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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ch 2026

以"某潮玩盲盒企业涉赌案"谈《民营经济促进法》下企业家的权利边界与刑事保护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金诚同达合伙人徐秦(下称"笔者")2024年代理的互联网销售手办盲盒被定开设赌场罪案件,于2025年10月初开完最后一次庭,本案经历了6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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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合伙人徐秦(下称“笔者”)2024年代理的互联网销售手办盲盒被定开设赌场罪案件,于2025年10月初开完最后一次庭,本案经历了6次庭审(含2次庭前会议),虽然“打”掉两份鉴定意见(一份被撤销,一份没有作为证据出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公司在福州市,办案机关在几千公里外H省的一个小县城。这起案件外,笔者正在代理多起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被捕的罪名五花八门,但客观讲,笔者接手的这些案件的企业家,从在案证据的角度,定罪仍属牵强。本文以盲盒案为切入点,深度解读一下2025年4月30日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对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在这两份文件出台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家的权利边界和刑事保护。本文将以汪某盲盒案为切入点,结合新法的制度设计,探讨民营企业家如何在合法合规中创新发展。

01.潮玩盲盒电商遇上异地“远洋捕捞式”执法

盲盒潮玩手办平台被指涉赌。汪某是福建福州一位80后创业者,其创办的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了多款微信小程序“盲盒”电商游戏。用户在线上支付一定金额购买潮玩手办“盲盒”,拆开后如果喜欢就可以选择要实物寄送,如果不想要就在平台上转卖给他人,平台对于一些有价值的手办,如果用户定价合理,也会购买;用户再转售成功后,可以提现现金。

跨省侦办,“远洋捕捞”有争议。2024年3月,在距离公司所在地福州市几千公里以外的某县公安机关通过本地一名用户发现了汪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盲盒抽奖游戏,认为存在“充值-抽奖-转让-提现”的网络赌博行为,继而以该平台涉嫌网络赌博为由立案侦查。5月,当地警方远赴福建,将汪某及公司员工共20余人(包括平时负责发货的仓库管理员)刑拘带回,并查封了公司相关资产。这一系列跨区域执法行动被舆论形象地称为 “远洋捕捞式”执法。所谓“远洋捕捞”,是指一些地方执法机关跨区域异地办案,借由办理外地民营企业案件获取高额罚没收入的逐利行为。这些办案机关盯上的往往是外地的民营企业,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且业务存在一定灰色地带,被视为理想的“肥鱼”目标。汪某的公司据指控运营一年多时间里发展会员达35.8万人、平台充值流水高达 668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 2996万元

非属地管辖引发程序质疑。按照刑事诉讼属地管辖原则,案件本应主要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然而汪某案中,案件由数千公里外的某县警方主导侦办,汪某等人在当地被起诉至法院。由于案件并非发生在该县,当地执法是否越权管辖以及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庭审焦点之一。此外,汪某本人始终不认罪,坚持自己的商业模式并非赌博犯罪,而是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模式。但异地执法环境下,他的声音很难被倾听,其个人名誉和企业经营也随之蒙受巨大损失。

02.商业模式与刑事认定的错位

盲盒经济的行政规范与法律边界。盲盒最早是由美国商人发明的一种促销模式,核心在于消费者以固定价格购买一个装有随机商品的盒子,虽不知具体款式但一定能得到其中一件商品,只是价值有高有低。这种“不确定惊喜”的销售方式增加了购物趣味,很快风靡各个领域,国内知名的 手办盲盒品牌如泡泡玛特等也是采用类似模式。“盲盒”本质是在 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随机抽取商品的娱乐服务。为了规范盲盒经营中的乱象,监管部门近年出台了多项行政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对盲盒销售作出全国性监管部署。这表明,在行政监管层面,盲盒作为新兴商业模式 并非被全面禁止,但其运营必须遵守一定边界,例如不得演变成赌博、非法集资等变相金融活动。

企业风险源自模糊地带。盲盒平台从创意诞生到走向违法,仅有一步之遥,其间反映的是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一段“灰色地带”。 同为手办盲盒的泡泡玛特市值已破3000亿元,而本案的手办盲盒却变成了赌博盒子。这种边界不清使得民营企业家在探索创新时面临极大不确定性:稍有不慎,商业冒险就可能转变为犯罪风险。

