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申请人在欧盟递交 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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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表格可以看出,2010-2014年中国申请人欧盟商标申请量处于2000件以内,逐年稳步增长;自2015年以后申请量实现了跳跃式的大幅增长。

由此可见,中国申请人的 商标保护意识日益提高,这不仅反映了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增强,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企业及其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逐渐提升。因此,充分了解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标准则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的规定:

欧盟商标可以由任意能在欧盟商标登记簿中呈现的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声音)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且其呈现方式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晰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

由此可见,只要是满足上述商标的基本功能并且能够清晰呈现的任何符号都可以作为商标在欧盟进行注册。

中文作为世界上使用最多的语言,同时作为中国申请人的母语,很多申请人会把中文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的构成部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那么欧盟 知识产权局对于中文商标(包含中文)究竟是如何审查的呢?

本文中将通过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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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需要根据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首先,通过审查,审查员认为,本案中将相关公众判定为"欧盟成员国的相关公众",原因为这些成员国的消费者的使用语言为成员国内的主流语言,即当地的官方语言。

由于两件引证 商标分别为英国商标和法国商标,因此主流语言为英语和法语,中文并非欧盟或英国或法国的官方语言,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相关公众的大部分人可以阅读或者理解中文,因此本案中相关公众主要为使用英语或者使用法语的人,使用中文的消费者并未包含在内。

其次,在先商标仅由两个中文构成,审查时被认为是纯图形商标;被异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上方为四个中文文字,下方为英文"YANGHEDAQU"。

第三,虽然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洋河"二字位于商标的左侧,属于相关公众首先识别并认读的部分,但是由于相关公众无法认读,因此"洋河"二字仅被识别为无含义的图形。被异议商标由于包含英文,因此英文部分为其主要呼叫部分,即"YANGHEDAQU";引证商标无法进行呼叫,故而两件商标近似度低。

根据本案例可以明确看出,欧盟 知识产权局在审理包含中文的商标时,首先其将中文部分作为图形进行审理,因此与常见的从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对文字商标进行审理不同,该标准将不会适用于中文商标近似性的审查;其次,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相关公众"并未包含使用中文的消费者,因此使用中文的人不视为"欧盟相关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二

1133200c.jpg(欧盟商标:第013334801号;指定使用商品:豆腐;炸豆腐片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因此这就要求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c)款规定:

商标仅由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质量、数量、功能、价值、地理来源或时间,或者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标志组成,不得注册为商标。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c)款规定,上述商标"豆腐"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及其原料,原则上应不予核准注册。

但是由于 中文商标按照图形进行审理,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对其含义进行审查,故而即便根据中文含义,该商标具有描述性,该商标也可在其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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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欧盟知识产局通过审理认定上述被异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后原异议人上诉至欧盟上诉委员会,审理结果如下: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为"WELLUCHY"以及1133200e.jpg,其余文字具有描述性,属于显著性较弱的部分。"WELLUCHY"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均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笔者将主要总结上诉委员会对于中文部分的审查论点如下:

相关公众的界定:本案中将相关公众定义为欧盟中使用官方语言的相关消费者。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信息,德国总人口数量为8.1千万,而亚洲人口居住数量为100万,占比1.23%,因此亚洲人口属于相关公众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欧盟上诉委员会认为此数量对于实际商品的使用者来说只是一小部分;同时欧盟上诉委员会也明确指出居住在法国或者英国的亚洲人数的数量也并不具有参考价值,如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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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觉效果来看,虽然1133200g.jpg可能被识别为"王""老""吉",与引证商标2-4构成文字相同,但是相关公众仅会整体识别商标,不会对商标构成细节进行对比;因此当大多数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时,只会认为是圆圈里面的装饰性文字。

相对比而言,引证商标也仅是由中文组成的图形商标。

二者在视觉效果方面未构成近似。

从读音来看,异议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都是图形商标,因此相关公众无法认读。因此对于图形商标的近似性分析,从读音方面进行对比则无关紧要。

从含义方面来看,相关公众可能将异议人引证商标认为是中文构成的商标,但是该商标本身无法传递任何含义,而仅会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图形或者标识所标志的商品来源于亚洲国家。

因此,本案中,欧盟上诉委员会支持了原裁定结果,即被异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由此可见,即便是对于相同中文构成的中文商标的对比,欧盟上诉委员会也很明确的认为基于其不同的设计,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并非局限于中国或者亚洲背景的客户群体),二者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基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中文商标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审理的标准:

1、中文文字作为图形进行审理;故而在进行绝对理由时,商品本身的固有含义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较小;

2、在对商标近似性进行比对时,则主要倾向于对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进行比较。在这点上,目前是不存在争议的;

3、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相关公众"并未包含使用中文的消费者,使用中文的人不视为"欧盟相关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断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审理中文商标时,"相关公众"的范围确定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判断使用一种语言的人口数量对于确定"相关公众"的范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中国在世界舞台地位逐渐增强,中文的使用者的数量逐渐增加,那么未来"相关公众"的概念中则可能会涉及较大数量的使用中文的消费者。作为国际通用语言之一,中文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中文的使用人数和范围将持续扩大,并将有可能成为"欧盟相关公众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在充分了解中文商标在欧盟的审查标准以及审理实践后,对于中国申请人具有哪些启示和指导意义呢?

有利的方面是:商标的选择范围广(欧盟知识产权局不对中文商标的具体含义进行审查,因此在选择商标过程中可规避部分绝对理由,如描述性词汇等禁注条款);

有利于传承中国文化(由于中文具有几千年文明史,使用中文作为商标具有民族特色,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公众注意力)。

不利的方面是:不利于识别,不利于品牌宣传(由于多数相关公众无法认读中文商标,因此不利于品牌的宣传);

无法对抗其他恶意注册的商标(即便中文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当其他人恶意改变商标设计注册相同文字商标时,或者该他人申请该商标对应的其他语言翻译时,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权困难)。

如果想要兼顾品牌的民族特色,同时提高品牌的影响力,则建议注册组合商标,即将中文与英文部分组合注册,这样既有利于相关公众更好地识别商标,避免不同语言的同义商标遭遇抢注;同时也可同时保持民族特色,传承中国文化。

不可否认的是,未来国际舞台上随着中国国力的逐渐增强以及中文的使用者的逐渐增加,欧盟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海外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可能会改变对中文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品牌战略,对品牌的规划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改变,更好的将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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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自:中华商标杂志 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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