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为大家解读一下《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出口转让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中第(3)小节有规定:

(ii)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i)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ii)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在该规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专利技术出口的客体

专利技术出口的客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那么为什么不包含外观设计呢?其实,从它们的定义上就很容易理解了。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对技术方案的改进,而外观设计则不是对技术方案的改进,只是一个新的设计。专利技术出口,顾名思义就是对专利技术的出口。既然外观设计不属于对技术方案的改进,自然也就不涉及受到技术出口的规制。

2、专利技术出口的必要条件

转让方或至少之一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受让方或至少之一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这一点很好理解,不再赘述。

3、涉及专利技术出口的案件转让时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不仅包括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还包括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这两类文件均需提交,缺一不可。

a. 那么,《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出口被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三大类。

  •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针对这类技术,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
  • 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针对这类技术,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在办案过程中通常碰到的都是自由出口的技术,因此,最常办理的是《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目前办理成功的证书名称均为《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b. 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时需提交一份双方签章的专利权(或申请权)转让合同电子件。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转让时也需要提交一份相应的转让合同电子件。

这两份合同可以合二为一,仅需客户方签署一份即可。

c. 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时,某些地方商务局出具的《技术合同数据表》上不会列出申请号/专利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紧,只要满足提交国知局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合同号的后6位与提交的转让合同上的合同号一致即可。

d. 除以上文件之外,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技术出口转让手续时还需满足《审查指南》中其他关于转让的要求。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规定遵循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因此,《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规定如下: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即,转让方或至少之一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且受让方或至少之一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适用本文所描述的内容。

笔者在本文中简单解读了一下专利技术出口转让登记的常规流程,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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