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 商标反向混淆?
区别于商标正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从而对产品、服务的来源、质量等产生混淆、误认。
案例:“蓝色风暴”商标侵权纠纷案
蓝野酒业公司申请的第3179397号 “蓝色风暴”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商品。百事可乐公司于2005年7月推出限时“蓝色风暴”促销活动,将“蓝色风暴”文字与红白蓝三色图形商标用在可乐产品上。蓝野酒业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
”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判断,不仅包括现实的误认,也包括误认的可能性;不仅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也包括相关公众误认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来源于后商标使用人。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当蓝野酒业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将其与百事可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色风暴”产品与百事可乐公司有关,使蓝野酒业公司与其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的联系被割裂,“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将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蓝野酒业公司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案中,在后商标使用人百事可乐公司对“蓝色风暴”商标在可乐商品上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蓝野酒业公司的啤酒等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从而对产品、服务的来源、质量等产生混淆、误认。
为何副商标容易产生反向混淆情况?
副商标为与主商标相对而言,目前,为品牌子系列产品选择副商标,在一款产品上同时使用主副商标已经成为了一些大型企业普遍的选择。在这种商标延伸策略下,品牌在各类商品上同时使用主副商标,利用主商标积累下的高信誉、好口碑,推动副商标商品销售及知名度,利用庞大的品牌网络占据市场优势地位。
在副商标的选择上,企业一般倾向于使用可以暗示特定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更上口的、易于顾客记忆的名称。这样的副商标在利于产品宣传的同时,也容易面临显著性较弱,容易与他人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考虑到上述可能发生的商标驳回,有些企业怠于为副商标做商标申请或认为该商标具有一定描述性,缺乏显著性,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因此,对副商标不进行商标申请而继续使用。但事实上,看似显著性不强的副商标,通过与主商标共同使用,可以积累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会将他人在先注册的与副商标近似的商标所标识的商品,误认为是在后使用副商标的知名企业所有或者与该知名企业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混淆可能产生哪些后果?
这种懈怠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选择在产品上使用 主副商标的一般为拥有众多系列产品的知名企业,一旦被商标权利人发现其使用行为,企业需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商品进出口受阻等,企业法定代表人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商标反向混淆?
在为企业子系列商品、服务选择副商标时,企业除了需要考虑到市场的需要,也不可忽视商标查询、 商标申请的重要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一定暗示功能的文字,其并非缺乏显著性,是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作为商标进行查询和注册。在发现近似标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收集早于近似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需要更换副商标,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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