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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anuary 2020

《证券法》要点解读(下)

DO
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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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主要是因规范内幕交易行为的上位法缺位,内幕交易概念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不清,惩罚力度不够。新证券法基于人工
China Corporate/Commercial Law

14、新证券法严惩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购买证券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主要是因规范内幕交易行为的上位法缺位,内幕交易概念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不清,惩罚力度不够。新证券法基于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分析的优势,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扩展到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以及因职务、工作、职责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该等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5.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6.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15、新证券法建立操作证券市场负面清单制度,严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资本大鳄和一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获取巨大利益,通过各种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达到自己获取暴利的目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新证券法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枚举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对操作证券市场行为设立高额处罚进行严惩。

1.操纵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除了兜底条款外,新证券法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上升到基本法地位,全面规范以市值管理名义及股评家反向操作等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新证券法建立严惩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制度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7.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7、新证券法建立严禁出借账户行为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3.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新证券法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新证券法规定了禁止使用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对于违反该规定购买的证券是否有效及如何处理,证券法并没有做出规定。该条主要限制国资背景的投资公司使用财政资金举牌上市公司以及民营企业通过嵌套或者资管计划利用信贷资金举牌上市,扰乱资本市场的行为。

19、新证券法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对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公司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

新证券法对举牌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举牌上市公司以5%为界限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每增加或减少1%的公告义务;每增加或减少5%持续报告和公告义务。对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公司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0、新证券法限制倒壳卖壳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不得转让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1、新证券法建立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和公告义务制度

基于獐子岛扇贝事件、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新城控股实际控制人违法犯罪事件对上市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新证券法针对该等事件发生后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等重大事件发生后要求立即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2、新证券法建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装入资产或者业绩承诺及增持股票计划等行为,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未履行承诺的,即使是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对于未投赞成票的投资人,只要因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均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3、新证券法建立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等信批违法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并设立了高额的惩罚制度

1.新证券法加大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其中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扩大到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评估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增加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增加了发行人董监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2.新证券法将直接震慑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懈怠职责行为,加重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净化证券服务市场。对于目前诟病较多的监事亦产生重大震慑作用,有利于加快监事履行职责和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另一方面,对于目前诟病的独立董事亦会产生重大震慑作用,独立董事薪酬由上市公司发放,且一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其独立性受到该等因素的限制,基于新证券法对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影响,独立董事的主力军院校教授和律师、会计师多会谨慎选择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比较董事连带赔偿责任和目前微薄的薪酬津贴,权责利完全不匹配,且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并没有给独立董事、包括其他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因此,未来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为董监高提供履职责任保险,将直接影响该等人士继续担任董监高的意愿。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新证券法建立了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征集股东投票权制度

新证券法建立了征集投票权制度,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四类人或机构可以征集投票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1.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2.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3.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新证券法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直接起诉董监高职务损害行为制度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26、新证券法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确立"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

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7、新证券法建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采用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制度

28、新证券法设立证券违法调查和解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9、新证券法设立证券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1.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2.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30、新证券法建立禁止证券业务数据出境制度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1、新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净化证券市场环境

本次《证券法》修订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明确证券市场禁入分为两种情形:

(1)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32、新证券法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缴纳罚款、罚金、没收违法等其他违法责任所得

新证券法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缴纳罚款、罚金、没收违法等其他违法责任所得,全面建立中小投资者优先保护的证券市场制度体系。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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