行业教训与普遍现象。汪某盲盒案并非孤例,甚至有些地方可以称得上“盲盒企业的坟场”,打击了很多盲盒企业。自2023年以来,全国已有多家网络平台因类似的射幸性玩法而遭遇刑事风险。例如,多款语音社交应用因为内置抽奖、盲盒、虚拟礼物等功能,被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调查,部分公司负责人甚至被追究刑责,引发行业震动。“伴伴语音”平台即是一例:因提供盲盒抽奖博取打赏的功能,2024年4月广东顺德警方对该平台展开跨省行动,冻结资金高达3亿元,导致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全体1600名员工工资和数十万合作主播收益无人支付。类似事件显示,在 商业模式与法律红线的模糊地带,民营企业稍有逾矩就可能遭遇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既反映出当前执法尺度趋严的现实,也进一步凸显了明确市场行为边界、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性。

0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护规定

2025年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随后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从司法政策层面提出25条举措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这部法律及其司法指导意见,针对的正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例如:“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如何避免?执法机关滥查封、乱扣押企业财产怎么办?企业经营活动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明确?下面,我们就结合汪某盲盒案的情节,围绕 行政合法性与刑事定性错位、趋利性异地执法、刑事司法打击边界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看看新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企业家权益保护带来了哪些纠偏作用和救济机制。

(一)从“合规经营”到“一朝入罪”的迷局

汪某盲盒案首先揭示的是 行政监管评价与刑事法律定性之间的错位。汪某及其团队坚称他们的盲盒抽选平台遵循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如市场监管总局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属于合法经营活动。从行政法角度看,盲盒作为一种销售手段并未被禁止,相反有关部门还出台指引加以规范,可见国家是允许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汪某的平台销售真实的手办商品,过程公开概率、确保每笔交易都有实物交付,形式上与普通商家举办的有奖销售相仿,其行为在行政上具备合法性。

但是,刑事司法机关却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同一行为。某县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汪某的平台运行模式与赌博犯罪画上等号,认为用户充值抽盲盒、再转卖提现的过程实质是赌博投注与返奖。

这种行政与刑事评价的错位,在汪某案中使企业家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 究其根源,在于有关商业行为的法律边界不够清晰。新业态新模式往往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为,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是严格兜底。但对一些办案机关而言,一旦某种模式被怀疑有“博彩”性质,刑法的高压手段便可能介入。然而,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若已遵守行业规定却仍被科以刑名,无疑有失公平。

针对这一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做出了明确的导向性规定: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执法司法机关精准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的界限,依法该民事的按民事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走行政途径, 不能动辄将正常的商业行为上纲上线为刑事犯罪。该法旨在防止出现借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把民事债务纠纷“刑事化”的现象。 如果像汪某这样的平台经营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罪存在争议,就不应轻易先行扣上“赌博犯罪”的帽子。《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要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意味着,对于定性不明朗的案件,应当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时终止对企业家的刑事追究,不能因为“宁枉勿纵”的冲动而草率入罪。

在汪某盲盒案中,我们看到正是由于 缺乏明确的定性标准,导致经营者与执法者对同一行为的理解截然相反。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关产业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 使新业态的边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法律尚未明晰之前,应坚持 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给予民营企业必要的发展空间和纠错机会,而不是一感觉不对劲就挥舞刑法“大棒”。 行政合法但刑事入罪的错位现象,正是这部法律希望杜绝的。对于汪某来说,新法的精神无疑有助于他在司法程序中证明自己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 “合法经营活动不应当被当作犯罪处理”这句法律条文,既是对执法者的约束,也是对企业家的最大安慰。

(二)“趋利”异地执法

汪某盲盒案的第二个引人深思之处在于 异地执法的合理性和动机问题。本案由某县公安机关主导侦办,而涉案公司和人员却全部在数千公里外的福建福州。这种跨区域办案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地方执法机关出于逐利动机“抢案子”的情况?这背后涉及对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 执法动机的考量。

按照刑事诉讼法,一般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案件。本案中,某县警方介入的依据在于发现了本县有人在汪某的平台购买过盲盒,但正如前文所述,该参与人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充其量是行政违法)。也就是说, 某县方面缺乏直接的刑事管辖基础,却仍以“方便侦查”为由远赴外省抓人。耐人寻味的是, 选择在某县办理此案,客观上意味着巨额涉案资金和财产将在某县落地——无论是罚没收入上缴,还是业绩数字统计,都与当地利益密切相关。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某些基层执法单位跨省办案, 是否存在趋利因素驱动

