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由此引发了各行业领域重点关注与研读。《规划纲要》多处框架性地提出: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打造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等系列政策支持,可合理展望类似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等具体问题将落地解决或者实施,并将直接影响粤港澳地区律师执业环境门槛与行业机会。笔者注意到法律服务机构重点关注的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与法律事务相关事宜主要规定在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相关章节进行了概括性地规定和表述。此外,《规划纲要》的出台将对大湾区金融(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资本市场、基础设施与房地产、交通运输、现代产业体系、教育投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纵向而言,关于"司法与法律事务相关事宜"的规定将在横向的前述金融(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资本市场、基础设施与房地产等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横向而言,前述每一个领域的创新和支持、鼓励等都将产生一系列的现实法律服务需求。
德恒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有深圳、广州、珠海和东莞四个办公室,并在香港设立了联营办公室。德恒作为粤澳港大湾区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直具有国际职业水准的法律服务标准和良好质量控制的一站式实务操作规范,时刻密切跟踪热点政策与立法动态。德恒近期将选取当前大湾区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和措施陆续推出"机遇与挑战|法律服务机构视角中的《大湾区规划纲要》深度解读"系列文章,以期从法律服务机构视角探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行业机遇与挑战。
一、概述
《规划纲要》范围内的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十一地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常驻人口约6333.89万人,占比全国总人口4.56%,贡献GDP10.07万亿元人民币,占比全国GDP总量12.17%[1],可见大湾区在我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次《规划纲要》的出台也正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大湾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引擎的重要作用,以在我国整体GDP增速下滑的背景下提振经济。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引擎之一,亦是大湾区尤其是香港、深圳、广州、澳门等中心城市的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产业。"粤港澳金融创新、协同合作、互通互联"核心要求贯穿于《规划纲要》行文,如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规划纲要》中提到探索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绿色债券、航运金融等新型金融产品;在粤港澳协同合作、互通互联方面,《规划纲要》中提到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打造澳门成为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发展跨境再保险业务、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等亮点政策。
在前述背景下,因《规划纲要》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大湾区经济、金融发展的总纲略,研读《规划纲要》尤其是其中关于金融亮点政策的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期与大湾区内法律服务机构一同探索、迎接其将带来的巨大机遇与挑战。
二、《规划纲要》中金融领域重点政策与创新梳理
《规划纲要》确立了"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地位,以其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带动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特色区域发展,金融政策方面尤其强调发挥香港-深圳、澳门-珠海区域平台合作优势。现从大湾区城市群定位与功能角度,对《规划纲要》中涉及金融领域的核心亮点政策梳理与总结如下:
城市 |
整体定位 |
金融相关政策 |
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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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金融产业: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2.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3.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 (1)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香港上市集资平台,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 (2)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 (3)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4)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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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金融产业: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 2.支持深圳依规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创新。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1)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拓展离岸账户(OSA)功能,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FTA),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有效路径。 (4)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深圳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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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金融产业: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4) 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在跨境资金管理、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
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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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金融产业: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
2.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发挥中葡基金总部落户澳门的优势,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 |
珠海、佛山、惠州等市 |
1.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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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 合作 |
1.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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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纲要》中金融政策与创新简析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宏观层面是"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和三种货币"的跨区域合作,微观层面实质是人员、物资、资金及信息要素的便捷有序流动。鉴于《规划纲要》中有关金融政策的规定散见于行文且多数为框架性要求,笔者考虑到亮点政策创新性、落地大概率、现行监管依据可循、法律服务空间等因素,特选取了与大湾区建设密切相关的以下部分核心亮点政策与读者一同作简要探讨分析,未来德恒律所将结合创新政策后续操作性规定的落地和法律实务就每项金融创新进行深度分析与解读。
(一)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中心
《规划纲要》第六章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内容提出"广州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产权及大宗商品区域交易中心"。
