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合营("JVs")在以色列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实体,因此没有专门适用于合营的法规。大多数可以在以色列适用的法律架构都可以用于进行合营,即合营可以设立为公司("合营公司")或合伙(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合营合伙"),或者不成立新的法律实体,比如通过协议联合(合同型合营)。前述任何架构形式都可以用于任何合法的目的。

合营可以在任何行业进行经营,但须遵守应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牌照和许可要求。如果合营在受监管的行业进行经营,例如银行、电力或能源领域,则相应行业应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合营。

合营的架构

合同型合营

合同型合营不需要注册,因为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合营各方通过合同确立合作关系,合同可以为任何目的,且期限不受限制——可以约定特定的期限,也可以不设期限。合同型合营应遵守以色列《合同(总则)法》(1973)和《合同(违约救济)法》(1970)(统称为"《合同法》"),合营各方可以此方式迅速建立起联合,界定各方间的内部关系,并且受到的限制很少。

设立合同型合营的合同通常规定了合营的目标、合营各方的投入、合营各方间利润和损失的分配、合营各方的内部运营活动、合营终止的条件,以及其他类似的事项。合营各方间的义务和风险负担因各个合同型合营的情况不同而各有不同。

如果设立合营的合同没有规定合营的组织形式,则该合同可能被视为设立未注册的合伙(详见下文)。

合营各方有时倾向于采用合同型合营的方式,而非合营公司或合营合伙,原因主要有:合营各方不需要将财产和营业转移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得以保留对其财产和营业的控制;由于不需要注册,合同型合营需要履行的手续更少;较之以单独法律实体运营的合营企业而言,合同型合营的终止程序更加简便,并且,合同型合营对合营各方缴纳直接税没有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应当遵守以色列《公司法》(1999)和该法下颁布的法规(以下简称"《公司法》"),成立公司必须向以色列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注册程序要求提交初始的公司章程(希伯来文,或者英文并附希伯来语译文),公司的初始董事和股东签署的声明, 并缴纳注册费。注册程序通常需要四个工作日,由于注册文件需要律师见证,故注册程序一般由律师处理。以色列法律不要求任何最低注册资本,但合营公司的初始章程必须写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谢克表示),包括注册股份的数量和种类。公司的股份可以没有名义价值。

合营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草一个股东协议来规范股东间的内部关系,并就合营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安排进行补充。股东协议不需要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因此,股东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除非第三方同意受股东协议中条款的约束。

在合营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各股东按其在已发行流通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享有权益。根据以色列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将合营公司的债务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或者中止股东对赎回股东贷款的权利,直 到对第三方借款人的债务已还清,这些情况包括:合营公司使用单独实体地位是欺骗性的,或者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或者对合营公司的目标是不利的,并且体现出合营公司偿债能力的不合理风险。

非上市公司应向其股东和以色列公司注册处提交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色列公司注册处的记录向公众开放,其中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名称、地址、注册号、注册资本、每股的名义价值、注册日期、设立目的、董事名称、股权结构,以及公司财产的质押情况。此外,公司应当缴纳公司税,发放股息应当在源头由合营公司预扣税款。

合营公司成立之后,应当在以色列增值税部门(这一程序要求至少一个以色列居民担任该合营公司的增值税代表)、所得税部门和国民保险协会进行注册。这些程序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

合伙

合营合伙应遵守以色列《合伙条例(新版)》(1975)(以下简称"《合伙条例》")。合伙有两种形式: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GP"),和有限合伙("LP")。《合伙条例》规定,有限合伙应至少有一名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管理,其行为不能约束合伙;如果有限合伙人进行了约束合伙的行为,则其应当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责任。在以色列,公司经常在有限合伙中担任普通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的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可能需要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作为合伙的代理人,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根据《合伙条例》,在合伙注册处注册是有限合伙成立的构成要件。合伙注册处和司法部的批准是有限合伙开始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有限合伙的初始合伙人需要向合伙注册处提交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希伯来文,或者英文并附希伯来语译文)并支付一笔注册费。《合伙协议》一般会规定合伙的类型、合伙的期 限、每个合伙人的限制和责任、每个有限合伙人投资的数额、每个合伙人使合伙受约束的权利的限制、利润和损失的分发和分配、补偿条款,以及类似的事项。

普通合伙应当在成立一个月以内向合伙注册处注册;不过,该项注册仅是普通合伙成立的宣示性要件,不影响普通合伙的成立。

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税。因此,在合营的一方可以利用税收优惠(例如损失)时,该方会倾向于使用合营合伙而非合营公司,从而在合伙结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

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或实体以营业为目的联合,若未向合伙注册处注册,则可能被视为未注册的普通合伙。是否将一个未注册的联合视为普通合伙,应依据《合伙条例》中规定的习惯法标准和以色列判例法来决定,例如各方的意图、对公众的表现、利润分配、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管理权,以及类似的标准。如果联合关系被视为实际上的普通合伙,《合伙条例》的规定将会适用, 每个合伙人将承担不受限制的共同连带义务。

