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外国律师费的可追讨性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近年来经常审理的一个争论点,由此产生了与该争论点相关的大量判例法 1

尽管大法院经常审议一些相关但不重要的争议,例如限制许可外国律师,但这一问题在开曼群岛引起的关注较少。开曼群岛最近的一项判决陈述了外国律师费可追讨性的问题,为了向准诉讼当事人强调无法向其反对人追讨外国律师费的可能性,该判决值得研究 2

本条所称“外国律师”系指未取得开曼群岛律师执业资格,但受雇于与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相关联的海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

“败诉者付费”原则和开曼群岛讼费制度概述

 “败诉者付费”规则(也称为“英格兰规则”)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的诉讼,由诉讼中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开支(称为“讼费”)。 这只是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但和每条规则一样,都有例外。

开曼群岛法院有权判一方获得讼费的命令,并就如何根据《司法权法》(2021年修订版)第24条对该讼费 “评定”(评估)作出指示 4。开曼群岛法院行使此项权力须遵守《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以及相关实践指示 5,包括有权按标准基准或更宽松的弥偿基准计算并判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获得讼费的命令。

开曼群岛法院帕克法官在2021年作出的判决中,就法院支持按弥偿基准计算讼费的司法管辖权(及何时如此行事将被视为适当)的观点进行了陈述 6。相关要点如下:

  1. “只有在确信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存在不适当、不合理或疏忽”,法院才有权酌情判获得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命令,“这里的不合理或不适当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事后证明存在错误或误导 7”。
  1. 弥偿讼费命令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尽管“作出此类命令的司法权是广泛且灵活的 8”。
  1. 这是一项讼费评定的惩罚性措施,法院应当扪心自问,对案件的审理是否“不适当、不合理或疏忽到了足够严重的程度,以致法院应当不予批准 9”?(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何时可以追讨外国律师费?

开曼群岛讼费制度的实际效果是,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外国律师费才可能在评定后追讨:

  1. 外国法律专家证据

聘请外国律师对诉讼中有争议的外国法律问题提供意见的,该项费用可以作为杂费要求索赔 10

  1. 外国律师获得有限制的许可

为了出庭并仅对唯一讼案或事项提供建议,外国律师将获得有限制的许可(“有限制的许可”) 11,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按标准基准计算的外国律师费是可以追讨的。这些关于追讨讼费的限制适用于《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第18(1)条规定(“第18条限制规则”)。除非随后判给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参见下文第3点),否则在获得许可之前产生的任何讼费将不得追讨。

通常英国御用大律师基于其专业技能和知识,将被授予有限制的许可。 最近开曼群岛的判例法显示,初级出庭律师或外国律师(事务律师)提出的寻求有限制的许可申请不太可能获得成功,除非在最不寻常的情况下 12

  1. 弥偿讼费命令

法院判决客户获得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禁止追讨外国律师费的规定 13。如上所述,弥偿讼费命令是例外情况而非惯例,除非在债权人呈请的清盘案件中,胜诉呈请人通常会获得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

上述讼费追讨的限制反映了开曼群岛由来已久的公共政策。 琼斯法官在2010年将这一政策总结如下:

“ 聘请外国律师并非不适当且不一定会造成延误,但本质上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聘请不被开曼群岛许可的外国律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重复工作和一些额外讼费。 [对讼费追讨的限制] 旨在保护一方免予遭受,当反对方决定通过在本地律师之外另行聘请外国律师的高成本方式处理案件时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影响。 [对讼费追讨的限制] 还意在阻止诉讼当事人通过不合格的人员处理案件,这些不合格的人员不受适用于开曼群岛律师的纪律制度的约束 14…… ”(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在开曼群岛的近期进展

最近关于“公平价值”/238号判决已经促使大法院再次审视外国律师费用的可追讨性 15。在本案中,争议金额并非微不足道,截止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一方已发生总共8,468,488.86美元 16的讼费(由正式获准执业的律师和外国律师产生),持有异议的股东一方(“异议股东”)已产生2,703,163.06美元可追讨的讼费 17

该公司寻求“讼费限制令”,即不适用上文所述的第18条限制规则,以便能够按标准基准评定后追讨与该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相关联的香港和上海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外国律师产生的讼费。

随着事态的发展,法院拒绝作出任何讼费命令,让公司和异议股东自行承担讼费 18。然而,法院确实表明,如果判公司获得讼费的命令,它就不会批准“讼费限制令”。虽然所涉评论严格来说是法官在判决理由以外的附带意见,但它们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案件。事实上,这些意见与开曼群岛上诉法院最近的法官附带意见如出一辙,即“但凡讼费是按标准基准评定并裁决的,则尚未获得临时许可的外国律师的讼费是不可追讨的。被申请人并未试图以其他理由提出抗辩 19”。

公司方支持“讼费限制令”的论点可概括如下:

  1. 根据《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第17(1)条规则,第18条限制规则可不予适用 20
  1. 里奇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 兰斯洛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案支持了一项法律观点,即按标准基准(而非弥偿基准)计算的外国律师费用是可以进行追讨的 21
  1. 《大法院规则》第 62号令 ,特别是 《大法院规则》第 62号令第18(1)条规则,“已过时,需要改革”,并且“在现代,处于公司地位的诉讼当事人希望以其本国语言和时区与律师沟通是完全合理的(正如该公司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这就是为什么使用 [那些] 香港和上海办事处的人员) 22……”。

