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组合管理的战略性考虑因素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各自的优缺点。在本文中,我们将为专利权人和申请人提供一些指导,以便他们在制定专利策略时结合考虑这两项制度。同时,我们还将分享从所有公开信息中得出的一些结论。
需要根据上一篇文章中所述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的优缺点,专利权人在制定策略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种不同因素进行斟酌权衡。
首要考虑因素是费用。如前所述,统一专利的费用大致相当于在四个国家进行传统生效程序所需的费用之和。同时切记,虽然统一专利具备统一效力,但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西班牙、英国等国获得保护,还需要在这些国家进行单独的国内生效。另外,虽然统一专利每年只需缴纳一笔年费而在财务方面具有优势,但这项优势会在前十年结束后,因为年费金额飙升而逐渐消失。因此,专利权人在考虑费用因素时,还需考虑专利的保护期。
另一笔额外的费用是申请统一专利时所需的翻译费用。
最后,如前文所述,您不能选择在统一专利制度生效的17 个国家中的部分国家停缴年费。
其次考虑要素是风险。首要也最突出的风险是专利权可能被统一撤销。随之而来的考虑因素是关于是否希望签订统一专利许可协议。如果是传统欧洲专利在某个国家被无效,仍然可能在采取传统生效程序的其他国家收取专利许可费。但如果是统一专利未能通过生效,您将不再可能在其他国家收到许可费。
还有一项风险是如前所述的,少数情况下国内在先权利所带来风险。如果采取传统生效程序,国内在先权利对专利有效性的影响仅限于单个国家,而在统一专利制度下,这将一下子影响其在多个国家的效力。
结论
通常专利策略会综合考虑某项专利的重要性以及费用可控性。权利人通常会在统一专利制度下在 17 个成员国中的至少四国进行专利生效,或者希望在整个欧洲范围内获得普遍保护,同时没有特别理由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统一专利可能是最为有利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欧洲专利公报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在申请统一专利和传统生效程序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专利权人决定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尽管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后选择退出,我们仍然建议在专利授权之前退出,以防止有人在专利授权后即刻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撤销专利诉讼,从而导致相关专利不可逆地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如果不能尽早,至少在收到专利核准意向通知时,权利人就应当开始商讨具体策略。
我们希望本系列文章对您有所助益。罗思国际及其合作的遍布全球的本地事务所的律师,包括欧洲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诉讼律师(统一专利法院出庭律师)将很乐意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供建议,以答复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相关问题。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