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在国际地位的逐渐提升,国内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向国际市场,无论是进行投资,还是进行贸易经商,都离不开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那么在您的商标在海外获准注册后,您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注册商标了,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了吗?

海外商标,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法律规定也是形形色色的,但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我们暂且可以将海外商标使用情况分为三种:

一种为主动使用,顾名思义即基于商标使用人的真实使用意图,为开展商业活动而进行的商标使用;一种是被动使用,即此类使用并非完全出自商标所有人的意愿,但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通常为防止不使用撤销或者提供使用声明而使用;第三种是未使用,即商标在未在当地进行使用。

无论哪种使用形式,商标的使用都有很多事项需商标注册人格外注意。

商标规范使用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 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 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 商标权利主体发生变更,不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超出核准商品/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等情况下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皆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虽然上述要求为中国商标法规定,但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地区。

首先,商标使用的主体合法即商标需由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进行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恶意使用均不合乎法律规定。

其次,使用的商标需合法,即实际使用的商标需与注册证书中载明的商标保持一致,而不能做任何改变,以防止商标侵权或者在实际遭遇撤销时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导致商标无效。但是在实际的市场使用中,由于商标使用于不同的媒介中需匹配不同的商标形式,以更好的达到产品宣传的目的,因此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的调整在所难免。

通常情况下,海外商标使用过程中只要保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改变通常就不会有太高的风险,但是需确保:

  • 商标的文字和图形要素未改变;

  • 商标的整体符合注册商标的对比度要素;

  • 如果需要改变商标颜色,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同时颜色本身不作为提高商标显著性而存在。

改变注册商标的案例如下供参考:

注册商标

实际使用商标

官方意见

康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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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认为虽然商标实际使用时与注册商标不同,但是额外部分EAR用于指定商品助听器上没有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仅在其后面增加具有描述性的词汇ear(中文含义:耳朵),因此可视为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反过来,如果此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并非为"助听器",那么实际使用商标则有可能视为已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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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认为实际使用商标并未对注册商标进行实质性的改变(insignificant change)。

实际使用的商标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仅是颜色发生了轻微的变化,但是商标整体的对比度未改变,因此可视为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需与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保护范围一致,但是由于尼斯分类无法穷尽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类似的项目通常侵权风险较低。

最后,针对商标注册标记, 982478e.jpg为已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且仅可用于注册商标在其注册商品使用的情况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或者超出注册范围使用,均不可标记标记 982478e.jpg,否则属于冒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改变商标后建议标注TM标记,不仅标示了商品的来源,提示该标记属于使用者的商标而非通用/描述性词汇,同时可有效警示其他第三方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表现形式如下:

  •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上;

  •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上;

  •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商标使用形式,在海外部分需要提供使用声明的国家中,其对使用证据有特殊的要求,例如:

在美国提供使用声明的案件中,媒体报告因属于第三方的报道而并不能视为是申请人的主动使用,因此无法标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故而不能作为使用证据;展销会图片、宣传册等只有明确体现带有商标的商品图片/商品包装图片情况下才可视为商品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等。

另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菲律宾的提供使用声明时必须写明当地的店铺名称和地址,以表示真实的商标使用。

只有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商标使用形式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商标的正常使用及维持商标的有效状态。

那么如果商标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如何维持商标的注册呢?

商标未使用抗辩策略

上述中国商标法规定了在不使用撤销中的不使用抗辩理由,那么在海外除了不使用撤销案件,部分国家要求周期性提供使用声明的,因此我们通过不使用声明和不使用撤销两个维度进行商标不使用抗辩的简单介绍。

首先,海外国家中如美国、柬埔寨、菲律宾、墨西哥等常见国家要求定期提交注册商标的使用声明及/或使用证据;若注册人无法按时提交,则会导致商标无效。

但是同时存在一些国家可提供不使用声明,典型国家包括海地和伯利兹。

根据海地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满5年后的三个月内需提供使用证据/使用宣誓书;然后满10年提交续展申请,满15年提供使用证据,并以此类推。如商标注册后未使用,可向官方提交"未使用声明",同时说明合理的原因,如未在当地找到经销商等。

