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7年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典》。根据佛得角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从注册日起算,每5年都需要向官方提交打算使用声明(DIU, Declaration of Intent to Use),遇到续展年份除外。提交打算使用声明有6个月的宽展期。

该声明并不要求注册人声明其商标在佛得角已经有实际使用,而是声明对商标仍然有积极的使用意愿,想要继续维持商标。商标在佛得角有实际使用的,也需要提交打算使用声明。

根据佛得角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五年未使用,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未按时提交打算使用声明的,将无法对抗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即使商标权人能够提供使用证据,在没有提交打算使用声明的情况下,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将得到官方支持。

若未遇到对抗第三人或被申请撤销的,官方不会主动撤销已注册的商标,在权利人提交商标使用宣誓后可继续有效。

提交打算使用声明无需商标权人签署任何文件,但需要提供注册证原件(如果已发放)以供官方背书,如果尚未下发注册证原件的,则无需提交。

由于佛得角官方积压较多,目前的效率有限,从2007年法律生效以来,官方将较多精力集中在当地公告中发布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于初步审定后处于异议期间的公告),因此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商标注册证得以发放。这也要求注册人及时跟进佛得角商标的注册进展,以免延误提交期限。

Originally published Mar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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