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是如何计算的呢?
以下根据相关案例具体分析国内注册商标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满三年起算点。
国内注册商标
- 一般情况下,三年起算点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
如下案例1中的商标顺利获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起始日与注册公告日相同),案例2中的商标遭遇异议程序后予以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起始日与注册公告日不同),该两枚商标的撤三申请的三年起算点均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算。因此,如果要对该两枚国内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日期分别为2024年10月28日(2021年10月28日+3年)、2024年9月14日(2021年9月14日+3年)之后。
(案例1:商标顺利获准注册)
(案例2:商标遭遇异议程序后予以核准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 (1)一般情况下,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该商标注册满三年起算点。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 12 个月;根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8个月。
以第G1284861号国际商标为例,其基于原属国土耳其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仅为议定方,故,该商标为根据马德里议定(832 Madrid Protocol)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的"通知日期"(581 Date of notification)为2016年1月28日,在驳回期限届满前,该商标未遭遇驳回或异议程序,该商标的注册满三年起算点应从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即2016年1月28日+18个月=2017年7月28日。因此,对该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最早应为2020年7月28日之后(2016年1月28日+18个月+3年)。
同属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根据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规定,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 12 个月。
以第G1328301号国际商标为例,其基于原属国法国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同属于协定和议定缔约方,故,该商标为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834 Madrid Protocol by virtue of Article 9sexies)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的"通知日期"(581 Date of notification)为2017年1月12日,在驳回期限届满前,该商标未遭遇驳回或异议程序,该商标的注册满三年起算点应从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即2017年1月12日+12个月=2018年1月12日。因此,如对该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最早可以提出申请的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之后(2017年1月12日+12个月+3年)。
- (2) 在领土延伸程序中部分驳回的,其中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以第G1210113号国际商标为例,其基于原属国欧盟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仅为议定方,故,该商标为根据马德里议定(832 Madrid Protocol)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的"通知日期"(581 Date of notification)为2014年7月24日,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2014年7月24日+18个月=2016年1月24日,且在此期间内,该商标遭遇部分驳回,该商标予以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满三年起算点应从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因此,如对该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最早可以提出申请的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之后(2014年7月24日+18个月+3年)。
- (3)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以第G1709767号国际商标为例,其基于原属国意大利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同属于协定和议定缔约方,故,该商标为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834 Madrid Protocol by virtue of Article 9sexies)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的"通知日期"(581 Date of notification)为2023年2月2日,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2月2日+12个月=2024年2月2日。但是,在此期间,该商标遭遇全部驳回,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第9类和42类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核准该商标在第9类和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可见,该商标在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即驳回复审作出之日早已过了驳回期限。
该商标注册满三年起算点应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即2024年10月24日+30天=2024年11月23日。因此,对其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最早应为2027年11月23日之后(2024年10月24日+30天+3年)。
- (4)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的,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以第G1448688号国际商标为例,其基于原属国美国进行国际注册,原属局仅为议定方,故,该商标为根据马德里议定(832 Madrid Protocol)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的"通知日期"(581 Date of notification)为2019年10月17日,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10月17日+18个月=2021年4月17日。但是,在此期间内,该商标遭遇全部驳回,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决定的作出之日为2020年7月10日,该决定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30天=2020年8月9日,该时间仍然处于18个月的驳回期限内,即,在驳回期限届满前,该商标的驳回复审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因此,该商标的注册满三年起算点应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即2021年4月17日。因此,对其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最早应为2024年4月17日之后(2019年10月17日+18个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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