根据伯利兹法律规定,商标在续展时需同时说明商标是否进行了使用,如果未使用需说明原因,商标未使用的原因如果不被官方接受,官方极可能拒绝续展核准,通常的不使用理由为"市场原因导致客户商标无法进入市场,但是客户一直在积极准备商标的使用"。

其次,在不使用撤销中,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五)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与国内不使用抗辩理由近似,海外多数国家也提供了不使用抗辩的可能性,如:

韩国Article 119-3 of the Korean Trademark Law:Article 119-1-3 shall not apply if the owner of a registered mark has ajustifiable reason for not using the registered mark;

墨西哥Article 130 of the Mexican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If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a mark is not used for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for which it was registered, there shall be grounds for the lapse of the registration thereof, except where the owner or registered licensee has used it during the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the administrative declaration of lapse, or where a situation has arisen that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owner of the mark which constitutes an obstacle to the use thereof, such as the restriction of imports or other government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he goods or services to whichthe mark is applied。

常见的不使用抗辩理由包括:政府性限制政策,如进口限制,禁运条令以及政府对相关产品的限制性政策;产品尚在临床试验阶段无法投入市场使用或者尚未取得当地药监局的许可,此理由常见于医药行业的商标;不可抗力;其他非商标注册人能够控制的理由等。

但是无论何种不使用抗辩,商标权人需证明其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简单介绍:

案例一:欧盟商标不使用撤销

申请商标

未使用的合理理由及证据支持

官方裁定

康信评析

982478f.jpg申请人:Ego Pharmaceuticals Pty Ltd 澳大利亚;第5类:药物制剂;皮肤护理用局部制剂

注册日期:1998年7月17日

撤销申请日:2007年9月14日

"皮肤护理用局部制剂"在投入生产和出口前必须取得澳大利亚政府的许可,注册人提交了其科学研究总监出具的宣誓书,阐明了获得政府许可的详细流程及时间,以及注册人为产品投入市场所作出的准备工作

注册人已经为商标投入市场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但是相关药物产品授权生产和出口的过程复杂且平均耗时12年之久,因此对于"皮肤护理用局部制剂"维持注册;对"药物制剂"进行撤销。

如因政府性政策导致的商标无法使用,需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需注意该材料涉及注册商标的所有指定商品。

案例二:西班牙商标不使用撤销

申请商标

未使用的合理理由及证据支持

官方裁定

康信评析

982478g.jpg申请人:Laboratorios Ern, S.A.;

第5类:动物和人治疗用的药物产品及制剂,消毒剂,疫苗及其他制剂

注册日期:1994年5月5日

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日期:2004年4月13日

2002年注册人向西班牙药监局申请将药物制剂的商标名称"MOLDINA POLVO"改为"LEVELINA POLVO",2003年获批准;

2003年注册人提供的产品包装材料作为市场投入前的准备

注册人具有积极将商标使用于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准备,因此裁定商标在商品"动物和人治疗用的药物产品及消毒剂"维持注册

该注册商标在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后的一年内被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注册人需证明在这一年的空白期中为商标投入使用而积极的进行的投入前准备工作,从而证实真实的使用意图。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商标未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仍需要积极进行投入市场前的准备,且需关注所有指定商品的政府性限制政策或者其他导致商标未使用的客观因素。

及时补充注册

海外商标使用声明的强制性要求,不使用撤销等的具体时限依各国各地区而不同,如果商标在未使用,且无法取得说服性的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我们如何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呢?此时需及时进行补充注册。

海外补充注册并非重新提交一次注册申请这样简单,海外多数国家不允许同一申请人名下拥有两枚完全相同的商标,主要原因为

  • 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 控制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的行为。

因此在补充注册时需注意:

  • 根据不同国家的时间期限进行定时补充,如意大利不使用撤销的时间为商标获准注册后的5年以后,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日即将满5年时进行补充注册;

  • 补充注册时需注意对提交的商标进行轻微的改变,如字体大小写;或者对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增加/减少。

由此可见,商标并非获准注册后便可万事大吉,商标注册人仍需注意商标的规范使用以及使用证据收集,留存;未使用的合理理由的材料收集、当地相关政策的提前了解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海外商标注册人起到些许的提示作用,并为广大的海外商标使用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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