合营合伙常见于下列行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和能源投资(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勘探)。

合营的管理机构

合同型合营的各方可以规定自己的管理和治理机构。这些机构不直接受制于《公司法》,因为《公司法》规制的是公司管理机构的角色和责任。不过,《公司法》的特定原则可能适用于合同型合营的管理机构,包括信托责任原则等。

在合营公司中,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公司法》要求一个公司有至少一名董事,其可以是以色列人或外国人。

合营的治理文件中经常会规定处理僵局的方法。处理僵局通常使用的方法包括投票、独立第三方决定、买你—买我机制,以及仲裁。

合营的成员

参与合营的成员可以是(以色列或外国)个人或者实体。此外,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也可以缔结合营协议,但是,在这些情况下,适用于政府机构或上市公司的相关行政法律或其他法律可能适用于合营。

以色列法律对合营的成员数量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如果向35个以上不合格潜在购买者发出购买合营股份或权益的要约,则会被视为以色列《证券法》(1968)下的"向公众发出要约",需要符合《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要求,包括需要发布经以色列证券局批准的招股说明书。

合营合伙(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必须包括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并且不得包括多于二十个普通合伙人,但是,合伙人可以是拥有多于一个所有者的法律实体,从而增加实际合伙人的数量。

在以色列法律下,仅有很少的限制适用于合营各方的投票权或各方对合营的出资。合营各方可以就这些事项自由做出约定。合营各方可以以现金、服务或财产出资。在合营公司和合营有限合伙中,必须记录各方的出资,且《合伙协议》应当规定各合伙人的权利。合营公司可以就不同种类的股份规定不同的投票权。

所有的合营都需要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此外,不论合营的设立形式如何,个人间或法律实体间的安排如果对其中任一方做出限制,且该限制可能阻止或减少该方与其他各方间或与第三方间的竞争,则该安排被视为限制性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竞争者之间的合作也会被视为禁止的限制性协议。《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88)(以下简称《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禁止所有这些安排,除非经有权的反垄断机构批准。《限制性贸易行为法》规定了特定的不视为限制性安排的法定例外,包括:与不动产权利转让相关的安排;特定的某些商业领域(国际空运和海运、农业,以及其他);由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订立的安排;以及其他特定事由。此外,以色列反垄断局局长也颁布了一系列成批的 豁免,使特定种类限制性协议的成员无需向反垄断局局长寻求专门的豁免。竞争者之间在设立合营之前,或各方在设立限制竞争的合营之前,建议向反垄断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合营成员间的利润和损失分配

只有在经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已有的和可预见的义务承担不会因分配股利而受到影响,合营企业才可以宣告和支付股利。根据《公司法》,分配的数额以合营公司的保留盈余或者过去两年内产生的利润中更高者为限,以合营公司最近经审阅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该财务报表的日期不得早于股利分配日期前六个月。经法庭批准,合营公司分配股利可以不遵循该标准。由于公司是有限责任实体,公司的损失不由其股东承担。

在合营合伙中,合伙人有权决定怎样分配合伙利润及分配的时间,对该事项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但是,普通合伙中由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的损失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损失承担责任)。

合营的期限和终止

以色列法律对合营的存续期限没有任何限制。合营可以永久存续,除非合营各方希望终止此种联合,或者合营各方成立的是在有限时间内存续的合营合伙或者合同型合营。

在合同型合营中,与其他合同的情况相同,在符合合同的规定和限制及符合《合同法》的前提下,各方可以随时因任何事由决定终止联合。

在合营公司中,任何股东都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合营企业,条件是需要符合合营公司的章程,章程中可能包括限制股份转移的规定。这些限制股份转移的规定可能包括要求董事会的事先同意、优先购买权或共售权、锁定期或领售权。此外,股东可以决定通过清算合营公司来终止合营企业。合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清算前持续存在,即使其股东在法律 上的存续已经终止。

一个合营普通合伙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必须进行清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各方合意设立一个存续期间有限或者目的为特定业务的合营普通合伙,在该存续期间或该特定业务终止时,合伙自动解散,除非合伙继续进行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合伙被视为设立为无存续期间限制的合伙;如果对普通合伙没有设定存续期限,则普通合伙在一个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宣告解散合伙的意图后即解散;如果一位合伙人宣告破产,合伙自动解散;如果一个合伙人在合伙中的份额因其个人债务被质押,则其他合伙人可以清算该普通合伙;以及类似的情形。

在合营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能请求清算合营合伙;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中的份额因其个人债务被质押,其他合伙人不可以清算合营有限合伙,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宣告破产,合营有限合伙也不会解散。

合营的外国成员方

如果一个合营企业的任何股东或者董事是非以色列公民或非以色列法律实体,则在成立该合营公司或者合营合伙的注册程序中, 须提交经公证的该公民的护照副本或该实体的注册文件。

以色列法律(例如《资本投资鼓励法》和《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法》)向在本地经商提供若干优惠政策,例如补贴、降低税率、免税及其他税收优惠,鼓励外国资本到以色列进行投资。

以色列监管机构

Originally published Februar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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