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涉及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审查通知书中常见一句话"XXX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专利的创造性也因此被否定。对于这一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往往无从下手,如何证明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让人绞尽脑汁。

对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说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即"三步法"。应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是创造性判断的主要突破点,同时该区别特征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议焦点所在。

结合常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判定,笔者结合以下具体案例给出答复"常规技术手段"的处理策略。

案例分析

以某发明案件为例进行举例说明。

以审查员检索的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为:

1. 基板的比重大于液体的比重,且次要基板自基板脱离并沉入承载体的底部;

2. 镭射光束在基板钻孔,以在基板中形成孔洞与衍生物,且衍生物自基板脱离并沉入承载体的底部;

3. 获得具有孔洞的主要基板。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冷却液的液面附近进行激光切割"的基础上,区别特征1-3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

答复审查意见的文件中,申请人参照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修改了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基板被所述液体包覆且所述基板的表面低于所述液体的液面"的技术特征。

在答复过程中,申请人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启示"三个角度出发来陈述争辩理由。

从技术问题角度出发

该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基板被所述液体包覆且所述基板的表面低于所述液体的液面"的技术特征,并且为了解决现有激光加工以喷水的方式来清理碎屑所产生的碎屑(例如玻璃微粒)将会污染空气,进而对操作者或现场人员造成职业伤害的问题,该申请提出一种浸润式镭射加工方法及其系统。

反观对比文件1,全文都在强调铝合金工件的切割面要外露在冷却液的液面外侧。因此,该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板被液体包覆,即基板的表面低于液体的液体表面。基于此,该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衍生物污染空气、造成人员的职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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