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重要财产,其往往意味着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因此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当看到超市货架上罗列摆放的众多品牌和包装的同一种商品时,最先吸引你注意的往往是你最耳熟能详品牌的产品,并且在挑选产品时,人们也会更倾向于知名度高的品牌,这就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所在。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奇制胜的重要工具。因而,如何能让自己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怎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众多商业经营者较为关注的内容。

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可以享受特殊的保护,具体如下:

第一点、我国商标采用注册在先制度,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相较之下,驰名商标即使在未获得注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获得更大范围的跨类保护。

第二点、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其有违法情形,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有明确限制,即"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是如能证明该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进一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维护权利,打击恶意注册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保障。

近日,保洁公司就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通过认定其第713558号商标"舒肤佳"为驰名商标,成功无效了一件注册满5年的商标,具体案情如下:

石家庄市龙泰针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9月20日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上注册申请了第8689072号"1211680a.jp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经审查后该商标于2012年10月07日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于2018年01月16日凭借其于1993年5月31日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713558号"1211680b.jpg"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构成对保洁公司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石家庄市龙泰针纺制品有限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因而裁定争议商标无效。而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石家庄市龙泰针纺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认定其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需能够证明其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驰名,诉争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诉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在上述案件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2年10月07日,而保洁公司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为2018年01月16日,显然距离争议商标注册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时间。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不仅要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还需要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主观恶意。

针对此案中涉及到的以上几点,笔者对其进行如下简要梳理。

(一)、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因此,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需要当事人积极搜集引证商标的相关使用、宣传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并注意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在本案中,保洁公司提交了大量的使用宣传、广告宣传证据、获奖证据、媒体报告证据等,以及在先案例及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等证明其商标受保护的证据材料,有力的证明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在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这是本案能够获得理想结果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对于有类似保护需求的商标所有人来说是非常有借鉴作用的。

  • 、争议商标构成对在先引证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

复制是指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驰名商标相同;摹仿是指争议商标抄袭在先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本案中,争议商标"1211680c.jpg"与保洁公司在先引证的驰名商标"1211680d.jpg"仅第二个文字不同,但是二者发音相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极为相近,并且二者在整体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将其区分开来。因此在本案中,争议商标被判定为构成对保洁公司在先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其次,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导公众,除了需要考量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在先引证驰名商标的独创性、知名程度之外,两个商标指定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会对案件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混淆和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导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纺织品毛巾、浴巾"等个人清洁用品,保洁公司在先引证驰名商标的"肥皂、化妆品"商品也属于清洁日化用品,二者的相关公众存在较大程度重合,功能、用途等方面亦具有较强关联性。在此情形下,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时很容易将其与保洁公司的引证商标相联系或混淆,进而导致误认误购。

  • 、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4)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系争商标后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爱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保洁公司在先引证的驰名商标"1211680d.jpg"在中国使用多年,其赖以驰名的商品"肥皂、化妆品"与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纺织品毛巾、浴巾"均属于清洁日化用品,上述商品的相关公众、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存在较大程度重合。此外,争议商标所有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亦申请注册了"舒肤佳"、"舒倍佳"等商标,可见其对保洁公司及其"舒肤佳"品牌有一定了解,且争议商标所有人亦未能提供其注册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综合以上因素,争议商标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被判定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

除上所述之外,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即需要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和诚实信用这四个原则。就具体案件而言,给予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类似的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也就是说,驰名程度越高的商标其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

对于商业经营来说,使其商标达到驰名程度并非一蹴而就的。驰名商标的孕育和培养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精力、物力投入和维持。并且其价值状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若商标所有人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优势,就需要积极对其商标进行持续不断的推广和使用,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做好证据的留存。此外,商标所有人还需要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打击他人的傍名牌行为,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从而削弱其显著性,使其受到保护的程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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