对于私募股权交易中心,目前国内尚未有成型的私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及相应的交易规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还是以上市、并购、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九)项规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这一规定与新出台的《规划纲要》实际上不谋而合,《规划纲要》主要针对广州地区而《通知》则是深圳市政府的文件,可见未来在深圳和广州这两个大湾区的中心城市中私募股权交易中心将得到快速落地,这对拓宽私募基金的退出渠道,进而吸引更多的私募基金在大湾区设立,最终推动整个大湾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规划纲要》第六章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内容指出"研究探索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珠海作为与澳门毗邻的重要城市,在探索与澳门、香港合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被纳入广东自贸区范围。横琴作为与澳门合作的窗口地区,其已经出台了大量有关金融的政策文件。在《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中便有"鼓励横琴在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拓展融资渠道。","研究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进一步加强广东与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政策协调与信息沟通。加强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工作,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横琴外汇资金流动风险可控、有序监管。","实行境内一般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管理比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执行"等涉及跨境金融合作的表述。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1年3月6日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中,在第二章"合作开发横琴"中第四条"配套政策"方面中要求:"推进横琴金融创新,引导和鼓励两地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鼓励两地符合条件的机构联合发起设立横琴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在横琴开展个人项下人民币与澳门元、港元在一定额度内的双向兑换试点。探索在横琴推广使用多币种金融IC卡。"在第三章"产业协同发展"中第五条"金融"方面要求:"推动澳门人民币业务加快发展,共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探索推进粤澳资本项目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粤澳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法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或组织,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粤澳银行机构联合对重大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银团贷款。","研究支持在澳门经营的内地企业,以内地资产作为抵押在澳门融资;研究支持在广东注册经营的澳资企业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澳门的资产作为抵押品,向广东省内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支持在广东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在内地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完善粤澳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012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CEPA9)签署,明确了"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使得澳门银行在横琴设立机构资产规模要求从60亿美元降为40亿美元。
由此可见,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次《规划纲要》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在以上已经形成的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澳门-珠海之间的跨境金融合作将会有更多的具体政策落地,未来珠海横琴地区的跨境金融合作将涌现出更多的机会。
(三)绿色金融
《规划纲要》第六章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内容要求"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有了政策法规层面上的定义。同时,不同的绿色金融产品也存在着相关的政策规定,在绿色信贷方面有《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等文件;在绿色债券方面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绿色保险方面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目前我国有关绿色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规定实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整体而言相应的政策口径是在坚持已有的基本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涉及到绿色产业的金融产品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如针对绿色债券,根据《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绿色公司债券准入管理'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持续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但其同时亦要满足一般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并且履行披露义务等法定义务。
本次《规划纲要》中实质上对香港、广州、深圳、澳门等地皆要求发展绿色金融、搭建绿色金融平台等,可见《规划纲要》对于大湾区发展绿色金融是十分重视的,未来针对绿色金融可能会进一步出台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届时绿色金融的相关业务也将迎来一个增长期。
(四)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规划纲要》第六章第三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内容提出"支持广州......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省、广东省共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的交易试点。随后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核查规范及指南》《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等文件,深圳市排放权交易所亦出台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等一系列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针对远期交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出台了《上海碳配额远期业务规则》,对碳配额远期交易的产品、参与人、报价与交易、清算和交割、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从现有规则来看,深圳的排放权交易所主要还是以现期交易为主,远期交易尚未有相关明确交易规则,本次《规划纲要》的出台要求在广州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正是要弥补大湾区在碳排放期货交易方面的空白,这对大湾区相关制造型企业通过远期交易规避风险、推动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活跃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
《规划纲要》第四章第三节"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内容指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资产证券化本身在中国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体系,法律法规层面包括《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等规定;证监会规则层面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深交所层面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等文件;基金业协会层面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文件。
