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要求书作为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2、权利要求中的不确定用语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由权利要求中所用词语、标点以及语句构成的表述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因此,每项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准确,使得从该权利要求整体上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不会导致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确定。因此,在每项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表达一种不精确的状态或通常概念上没有确定含义的词语。

例如,"基本上"、"约"、"高"、"低"等这类词语就表达出一种不精确的状态,这种词语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

然而,并不是绝对禁用这类词汇,例如,一项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一种丁苯橡胶沥青液的生产方法,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称取丁苯橡胶和占总用量3/5左右的柴油,置于密封容器中进行溶解;(2)待丁苯橡胶完全溶解后,加入反应釜中开始搅拌"。

显然,在该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左右"一词,然而根据权利要求的步骤(2)可知,步骤(1)中所取的柴油用量要使得在常温密封容器中完全溶解丁苯橡胶,其用量在总用量的3/5左右即可。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如何确定在什么样的容许偏差内可获得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左右"一词的使用并没有使权利要求不清楚。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如果含义不确定用语/表述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明确的时,则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一般而言,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当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数值范围前面有"约"、"大约"这样的表述时会被认为不清楚,因为本身限定的就是一个范围,在加上"约"、"大约"使得该范围本身不清楚,而如果限定的仅是一个特定数值的话,前面有"约"、"大约"这样的表述则一般认为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为其包括了本领域惯常的误差范围的取值。

3、结束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更加关注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是否会导致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取决于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如果这类词语表示在某一容许偏差内可以得到某一效果或某一结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如何确定该容许偏差,则应当允许这类词语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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