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 

此次修改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考虑到因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可能造成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缓和性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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