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男子张某某武汉返乡却谎称从菲律宾回来,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多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致使4000余人被隔离。除该男子外,已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已披露多起重点防控人员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刻意瞒报行踪或病情,不执行隔离措施,出入公共场所或参与聚会,导致接触者被强制隔离甚至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案例。这不仅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亦可能引致被隔离人员、感染者人身、及财产损害。

对此,近日多地公安机关对类似行为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或以行政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除此之外,行为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可能还会面临因此被强制隔离者、感染者等提起民事损害索偿的法律后果。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行为性质、行为认定、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致他人损害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法律参考。

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致他人损害行为的性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致他人被强制隔离或感染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则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目前各省市均对新冠疫情的防控采取了严格的疫情报告、隔离及出行限制等防控措施,要求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不得违反相关隔离或出行限制规定,否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倘若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报告制度,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或病情,组织或参加聚会,或未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导致他人被隔离或感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财产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民事侵权行为的判定

(一)侵权行为主体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他人被强制隔离或感染的侵权行为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主要有:

1.疫情传播者。疫情传播者具体是指故意隐瞒行踪或病情并违反隔离或出行限制规定的重点疫情地区的旅居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该类行为人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参与聚会、出入公共场所导致发生聚集性疫情,属于直接的侵权行为主体,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组织或参加聚会的人员存在教唆、帮助疫情传播者隐瞒行踪或病情的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聚会组织者或聚会场所管理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聚会组织者或聚会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方面,倘若聚会组织者在明知政府部门已经作出禁止举办聚集性活动规定的情形下,仍召集、组织例如家庭、同学、老乡等聚会活动,并进而导致参加聚会的疫情传播者传染他人的,被侵权人亦有权请求聚会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倘若上述聚会活动发生于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则前述聚会场所管理者亦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聚会组织者或聚会场所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疫情传播者追偿。被侵权人起诉聚会组织者或聚会场所管理者,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对疫情防控负有直接主体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基层组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具有维护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间,各地政府部门均明确规定将物业区域疫情防控纳入社区治理和防控体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限制或禁止聚集性的公共活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导致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聚集性疫情,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而对疫情防控负有直接主体责任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并发生聚集性疫情,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亦可能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权等)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显然,上述行为人,无论是疫情传播者、聚会组织者、聚会场所管理者还是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主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各级政府作出的疫情防控规定,均具有特定的疫情报告、执行隔离或出行限制措施的义务,其不报告疫情情况、不执行隔离措施、不认真履行防控责任,隐瞒自己或他人的行程或病情,组织、参加聚会或出入公共场所进而导致他人被隔离或被感染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即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及财产权,构成加害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倘若上述行为人明知自己系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仍故意瞒报、谎报病情参加聚会引致他人感染的,应属于故意;如行为人系重点疫情地区的旅居者或接触者,仍隐瞒自己的行程、抱着侥幸心理参与聚会导致他人感染的,一般属于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情形。

(四)损害后果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后果。损害结果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他人被强制隔离或感染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构成人身伤害,同时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五)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行为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倘若行为人存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会的行为,但是聚会参与者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感染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民事侵权。即感染者应证明其感染系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会而直接导致的,方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被感染者要举证证明前述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面临较大困难,其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感染,即无法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在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亦应适用该标准。即虽然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但从感染者与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会行为在时间、空间上的紧密度上判断,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如果行为人无相反证据,则可推断因果关系成立。

三、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致他人损害的行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下侵权赔偿责任:

1.赔偿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国家出具了疫情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即承诺因疫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补助。但是对于非国家补助的其他费用,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权利人仍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对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检察院在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支出的医疗救助费用或其他损失。

2.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疫情感染者严重精神损失,或疫情感染者死亡导致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事侵权的赔偿权利人一般是指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检察院亦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过失相抵原则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基于此,倘若感染者在明知政府已经作出禁止参加聚集性活动规定的情形下仍参加聚会,并被违反疫情报告制度的行为人感染的,可推定感染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款可知,即使行为人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的行政责任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其财产应优先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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