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向来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尤其由于疫情原因,国内外企业的正常运营都受到很大影响,更为2019年度汇算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梳理2019年汇算清缴的相关热点问题和政策法规,总结出以下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税收和会计差异、填表过程中易错事项,以帮助企业更高效地完成此项工作。

一、 申报要求和时限:

法规要求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生关联交易企业需要同时填报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未发生关联交易至少需要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中的《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和《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另外,企业应准备好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企业同期资料包含三层文档: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同期资料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于提供同期资料。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 2019年重要法规变化:

1. 小微企业范围扩大(财税【2019】13号): 生效日期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即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优惠,如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满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补缴相关税款即可而无需缴纳任何滞纳金。反之,如果季度汇算清缴时未享有小微企业优惠而年度汇算时满足相应标准,则需办理相应退税。

认定标准 新规定  备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  全年季度平均值
资产总额 5,000万以下  全年季度平均值

2.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简称"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的各类问题,例如永续债、视同销售、股权激励、税收优惠、专项政策问答等。

3.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了部分表单样式和完善了填报说明,取消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报送要求。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6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现将涉及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总结如下:

行业 执行期 性质  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扣除方法
全部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

2019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一次性扣除
全部制造业 2019年1月1日后 新购进  无限制  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 2018年-2020年  新购进  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器具  一次性扣除

5.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比例增加(财政部、国税总局【2019】72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 重点关注事项:

1. 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税会差异: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给出案例如下,企业应审查是否涉及相关类型的业务合同以做出适当调整。

问: 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一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 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 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 从本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 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 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入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 全额确认收入,以后年度企业 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 租赁费用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 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情况下,会计费用中计量的利息费用和摊销需要按照税务要求进行调整。

3. 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确了自2019年至2021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在会计核算中应记入"其他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4.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处理: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捐赠、职工福利等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以及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在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按照产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费用支出。因此需要比较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以填报税会差异。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也给出相关案例参考。

5. 限额扣除的收入基数: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都是基于销售收入比例计算抵扣限额,此时明确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对计算准确性十分重要,上文提及的税会收入差异都会影响费用抵扣限额的计算。

6. 工资薪金:

1)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 企业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确了企业负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3)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 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4) 股权激励:国税【2012】18号文 - 税收口径为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值及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符合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文管理办法(2016年8月13日新文件实施,原管理办法废止;现可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规定。

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确了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并由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情况,表示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按照国税【2012】18号文公告计算扣除金额。

7. 借款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准予扣除。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须遵循资本弱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可参见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

8. 支付给境外机构费用代扣代缴税金是否可以列支: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明确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内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允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笔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 折旧和摊销:

1)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 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购入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扣除

3) 长期待摊费用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含自有和租入)以及大修理支出外,其他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北京税局操作政策指引指出未摊销完毕的装修支出的处理方式如下:提前关闭的办公室或店铺,未摊销完的装修支出不属于资产损失,可一次性记入费用扣除。

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大修理支出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0. 关联方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1)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为年初数及年末数平均值,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基础信息表的从业人数计算口径不一致;

2) G101000《关联关系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3)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按照每月月初值和月末值平均数填列。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照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日确认而非实际支付日。

4)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5) 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仅需要列示本年度发生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交易,金融资产交易或者关联劳务交易的境外关联方信息。实际税负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除以上提出的关注要点之外,其他期间费用(例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保险费等)扣除风险点及税收优惠(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均为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在"放管服"精神和提高营商便利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的监管方式已从事前审批,事中备案转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事后管理方式,对企业的合规税务要求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和指引的更新,以协助您了解哪些法规更动会对公司税务申报管理产生影响。我们在中国办事处的会计与税务专家能协助您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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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3.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4.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5.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7.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9】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8. 国税总局【2012】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9. 国税总局【2015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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