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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ovember 2021

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基于无效案例对专利申请撰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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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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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专利代理师而言,都希望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授权,同时更希望授权后的专利能够经得住被竞争对手无效的考验,从而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20年十大复审案例中,笔者关注到一件前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的案例,在决定号为第44977号和第44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最终判定维持该案例的专利权有效。

该案例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技术,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1580000024.X),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该专利,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5份专利文件作为证据材料,请求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案例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

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

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

所述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具体包括:

云端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可供租借的移动电源的身份识别号码;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权利要求1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不同意,在无效决定中指出:

如果将商业规则应用于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中,所述商业规则与所述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在处理过程中的信号走向、信息控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应用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则该应用具有创造性。

该案例引起大家注意的主要是该案体现了涉及商业方法的微创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思路。

但笔者从专利申请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的角度,对该案例有以下两点的意见:

1、该案例的公开文本中包括6个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地,权利要求1-5中撰写角度是移动终端,保护的移动终端侧的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权利要求6-10中是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11-16中撰写角度是云端服务器,保护的是云端服务器侧的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权利要求17-22中是方法权利要求11-16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23-26中撰写角度是移动电源,保护的是移动电源侧的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权利要求27-30中是方法权利要求23-26对应的系统。

该案例中的移动电源的租借技术由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和移动电源来共同配合完成,该案例采用了单侧撰写的原则,以技术方案中涉及的一侧设备作为实施主体来进行技术特征的描述。具体地,分别从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和移动电源的角度进行了撰写,避免了后续专利间接侵权认定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地,该案例涉及的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属于商业方法类专利,但该案例在申请文件中限定了该案例的应用场景具体为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而不是一种宽泛的设备的租借方法,因此,在移动电源的租借的应用场景下,申请人具体描述了如何实现移动电源的租借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有益效果。

2 、在该案例的授权文本中看出,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3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加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中。为什么申请人选择的是权利要求1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是因为权利要求12中包括了是否具有权限的两种情况,申请人只将具有权限的情况加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中,对于不具有权限的情况,申请人将其保留在原来的权利要求12中,从而为该技术方案争取了合适的保护范围。

因此,对于申请文件撰写,在涉及多个实体配合完成的技术方案,需采用单侧撰写的原则;对于商业方法类专利,为了突出商业方法应用于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需要限定其具体的应用场景,描述该具体场景下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技术手段中存在是否两种情况的方案,为了避免后续被审查员指出不清楚的问题,需要详细撰写在申请文件中。但是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为了避免过度缩小保护范围,可以考虑选择是否两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为技术方案争取合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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