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在先的使用证据,把他人抢注的注册商标宣告无效,这是让很多使用人头疼的一个问题。明明是有使用的,苦于证据收集难,面对他人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无从下手。从补救措施来说,对被抢注的商标提异议,提无效宣告,进行无效宣告商标行政诉讼等,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少。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管采取哪个程序维权,使用证据是关键的“米”,没有这“米”难以成“炊”。这篇文章将从一个案子的分析道来,如何从各个环节入手去搜集在先使用证据。

案件的背景是这样的:我方客户开利公司(CARRIER CORPORATION)是全球最大的制冷、空调设备供应商及相关产品维修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成立于1978年,于1979年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制冷、空调设备的“Carrier”商标,并在中国市场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目前“Carrier”相关产品的销售及维修门店也早已遍布全国,已在中国制冷、空调行业内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他人注册“Carrier”商标的是第4类的“润滑油; 发动机油;工业用油”等产品。针对第4类的“Carrier”商标,开利公司委托其他律所对其依据商标法的第15条、30条、32条规定提起了无效宣告,未获得支持,然后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他人的注册商标得以维持有效。

开利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案的二审行政诉讼

收集证据的关键在于全面摸查使用情况,并将散落于各个环节可能形成的证据发掘出来,形成完整的使用证据链条。下面以我们代理“Carrier”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得知,冷冻油、润滑油作为制冷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开利公司在冷冻油、润滑油上亦使用了“Carrier”商标,只是未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注册在了“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由于他人申请的商标时间较早,而开利公司将其作为配件出售,单独使用及宣传的证据留存较少。我们仔细查阅开利公司现有的证据,包括在评审及一审诉讼时提交的材料,未发现“Carrier”冷冻油的使用证据,因而在一审诉讼中未能胜诉;客户虽然发现对方曾经销客户的“Carrier”冷冻油,但对方并非客户的代理商,不存在任何的代理关系,因而主张商标法第15条未被支持。

在二审期间,我们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跟客户开电话会议及邮件反馈等进行多次沟通,一步步地梳理和挖掘客户“Carrier”冷冻油从生产到销售整个环节可能留存的痕迹,从而搜集相应的证据。我们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提供了大量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

从产品进口源头到销售,深度挖掘使用

一般而说,在产品上市前,需要设计产品包装,可能是公司自行设计(则可能有内部沟通的邮件往来),可能委托图文设计公司(则可能有委托的合同及款项支付的相应凭证);产品上市前或上市后的质量检测(则有检测报告)。当我们询问其产品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时,客户告知“Carrier”冷冻油并非在中国生产,而是从国外原装进口;我方律师便询问其是否有进口相关的文件,比如海关报关单等,客户表示有海关报关单,但上面不会体现“Carrier”商标。当我们问及如果没有商标,怎么关联到“Carrier”冷冻油时,客户表示报关单上有产品编号,而“Carrier”冷冻油包装上也是标有产品编号的。我们建议客户把海关报关单,产品外包装都尽量收集。另外,关于销售方面,客户曾提交了大量的销售合同,但均是制冷设备的合同。客户表示“Carrier”冷冻油并非主营产品,不会有单独的销售合同。我们询问客户,即使没有单独的合同,如果涉及“Carrier”冷冻油,是否会写到合同里,是否标明价格。在我方的建议下,客户收集了部分包括“Carrier”冷冻油、润滑油相关的销售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在这些合同里,“Carrier”冷冻油出现在保养所用零件及维修零件清单列表中,并标有价格、品牌和产品编号。通过一轮轮的沟通和证据收集,我们通过产品编号这个细节,可以看到在海关报关单,产品外包装,以及销售合同的附件中产品明细中有“冷冻油”以及相应的产品编号,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除了海关报关单,没有直接体现商标,其他证据上标注有“Carrier”商标。

在网络平台收集销售及宣传证据

除了客户收集的证据外,我方律师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网络平台收集其他代理商销售及宣传“Carrier”冷冻油的证据。我们通过上网搜集,发现在他人抢注商标申请日前,不少代理商在专业的平台有我方客户“Carrier”冷冻油产品的介绍或销售宣传,我方选取了了七八个能直接体现商标和产品编号的网站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

证明其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恶意

在二审开庭时我方强调了这家公司在申请“润滑油、工业用油”的“Carrier”商标前,是知晓开利公司销售“Carrier”冷冻油的情况的,因为其在公司微博的官网上宣传其是开利冷冻油的国内代理商。这虽然无法主张代理商的关系,但可以证明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恶意。

以上的证据及主张均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最终认定他人抢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认定该商标应当被无效宣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在先使用证据的挖掘和收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要带着专业的敏感性,拿放大镜去发现并聚焦关键信息,以呈现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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