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银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稿)》(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改:

一、 决定删去了原《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要求。

二、 细则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中的外方出资比例从50%放宽至51%。

三、 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作出了新规定:

  1.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2. 明确了属于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三种情形,即:(1)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2)单一持股比例最大的;(3) 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不足50%,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3. 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同意、司法强制执行或受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主体间股权转让除外)。
  4. 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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