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与之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配套修改,尽管最终的修改版本还没有确定,但是笔者希望通过系列文章介绍一些必定会进行修改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为了完善外观设计制度的相关条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十一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其中涉及新增的海牙专章(共有十一条),涉及与拟加入的海牙协定相关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定义,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生效日的确定等事项。

新增海牙专章之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注册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处理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根据海牙协定的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需要满足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关于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以及专利代理机构需要遵循的责任和义务。

新增海牙专章之二

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包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信息的,不予提交。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机构,可以是国际局或者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且明确规定了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不予提交的例外情形,例如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信息的外观设计申请。

新增海牙专章之三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且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即该国际注册日视同为提交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

新增海牙专章之四

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并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承担有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国际局的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了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需要使用中文提交文件,并明确规定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新增海牙专章之五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视同相关申请已经提出了关于优先权要求的书面声明;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期限,即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优先权申请的副本,以及如果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同,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否则,该外观设计申请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新增海牙专章之六

申请人主张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在自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主张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张享受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如果属于(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需要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且给出了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该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主张享受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形的,如果属于(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或者(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根据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新增海牙专章之七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时机,即自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

新增海牙专章之八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视同提交的普通外观设计申请的简要说明。

对于此条款,笔者有个疑问:如果提交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没有包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那么未来是在国际局公布之后给予申请人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还是在国际局公布之前给予申请人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还是申请人将没有任何补充简要说明的机会?

希望关于此,后续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新增海牙专章之九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程序,以及没有驳回理由专利行政部门即可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并通知国际局。笔者理解,此处所谓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的审查程序,应该是一个类似于实质审查的程序。

新增海牙专章之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专利行政部门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保护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新增海牙专章之十一

已在国际局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已在国际局办理过权利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否则的话,该变更将视为未提出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

以上是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简介之六,之前已经陆续发表过简介之一到简介之五,总共分六部分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希望以此为专利申请人的实操提供一定帮助。由于目前介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仍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如与最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有任何冲突,请以最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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