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1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原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规定》修订的总体原则:

1.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3.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4.坚持从严监管导向。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二、新规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2.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3.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4.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5.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三、新规与保险资管公司现行参照适用的相关制度的衔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在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股权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和任职资格条件、自有资金运用等方面,原规定缺乏专门的管理要求,实践中主要参照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执行。本次修订结合行业实践和发展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专门规范,构建了以《规定》为主体、其他监管制度为补充的符合保险资管公司特点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规定》中未明确、银保监会其他监管制度有要求的,保险资管公司继续参照适用。

Footnote

1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65346&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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