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其中规定:“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据此,北京人社部门也出台相应规定,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认定标准及办理退休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标准,与人社部门存在差异,加之部分女职工认为自身应属于“管理人员”,有意愿继续工作至55周岁退休。由于此类争议涉及的女职工往往在本单位工龄较长、工资水平较高,一旦被认定违法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数额颇为可观,这进一步提升了女职工提起仲裁、诉讼主张赔偿金动力。

本文将帮助用人单位明晰北京地区人社部门与审判机构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差异,并对如何降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提出实务建议。

一 , 人社部门政策依据

依据

摘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国家规定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1999〕63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 2011)49号)

附件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

二、办理条件:正常退休: 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 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 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从上述规定看,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由干部、工人身份区分,转变为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区分,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二 , 法院司法裁判观点

案例

摘要

邢军与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民申446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邢军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个人档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而依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邢军工作岗位为 “非管理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综合邢军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 “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中兴公司因邢军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邢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与邢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2民初35390号

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 “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邢军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而邢军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案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邢军退休前工作岗位为宜。

北京市大兴区弘福达养老服务中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2民终60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 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若既无约定也无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徐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2民终9919号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倩的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徐倩的岗位职责包含了管理职能,应认定徐倩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基仕伯公司认为徐倩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徐倩就其身份及退休年龄问题表示了异议, 基仕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协助徐倩就此向社保部门核实情况,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基仕伯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在徐倩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基仕伯公司即以徐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虽徐倩申请仲裁时请求基仕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徐倩同意根据法院的认定变更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基仕伯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避免诉累判令基仕伯公司支付徐倩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9624元,并无不当。

戴耐德语言软件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与陈宇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11871号

一审中,陈宇红根据其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岗位职责等证明其职位为管理岗位,其向戴耐德公司就退休年龄提出异议具备合理依据, 戴耐德公司在收到其异议的情况下,未对陈宇红的具体工作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予以积极核实及回应,仅依据其身份信息而认定其年满 50周岁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戴耐德公司亦未向社保局提交过陈宇红的岗位信息,应承担不利后果。陈宇红提交的2020年10月12日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显示其身份信息由“无”变更为“干部”,亦可佐证戴耐德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戴耐德公司以陈宇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陈宇红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并不完全认同北京市人社部门的“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标准,在(2019)京0102民初35390号案例中,法院直言这种标准不具有司法操作性,人社部门未能将这种改变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女职工是否为管理人员,仍需审查员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况、合同签订后员工实际从事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及其中是否包含了管理职能,和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载明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单位认为女职工属于非管理岗位,而员工对此提出异议的,单位负有核实义务,需要协助员工向人社部门核实岗位性质及应当适用的退休年龄;单位未履行核实义务径行终止劳动合同,又不能证明员工岗位属非管理岗位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 实务建议

(一)明确岗位性质

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以及法院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岗位性质是否属于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的,建议用人单位还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岗位及岗位性质,例如劳动合同变更书、岗位协议等。

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岗位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认定岗位性质的依据,但此类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

(二)核查员工异议

用人单位在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需要审慎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仅依据自身用工管理角度判断员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还需要听取员工的异议。

如女职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则单位需要对此进行核实。单位需要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是否属于年满50周岁退休的情形。

如女职工对此未提出异议,则单位应当要求女职工向单位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一方面作为女职工对退休年龄为50周岁认可的证据,另一方面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于“非管理岗”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的,人社部门也要求提交其本人的退休申请。

(三)通过退休预审进一步降低风险

北京地区已经实行退休预审,预审最长可以提前一年进行。 1单位可以通过向人社局沟通办理退休预审,取得人社部门对退休年龄、条件确认的材料后,再终止劳动合同,进一步违法终止的风险。

Footnote

1. 北京市人社局官网:《退休预审遇难题 要让数据多跑腿》

http://rsj.beijing.gov.cn/xwsl/mtgz/202105/t20210527_2399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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