针对类似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要求:“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这等于是给“跑到外地捞人”“异地找鱼”亮起了红灯。权威解读指出,新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 宣告了备受诟病的“远洋捕捞式执法”的违法性,并为受此类执法侵害的企业和企业家 提供了维权依据。也就是说,今后再出现像汪某案这样疑点重重的异地办案,企业家完全可以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质疑对方管辖权不当,甚至追究其违法执法的责任。

不仅如此,新法还要求建立 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规范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取证、抓捕时的程序。简单而言,就是鼓励各地执法机关 协同配合、合理管辖,避免无序“抢管”。对于汪某案而言,如果这一制度当时已经到位,某县公安原本可以选择联系福建警方协查或由福建警方立案,这样既尊重属地管辖原则,也减少了跨区执法可能引发的争议。可惜在当时缺少明文约束的情况下,某县方面选择自行办案,导致程序正当性存疑。

当然,笔者并非否认异地办案在打击跨区域网络犯罪中的必要性。关键在于 动机纯正、依法依规。一旦异地执法沾染了地方利益的色彩,就背离了司法公正。汪某盲盒案给予企业家的其实是:当某地执法机关对外地企业大张旗鼓地“长臂管辖”时,我们有必要追问一句——这么做真的是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还是在“趁火打劫”捞取好处?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二条,凡违法实施异地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一些执法者“任性”的程度。展望未来,希望执法机关更加慎重,在跨区域办理涉企案件时“三思而后行”,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从“一案毁企”看执法尺度

汪某盲盒案还暴露出 刑事司法在涉企案件上打击尺度失当、边界不明的问题。这种现象常被形容为“ 一办案就垮掉一家企业”——执法者有时为了打击犯罪不遗余力,却忽视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保护和对违法程度的区分,导致处罚与行为危害失衡、小错大惩。汪某的公司在本案中就几乎遭遇了灭顶之灾:主要负责人和骨干员工同时被刑拘,公司业务停摆,账户资金、服务器等资产尽数被查封冻结,连家属主动上交的款项都不知所踪。无论最终定罪与否,这家创业公司事实上已元气大伤。这种执法后果,正是立法者在反思“运动式执法”教训时希望避免的。

怎样避免“小过重罚”,避免用力过猛反而伤及合法企业的筋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首先从执法理念上强调,办案应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通俗地说,就是 不能随意动用抓人这种“最严厉武器”,更不能把企业家不当罪犯一样长时间关押。汪某案中,某县公安长时间传唤羁押嫌疑人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要求。新法的实施意味着今后司法机关在对企业经营者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更加慎重,依法严格审核必要性, 防止“先抓了再说”

其次,针对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产方面,新法倒是公出相对明确的红线: “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等。这要求执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 精准甄别哪些财产确属涉案违法所得,哪些属于企业合法经营财产,决不能不加区别一锅端。更不能为了给案件“造声势”就超范围、超数额地冻结企业资产,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汪某案中,公司账户和资产被悉数冻结,连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财产也未能幸免,显然有 “查封某项财产、搞垮某个企业”的典型特征。这样的执法方式,在新法实施后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追责。同时,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也强调要“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尽量采用“活封活扣”(即有条件解封)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最后,刑事司法的专业性和精准度需要提升。本案中,办案机关在技术鉴定上出现重大失误——经笔者多次要求,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撤回了对盲盒App的“涉赌功能”鉴定意见,等于推翻了指控基础。但公诉方仍执意不予认可,这种罔顾专业结论的态度无疑值得商榷。这也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新型技术案件 缺乏科学研判能力,以及某些办案机关 一味求成的倾向

总的来说,“一案毁一企”现象暴露出的正是刑事司法缺乏精准边界的问题—— 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又要防止打击过度错杀了合法经营。法治的要义在于分寸。从理论上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最高法指导意见正是要为刑事司法定分止寸:该出手时决不手软,该保护时决不缺位。对执法者而言,意味着更高的专业要求和责任约束。汪某盲盒案让我们看到,在没有边界意识的打击下,创新创业的火花可能被掐灭;而有了制度“护身符”,理应不会再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精准、善意、文明的执法司法,才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应有之义。

04.结语

“汪某盲盒案”的曲折经历,给每一位民营企业家一个警醒,创新创业固然充满机遇,但一定要树立红线意识;一旦没拿准,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此案也拷问着我们的制度:如何既 防止不法分子假创新之名行非法之实,又保护真创业者不被违法打击所误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表明国家已经认识到问题症结,并决心通过法治化手段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愿在法治的阳光照耀下,民营企业真的迎来更加健康、高质量的发展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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