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IP-BackedSecuritization),在规则层面并无特殊规定,境外市场其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鲍伊债券",即摇滚明星大卫"鲍伊将其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音乐专辑未来产生的许可使用费收入作为基础资产,成功发行总规模为5500万美元的版权债券。境内市场层面知识产权证券化还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2018年12月国内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深交所获批,随后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获批。文科租赁ABS的基础资产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其对应的租赁物主要为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基础资产为电视剧著作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两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本质上还是以债权请求权、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以满足现金流稳定性的要求,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一步丰富应为必然趋势。《规划纲要》中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的表述非常简单,仅是提到了这个概念,但既然是"试点"其必然要对现有规则有一定程度的突破,突破点可能在于对基础资产的要求上有所放宽或采用新的规则体系,一旦试点落地,大湾区的试点城市将成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首选地,由此必然带来大量的相关中介服务业务机会。
(六)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规划纲要》多处内容提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推进保险业创新发展,其中第六章第三节明确指出"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
《规划纲要》除框架性地强调支持保险创新发展之外,明确支持深圳打造"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并从产品、平台合作、科技等方面给予了较明确指示,例如:在产品创新上,《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在平台合作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在科技创新上,明确开展科技试点、加强深港绿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
国内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于2016年6月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以下简称"宁波试验区"),《浙江省宁波市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保监发[2016]50号)作为宁波试验区制度性文件,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在发展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广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拓展各类责任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三农"保险产品体系等方面颇具亮点,成功入市的保险创新项目覆盖医疗、公共安全、农业、社会保障、司法保障等领域,为深圳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行先试经验。
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作为保险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区域,已形成可供其他自贸区、试验区参考、推广的先进经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明确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在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2015年10月,商务部、上海市政府、原一行三会、国家外汇局联合通知下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吸引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功能型机构以及成立合资机构"。广东自贸试验区政策紧跟其后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规定"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8]13号)提出"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制度创新案例的函》(粤自贸法函[2018]3号)指出人保财险横琴支公司已签发第一份澳门单牌车保险单,成为澳门单牌车在内地的首张车险保单,保险政策参照粤澳双牌机动车执行。基于此,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支持港澳保险公司进入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发展保险创新产品、保险业务领域相关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立上已有较为具体指示。
就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在外资投资保险公司及配套服务机构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明确了外资投资寿险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1%的限制性规定将在2021年取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并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领域,监管态度整体趋于松绑,险资可投行业逐步扩大、投资方式愈加多样化并鼓励投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其主要监管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第14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等。此外,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业务开展领域,现行监管规则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等。
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深圳设立"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将带来巨大的综合法律服务机会,围绕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并购、险资投资、与险资运用相关的"大资管"领域的法律服务以及创新性保险产品合规性法律服务等将是极具潜力的法律服务市场。
(七)探索发行企业海洋开发债券,鼓励投资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
《规划纲要》第六章第四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内容指出"支持粤港澳通过加强金融合作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探索在境内外发行企业海洋开发债券,鼓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
近年来,"海洋经济"的概念相继在国家层面文件中提出,继十九大报告明确"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要求以来,《"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国海规字[2018]45号)《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发[2018]63号)《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等。其中,《指导意见》对股权、债券融资方面明确"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在区域性开放政策方面,《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府[2015]68号)要求"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交易所、海洋新能源合作基金、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海洋产业基金"。
就海洋产业布局的实践而言,国家自2011年以来先后批准了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五个海洋经济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获批成为首个以海洋经济为特色的国家级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工业区、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等沿海区域发展规划相继实施;2018年12月,包括深圳在内的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获批,目前《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产业定位与产业目录(鼓励发展类)(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落地实施。据报道,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将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金,旗下细分基础设施类、科技创新类、能源环保类等多个板块的子基金逐步对外投资,推动深圳市海洋经济产业改革升级。