法院拒绝采用里奇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 兰斯洛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做法,指出该裁决没有经过口头辩论和聆讯,仅在“书面上”作出,因此,将对这一问题的判决视为至多是“初步的”是适当的 23

此外,法院认为,它无权不适用第18 条限制规则24。虽然法院确实对该公司关于现代法律实践的观点表示同情,但它认为,“改变法律和无视《大法院规则》的明确和强制性条款不是本法院的法官所能决定的 25”。

实际问题

对于一些客户而言,以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或时区与他们的律师沟通将是关键考虑因素。他们将接受对讼费可追讨性的限制,是他们为方便聘请外国律师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对于其他客户,尤其是那些非常注重成本的客户,确保处理其案件的律师已在开曼群岛得到正式许可将是关键考虑因素。

最后,有些客户希望取得平衡,例如确保一小队外国律师在他们的时区工作,而大部份工作由正式许可的开曼群岛律师执行,特别是那些成本较高的工作。

在案件一开始考虑成本/规划问题时,以下几点可能会对客户有所帮助,即:

  1. 如果客户依赖保险进行法律诉讼程序辩护(例如,董事和管理人员保险或事后保险),客户再将便利性置于追讨讼费之前,应先阅读保单并咨询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支付或补偿外国律师开展工作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无法在评定后进行追讨,或在适当时候寻求从客户处报销这些费用。
  1. 随着《开曼群岛法律》 26下助讼及包揽诉讼制度的废除,以及《法律服务私人筹资法》在受监管的前提下引入诉讼出资制度,当事人在未来将获得更多融资选择,包括诉讼出资协议和胜诉收费协议。如果客户出于方便的原因希望委托外国律师,与第三方资助人签订的诉讼出资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不可追讨的律师费。

胜诉收费安排不会影响客户和对方之间的费用追讨,例如,在胜诉的情况下须支付更高的费率或追偿金额的百分比,客户仅能以通常方式(标准基准或弥偿基准)从对方讨回讼费,而无需考虑提高的费率/百分比 27。如果客户希望仅聘请具备资格的律师处理这一事项,而律师事务所希望聘请律师费得不到追讨的外国律师处理,则客户在同意提高费率或追偿金额的百分比时可能希望将这一因素纳入计算。

Footnotes

1. Garkusha 诉Yegiazaryan案(BVIHCMAP2015/0010,2016年6月6日);Shrimpton诉Scriven(BVIHCMAP2016/0031,2017年2月3日);Gany Holdings (PTC) SA 诉Zorin案 (2020) 96 WIR 378;Yao诉Kwok案(BVIHCMAP2018/0042,2021年6月1日)。

2. 关于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事项(未报告,2021年12月8日,Segal J。

3. 与这种情况相关的监管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关于开曼群岛法律,读者应记住,如果/当《2020年法律服务法》开始实施,当然,假设在没有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生效,则在国外从事开曼群岛法律业务的外国律师的监管制度将发生巨大变化。

4. 《司法权法》(2021年修订版)第24条与《1981 年英国最高法院法》第51条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关于这一点的简要讨论,请参见Primeo基金(官方清算)事项2017年(2)开曼群岛法律报告99第115页)。

5. 第1/2001号实务指引 - 有关讼费评定的指引和第1/2011号实务指引 - 有关讼费评定的指引。

6. 里奇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兰斯洛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案(未报告,2021年3月4日,Parker J),第3-11段。

7. 参见《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第4(11)条和里奇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兰斯洛特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案第3 段(未报告,2021年3月4日,Parker J。

8. 同上,第4段,援引首席大法官Smellie在AHAB诉SAAD案[2012](2)开曼群岛法律报告1第9-12段中的论述。

9. 同上,第9段,援引首席大法官Smellie在AHAB诉SAAD案[2012](2)开曼群岛法律报告1第11段中的论述。

10. 2001年第1号实务指引第4条。

11. 第62号令,第18(1)条。

12. 参见申请有限许可Luka Krsljanin为开曼群岛律师的事项(未报告,2022年3月1日,Segal J);关于Ciaran Joseph Keller申请获准在开曼群岛担任执业律师的事项(未报告,2021年4月1日,Segal J)。

13. 如果开曼律师和外国律师团队之间存在工作重复,并参考《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第18(1)条和相关实务指引中规定的其他限制,实际追讨的评定讼费可能仍然有限。

14. 关于Wyser-Pratte EuroValue基金[2010] (2) 开曼群岛法律报告233第240页。

15. 关于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事项(未报告,2021年12月8日,Segal J。

16. 同上,第49段。

17. 该判决没有提供双方各自费用的全部明细,包括表面上可以追讨的费用(由开曼群岛许可的律师和正式承认的英国御用大律师产生的)以及根据开曼群岛的讼费制度不可追讨的费用,即由不合格的外国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审判于2019年5月和6 月举行,并于2020年4月举行了进一步的听证会(见关于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事项(未报告,2020年9月23日,Segal J)。

18. 同上,第69(I)段。

19. Scully 特许权公司诉Raiffeisen 国际银行集团案(未报告,2022年4月8 日,CICA)第 39 段。

20. 《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第17(1)条规定:“如果对任何诉讼或事项的讼费进行评定,法院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指示工作项目在评定讼费时应允许、禁止、限制或约制”。

21. 同上,第81段。

22. 同上,第87段

23. 同上,第86段

24. 同上,第86段

25. 同上,第87段

26. 《2020年法律服务私人筹资法》第17条

27. 《2020年法律服务私人筹资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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