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可采用网站证据来撤销恶意商标
要在商标撤销案件中主张商标为恶意注册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原告必须出示一整套证据来证明被告的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就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商标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恶意申请人是指意图复制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误导消费者或取得不正当优势的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如果要证明被告有意复制原告的商标,就需要证明被告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已知晓原告的商标。对于外国商标所有人来说,要证明被告的事先知晓可能很难,因为他们可能尚未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其商标、开展销售、或建立经销渠道。
最高法院在最近判决中所做的澄清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几项判决中表明,证明恶意注册并不要求在印度尼西亚正式使用过或推广过该商标。以下是最近的两起案件,分别涉及美国服装和滑板生活方式品牌Supreme和菲律宾快餐连锁品牌Jollibee。
在最高法院第1313 K/Pdt.Sus HKI/2021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基于"SUPREME"商标在原告网站上的可访问性,可确定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事先知晓。原告网站于2006年设立,早于被告注册商标的2010年。法院强调,无论被告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而易举地获取商标信息。
同样,在最高法院第1051K/Pdt.Sus-HKI/2023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原告的"JOLLIBEE"商标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全球其他网站获悉。这种广泛的曝光增强了商标知名度,并表明被告在注册自己的"JOLLIBEE"商标之前就已知晓它的名气。
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的商标"SUPREME"和"JOLLIBEE"均未在印度尼西亚正式使用或推广。尽管没有在印度尼西亚有形地使用过或推广过,最高法院仍然认为原告的线上使用,特别是其网站,是被告事先知晓原告商标的有力证据。
外国品牌所有者需知
上述判决为外国原告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先例。原告可以采用网站证据来证明被告在申请时就已知晓原告的商标,这是商标撤销案件中证明恶意注册的关键因素。
中文校对:赵歆,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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