经验的基础,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能依赖这些部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2019年1月, 山西省、长治市两级公安、版权部门成立专案组对 “圣城家园网” 进行调查,该网站大量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影、音乐、游戏、软件等盗版资源 。联合行动中发现,运营者朱谋等人通过非法向其会员(注册会员200多万人)提供电影1.67万部、音乐作品1.63万件、游戏4700款、软件9900款等方式牟利,累计点击量超过13亿次。2019年12月,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不等 (124,615美元) 。从立案到决定逮捕第一名嫌疑人,执法部门只花了15天的时间,而整个审判过程耗时不到一年。

海关著作权保护

中国海关是另一个可处理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机关。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在国家海关数据库中申请著作权备案,并在不同的港口开展培训,让海关工作人员熟悉著作权作品,以提高截获盗版物品的概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指出,中国海关在2019年共查获了303批(83700件)的侵权产品。

案例:

2020年4月, 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查获了涉嫌侵犯威戈瑞士公司 “SWISSGEAR” 著作权的背包1825个,这是广州海关近3年来查获侵犯著作权货物数量最多的案件。 2

2020年2月,厦门海关查扣了24,000个涉嫌侵犯厦门长辉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荧光魔术棒。该著作权此前未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但权利人向厦门海关报告了目标货物,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支付了保证金。厦门海关在对其著作权进行审查并与目标货物进行比对后,受理了此案. 3

领先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拥有独特的知识产权执法试验和试点系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开拓者。在中国,威慑力是一个关键词。行政保护部门被指对侵权者的罚款太低,罚款数额仅为侵权者进行侵权行为的成本。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他们担心的是行政救济的处罚是否会高于违法所得。

案例:

2014年3月, 腾讯作为13部音像作品的独家授权商,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快播(音像作品播放软件的开发者及提供者),理由是未经授权在快播平台上播放这13部作品。在腾讯投诉之前,就已经发过3封警告函,要求快播停止侵权。此外,还提供了深圳南山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快播的类似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快播屡次侵犯版权、损害公众利益的证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处以其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4000万美元)。快播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一审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高等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驳回了快播的所有诉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导致快播破产。 

总结

中国处理了大量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行政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费用合理,高效快速,且在实践中,很多行政保护案件由政府行动下的主管部门直接发起。中国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著作权侵权各类新问题上也越来越有经验。行政救济是著作权权利人在侵权案件中请求刑事和民事处罚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参考资料

1 https://amr.sz.gov.cn/outer/doublePublic/detail.html?id=a7eea817a9314bc8a548d2e23541ca9b&type=XZCF&name=zhxnxwwk2dl53nhpx7dlzpfv47l5hu6qz7pltk6lx3e6nt6ty7llpogw7dl7psfiwc4a

2 http://szb.nanhaitoday.com/epaper/zjsb/html/2020-04/10/content_5804.htm

3 https://www.sohu.com/a/375554003_1202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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