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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ebruary 2020

北京复工政策与各地延迟复工政策的区别

DO
DeHeng Law Offices
Contributor
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截至2020年1月31日,已有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福建、云南
China Employment and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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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截至2020年1月31日,已有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福建、云南、安徽、湖北、山东、江西、内蒙古、河北、河南、贵州、黑龙江、辽宁、湖南、天津及陕西西安、四川泸州和自贡、新疆八师石河子、山西平遥等地又陆续发出通知,进一步延迟各类企业复工(必须复工的行业除外)。其中,天津延迟复工但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湖北2020年2月13日24时前各类企业不得复工,其他大部分省市要求各类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但是,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的北京却迟迟没有宣布延迟复工。

在千呼万唤中,1月31日晚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但是与其他省市延迟复工政策不同的是,北京没有直接规定"不得复工",而是通知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应灵活安排工作。同时,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在家办公的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社保征收期延长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的复工政策既没有强制企业延迟复工时间,也没有放任企业2月3日直接全面复工,而是采取了比较折中的方式,在控制疫情保障安全和维护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虽然姗姗来迟,但是没有简单重复其他地区的延迟复工政策,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成果。笔者认为,北京复工政策和其他各地的迟延复工政策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区别:

01、复工时间、程序及方式

其他各地延迟复工政策一般规定,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不得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向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复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能要求员工返岗工作,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北京复工政策则没有要求企业延迟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均可以复工,且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只是根据所在行业和企业具备条件的不同,复工方式有所不同。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因此,2月3日至7日(2月8日和2月9日是休息日)北京企业要求员工返岗上班或在家办公,员工应当服从不能拒绝,否则可能构成违纪。

02、工资待遇

由于对延迟复工期的性质有争议,导致延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待遇以及上班是否构成加班问题其他各地有不同认识。其他各地延迟复工政策一般规定,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休息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仍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因疫情防控需要提前复工的员工,无锡、苏州、常州、山东等地规定需要支付正常工资,其中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还要支付2倍工资;重庆、上海等地则对提前复工的员工按照休息日上班对待,需要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均需支付2倍工资。

北京复工政策规定,并没有要求延迟复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文件规定,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不能休假的员工不能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外,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2月3日至7日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2月8日和9日是休息日在家上班的应支付2倍工资。但是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需要分情况决定如何发放工资,企业自行决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月、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的,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待岗的支付待岗工资,请事假的可以不支付工资。

笔者认为,虽然形式上北京没有要求延迟复工,但是北京企业外地员工居多,落实过程中由于受北京和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和避免因复工导致疫情扩散承担法律责任,2月10日之前北京企业正常复工还是缺乏现实性,政府实际将选择权交给了企业自身,因此无论如何,北京市最后还是实现了在实质上的延期复工。

除少数省市外,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可以休息到2月9日,因此全国人民多年的愿望——春节假期延到正月十五——在面对特殊战役的2020年实现了,只是只能居家隔离有些遗憾,希望这场疫情可以早些过去,大家的工作生活尽快步入正常轨道。最后,向至今仍日夜奋战在疫情防控前线和提供后备支援的人们致敬!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后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各区政府、市区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1日

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

(一)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督促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身到本区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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