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虽已然成为被执行人一项重要可供执行财产 1,但由于此类执行标的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拍卖的特殊性,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的司法拍卖仍然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重难点。

股权强制执行程序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交错庞杂,不仅仅涉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司法拍卖作为执行法院依法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有别于商业行为的委托拍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股权司法拍卖不受拍卖法的调整,而需遵守专门调整民事执行领域的法律规范。本文将结合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项目经验,对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司法拍卖的一般流程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同时,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悔拍”这一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及此类执行异议案件的常见焦点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梳理。

一、主要规定

股权强制执行及司法拍卖过程中,如何在保证执行效率的前提下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立法和实践的重要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等一般性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1.1实施)》(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1.1实施)(以下简称“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用以规范股权网络司法拍卖的一般流程、竞买资格的取得以及拍卖成交、悔拍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股权网络拍卖的一般流程

(一)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

为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判断涉案股权是否具有处置价值是法院启动处置程序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具有处置价值的股权,法院原则上不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鉴于股权作为财产的复杂性以及股权评估程序的专业性,实践中股权拍卖的处置参考价通常通过委托评估程序确认。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参考价格后,人民法院以不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确认起拍价。

(二)先期公告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时间上,根据《网拍规定》,拍卖股权的,法院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如为二拍,法院应当在股权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现有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3。拍卖平台一般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经选定,一拍、二拍都应当在同一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

(三)竞拍过程

  1. 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凭借该代码参与竞买。

  1. 竞价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1. 确认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但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竞买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数据予以保密。

4.关于流拍

如果出现流拍,人民法院可以再行拍卖,再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流拍多少次后启动变卖,实务有不同的观点。根据《拍卖、变卖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其他财产权(区别于动产和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流拍后启动变卖程序。

而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故也有观点认为,《网拍规定》并未对第三次拍卖进行规定,而“再次”表明两次流拍后即应对股权进行变卖。

5.成交过户

根据《强制执行股权规定》,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

三、股权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常见问题

(一)评估程序开展的困难性

股权评估程序中,由于需要目标公司提供包括财务报表等内部资料,实践中常存在目标公司以材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评估的必需材料,进而阻碍法院评估及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推进。

对此,《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4

(二)关于竞买人资格审查的问题

关于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网拍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实践中竞买人资格要求常见于不动产领域,如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

股权拍卖中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特殊规定通常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领域,形式上主要体现为特殊程序的履行,如《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针对此种情形,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作出要求提示,例如:若竞买人已累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数额30%仍参加竞买的,应当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法院依法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竞买人的前置资格审查并非法院或拍卖平台的义务。法院的拍卖公告中通常会有“建议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自行进行竞买资格前置审查”、“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类似表述。 5

(三)“悔拍”的法律后果

1.如何理解“悔拍”

语义上理解,司法拍卖中的悔拍是指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反悔,不履行后续支付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上看,“悔拍”一词仅出现在《网拍规定》中,《强制执行股权规定》《拍卖、变卖规定》中并无“悔拍”的直接表述。司法实务中,“悔拍”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被广泛使用;从案例上看,不论出于自身资金问题还是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标的物瑕疵产生异议又或成交后发现不具备相关资格无法取得相关批准手续,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通常即被认定为悔拍 6(取得法院同意迟延支付的除外)。

2.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关于悔拍时保证金的扣除及退还规则,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另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1. 股权司法拍卖中悔拍人的责任承担不以其缴纳的保证金为限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为股权以外的财产的,由于《拍卖、变卖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网拍规定》(2017.01.01 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不一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拍规定》作为网络司法拍卖领域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并未要求保证金外悔拍人还需对拍卖差价等进行补交 7。另一观点认为,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的规定,在《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保证金数额不足时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可继续适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 8

而针对拍卖标的物为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2022年《强制执行股权规定》(2022.01.01 实施)发布实施后,关于悔拍人责任承担范围的观点较为一致, 即根据《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五条,股权司法拍卖中悔拍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以其缴纳的保证金为限。“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针对前述规定,实践中的拍卖公告一般会表述为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予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9

可见,尽管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为股权以外的财产的悔拍行为的责任承担是否以悔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针对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悔拍的责任承担比较明确,即不以悔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

结语

随着网络股权拍卖这种强执方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势必要求相关部门做好相应规范。司法拍卖实践中,为了尽量避免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争议,执行法院一般会在前期发布的《竞买公告》或《竞买须知》中就拍卖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述明。在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律规定、拍卖公告内容、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均会成为法官作出最终裁定的依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于2022年6月审议公布,诚信原则以及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等要求被写入总则编;伴随民事执行法立法的推进,相信相关原则和要求的确立也将进一步指导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司法拍卖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

2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kwMDkxMA==&mid=2649295049&idx=1&sn=b595d03a192eebe8941ebe4c733b511f&scene=21#wechat_redirect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新增入库公告》

4参见 (2022)京0108执异1706号

5 参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军民持有的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4.6136%的股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6 参见(2020)沪执复122号、(2020)京执监89号、(2019)浙执复45号等案

7 参见(2022)粤0604执异607号。需要提示关注的是,该案拍卖行为发生于2022年,拍卖标的为房产,异议人提出参照适用2022年1月1日期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原买受人补交差价,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8 参见(2022)宁执复47号

9 参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新三板股权(证券简称:国都证券,证券代码:870488)(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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