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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pril 2019

科创板制度解读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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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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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同时,上交所还将建立对上市委委员的举报监督机制,并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上市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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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制度解读系列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交所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2019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其中,针对上市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履职,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委管理办法》")。现对《上市委管理办法》梳理和解读如下:

一、上市委员会的定位

(一)上市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上市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提出审议意见;

2. 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上交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 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

4. 对上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进行讨论、研究。

综上,上市委员会将定位于上市工作审议、监督、咨询和复审机构。上市委员会核心职责系对企业上市申请提出审议意见,并作为上交所作出决定同意企业上市与否的关键依据。上市委员会还将监督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通过审核机构和上市委员会的双重审核提升工作质量。

(二)上市委员会与上市审核机构的关系

依据上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上市委员会是对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进行把关和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监督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目前出台的一系列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区分上市审核机构和上市委员会的审核侧重点,但是,这一设置与香港联交所的审核机构设置相类似。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由上市科先行审查,其审查侧重点主要为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客观条件,而相对主观的上市适当性要求通常由上市委员会判断。考虑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并未对上市适当性作出明确要求,香港联交所会通过其发布的相关诠释或指引对上市适当性要求提供给市场参考。本次《上市委管理办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境内外相关成熟机制和运行实践,未来不排除参考香港联交所的方式对上市审核机构和上市委员会的审核作出适当分工,并通过上市委员会咨询会议意见的形式明确审核口径。

(三)上市委员会的独立性

《上市委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关规定和《上市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同时,上交所将负责上市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为上市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上市委及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上市委员会的组成

(一)上市委员会的选任和解聘条件

为保持上市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上市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上交所以外的专家和上交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人数约30-40名,同时设主任委员一名。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上市委员会的委员选任条件和解聘条件如下:

选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

(三)熟悉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及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

(四)熟悉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解聘条件

(一)不符合选任条件的;

(二)存在不遵守回避制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未勤勉尽责,不符合上交所考核要求;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五)所在单位或者推荐其担任委员的机构提请解聘,经上交所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

(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上市委会议;

(七)上交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委员会的聘任程序

《上市委规则》规定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中的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这与证监会上市发行审核会的成员组成类似。上市委委员的组成可能将类似现行发审委,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中选任。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三)上市委员会秘书处


 

为协助和协调上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上交所设立上市委秘书处,作为上市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下列具体事务:

1. 选定上市委委员参加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设施,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等;

2. 维护会场秩序,负责上市委会议录音录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

3.在上交所网站发布上市委会议有关信息,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4. 落实上市委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5. 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6. 上市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上市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方式

上市委员会以召开审议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审议会议由上市委主任委员或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将通过抽选方式产生,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会议的准备过程(以审议会议召开当日为T日)和审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如下:

(一)审议会议的准备过程

根据《上市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的准备过程如下:

T-7个工作日

上市委秘书处将下列材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给拟参会委员。

(一)会议时间、地点、拟审议发行人名单等;

(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以及回复;

(四)上交所认为需要提交上市委审议的其他材料。

上交所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T-5个工作日

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拟参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向上交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委员回避的理由。

T-4个工作日

拟参会委员将拟提问询问题提交上市委秘书处。

T-3个工作日

上市委秘书处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T日

召开审议会议

1.委员的回避

如果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拟参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利害冲突,可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向上交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委员回避的理由。

收到拟参会委员《回避或缺席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的,上交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该委员应当回避,上交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上市委员会委员、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交所提交有关回避申请,但上市委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决定相关委员回避。

因回避或者缺席导致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上交所将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并及时公告;难以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参加会议的,上交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

2.重大事项的处理

审议会议召开前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可以取消该次审议会议,并在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召开审议会议。

上市委审议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可以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

(二)审议会议的召开程序

审议会议将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审议会议召开的具体程序如下:

(三)审议意见

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的审议意见包括同意意见和否决意见。

1.同意意见

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的,上交所将结合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市委员会认为披露不完整的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仍可以做出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但同时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或者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补充核查。

发行人补充披露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后,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上交所将结合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2.否决意见

审议意见为否决的,上交所将结合审议意见,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四、复审会议

针对发行人就上交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决定存在异议的,上市委员会将在收到发行人复审申请后进行复审,复审会议的人数及组成、回避情形、会议程序、会议记录和组织方式与上市审核会议基本相同。上市委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发行人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否决意见决定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上交所将在收到发行人复审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上交所作出予以受理或继续审核的决定;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上交所将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五、咨询会议

上交所将不定期召开上市委员会咨询会议,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1. 发行上市审核中具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2. 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中需要修订增补的内容;

3. 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发行上市审核相关问题;

4. 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事项。

考虑到《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可能存在滞后性,针对实践中的变化发展,上交所将通过召开上市委员会咨询会议的方式予以回应或解决。相对于目前以保代培训、窗口指导等模糊手段传达审核要求,上市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将明确目前的审核口径,从而提高上市审核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六、上市委员会审议工作监督

《上市委管理办法》对委员的履职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勤勉工作、保守秘密、保持独立、禁止利益输送等一系列规定。上市委委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上交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者予以解聘。

同时,上交所还将建立对上市委委员的举报监督机制,并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上市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

七、结语

德恒科创板法律工作组认为,《上市委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推动A股IPO审核机制的进一步改革。通过上市委员会对上市进行把关和监督,将有利于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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