从法律服务视角,在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监管层面,除适用现行有关公司、证券、金融、环保、能源、医药、农业领域相关普适性规定外,还需区分具体底层资产(如涉及到海域使用权、海洋养殖与捕捞等)、投资方式等要素适用相关产业细分政策,要求提供立体化、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方案将是这类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八)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探索发展新模式
《规划纲要》第十章第一节关于"优化提升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功能"内容指出,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建成服务境内外客户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系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集团)发起并与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成立的现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于2017年4月7日正式完成公司变更登记。其依托于香港交易所集团强大的公信力与实力、管理团队及运营管理经验等优势,自2018年10月19日开业以来,立足于现货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
回顾国内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国务院自2011年11月起陆续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确立了全国范围内整顿、清理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性要求,重点整顿领域包括集合竞价、保证金交易、中远期交易产品等,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相关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制度规范与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前述38号文与37号文、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第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以及各省、市后续制定的实施细则。以深圳为例,深圳市政府于2013年6月颁布实施《深圳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了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内部会员交易商管理、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制度,严控交易场所业务活动中相关风险。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前海联合交易所主要依据上述上位法及《深圳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深府[2013]64号)的规定开展业务。此次《规划纲要》强调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服务境内外客户的功能与属性,与广东省自贸试验区开放方案要点内容不谋而合,制度建设方面有望出台广东自贸试验区或前海蛇口片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办法,同时在跨境资金结算、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创新资本等方面有望因地制宜制定配套规则。
从律师法律服务角度,在大力推进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乃至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的背景下,国内外大宗商品贸易、运输、仓储、保险、海关、保税等行业及前述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将成为新的增长点。
(九)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规划纲要》第十章第二节"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内容指出,"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
在香港举行的2019穗港澳金融合作推介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以发挥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交会等金融交流合作平台功能,推动大湾区内资本、资金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实际上,《规划纲要》并非首次提出对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的设想,早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打造粤港澳人民币业务合作示范区"、"推动跨境人民币融资"、"加强与境外及港澳金融市场合作"、"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等任务要求,至于"国际商业银行"的组建形式、投资者资质要求、业务范围、先行先试开放政策、审批流程等事项亟待后续配套操作指引出台。毋庸置疑的是,《规划纲要》中关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现代化产业升级等政策将进一步激发投融资需求,进而为大湾区内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带来发展机遇。
在此背景下,大湾区内银行、外汇管理及跨境资金流动领域是法律服务机遇增长点,也对律师专业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展望
在各行业领域政策衍生出的法律服务机会之外,《规划纲要》第三、四、五、六、九、十章等内容均不同程度地提到加强粤港澳三地司法合作、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等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政策,例如:第十章第一节明确"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第四章第三节明确"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第九章第三节明确"支持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整体看来,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法律服务行业将同时迎来机遇与挑战。
具体而言,在机遇方面,《规划纲要》所确立的推进产业升级、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试验区设立、跨境合作等支持性政策将激发大量投融资需求,法律服务行业由此将迎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此外,强化粤港澳三地司法交流与协助、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地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要求意味着争议解决领域参与主体多元化、视角国际化,粤港澳律师跨地域合作有利于分享先进经验、提升专业水平,亦将催生更多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对于提升内地法律服务机构竞争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挑战方面,大湾区对港澳法律服务机构的开放、接纳政策将对内地法律服务机构造成一定冲击。以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和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问题为例,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事务尚属于外商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若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运营、开放港澳律师在大湾区执业政策,则内地律师将随之面临专业竞争、客户资源争取等压力,尤其是涉及外商、跨境合作、国际化争议解决等领域。另外,新兴行业及综合性法律服务需求意味着律师个人需扩大执业专长、具备国际化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等,可能倒逼内地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一轮人员结构、专业领域、核心竞争力的变革、升级。
在金融领域,对内地法律服务机构而言,挑战更是前所未有,粤港澳大湾区领域的金融创新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三个不同的关税区域、三个不同的货币发行体系,而且金融领域是"强监管"领域,粤港澳三地对金融机构和其展业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金融创新的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对不同法域中的规则、冲突等进行娴熟地掌握并运用。
总而言之,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之需,内地法律服务机构需正视自身优、劣势并尽快调整发展布局,力求在即将到来的机遇浪潮中打造提供全方位、跨法域、一站式法律服务和商业解决方案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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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注释 —
[1]数据来自《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报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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