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诉前禁令与先予执行之异同:以2019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二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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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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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述

案例一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情为: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涉案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导致涉案游戏以地理位置为核心的功能玩法难以实现,玩家时间、金钱的投入和产出方面的平衡性被打破,由此导致申请人通过增值服务获得游戏收入的交易机会降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同时,使用虚拟定位插件的游戏玩家相较于未使用的玩家将获得明显的竞技优势,遵守游戏规则的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申请人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谌洪涛停止提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bilibili网站及APP平台内被申请人谌洪涛推广妨碍网络游戏《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虚拟定位插件的视频。人民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前禁令请求。

案例二申请人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

案情为:原告丁晓梅与被告曳头公司、苏奥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开庭审理。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侵权比对,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然而,由于丁晓梅的投诉,天猫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被诉侵权产品为蚊帐,系夏季季节性产品,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在销售链接被删除之前,该产品已经做到同类产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将到来的"6.18"活动是继"双11"之后的第二个大型销售推广活动,删除销售链接严重影响曳头公司的销售。且本案审理程序的终结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为了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曳头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要求天猫公司先予恢复被诉侵权产品在其所经营的天猫网购平台上的全部销售链接。人民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先予执行请求。

二、法院裁判依据

案例一中的诉前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于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涉案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考虑了如下因素:

  1.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 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
  4.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作出支持裁定。

案例二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涉案先予执行的审查考虑了如下因素:

首先,天猫公司是否对丁晓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

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大小。

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四,曳头公司是否提供了一定的担保。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支持裁定。

三、诉前禁令与先予执行之异同对比

由上述二案例可以看到,诉前禁令与先予执行都是在终审判决前当事人的一方可以实现部分或全部的诉求,均具有将诉讼结果提前实现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二者在法律性质、实现条件、适用范围、实现的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得当事人在诉讼时不知如何选择,无所适从。

现以表格对比的形式列明二者的异同,以期方便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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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见,诉前禁令先予执行有许多相同点,也有着诸多的不同点,在应用时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由于二者在应用时需要细致把握各种细节,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人员,例如律师,来处理各种法律程序,以免出现差错导致处于不利境地。

Originally published 2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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