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项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法院判决BVIHC(Com) 2018年第0032号值得注意,该判决为我们所知的第一宗法院承认并 执行国内判决的案件。本案涉及一家国内银行申请通过公平执行BVI公司股份的方式任命接管人,以执行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判决 债务,这将可协助未来的申请人从中国法院寻求互惠救济,以承认BVI法院的命令)。

重要的是,该命令赋予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能力,并通过改变其董事会来控制BVI公司,这将能助执行中 把股份的价值最大化,并理论上有助于债权人针对欠债人用BVI架构持有的资产进行执行。

案件背景
该申请始于由国内对判定债务人的三项判决,随后在BVI法院得到承认。债务人是BVI公司的唯一股东,BVI公司持有银行账户、 不动产(其所有权是另一法律纠纷的主体)和香港上市公司股份。通过BVI法院认可国内判决之后,BVI法院進一步作出判决针 对BVI 公司股份发出最终押记令。然后,债权人申请指定接管人掌控该股份。

虽然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会寻求出售令,直接出售该股份,并在出售过程中实现标的公司的价值(包括采用信贷投标程序),因此,索赔人申请指定接管人,接管人的权力将包括债务人与股份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实际上,这意味着接管人可以 行使股东表决权来重组公司的董事会,目的是 (a) 以新董事会之名清算其资产的最高价值,并在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后,将盈余 分配给接管人并最终偿还给索赔人;和/或 (b) 如果买方更愿意购买标的公司,则进行更稳健的销售过程,并提供更透明的股份 财务信息(需经法院进一步批准)。

务实的法庭判决
杰克法官在其书面理由中确认,可以任命一名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股份,然后可以利用这些权力,通过任命该公司的董事和 出售有连结的公司上的资产,变卖股份以清偿债务。法院裁定于此案中最好的方法是委任指定接管人,而不是颁发出售股份的 命令,因为如果公司的资产价值为未知,将最终导致折价追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不利。

杰克大法官亦考虑了任命接管人的两种方式,并清楚区分了这两种方式,即 (a) 在临时基础上任命以保全资产;和 (b) 作为最终 的执行方法。

关于Bannister法官在Dalemont Ltd v Senatorov Claim No BVIHC (COM) 149 of 2011 (4th July 2013)中认为可以针对债务人享有的 法律权利指定一个接管人,包括相关的股东权利,以便在任命后,接管人可以代为行使他们的表决权,如取代现有董事的及委 任新董事,以将公司的资产转化为金钱。

结论
在采用其他强制执行方法存在"障碍或困难"的情况下,本案确认BVI法院有权任命上述接管人。这是非常有用的法律工具, 尤其是被执行的资产为通过BVI公司持有的股份,而债权人希望最大价值变现。

在此诉讼中,汇嘉成功为债权人银行获得法院判令接管人。此案的BVI负责合伙人Iain Tucker与高级律师Cate Barbour和香港团 队合伙人Joanne Collett及Callum McNeil、高级律师欧阳晴Crystal Au-Yeung及助理律师John Crook联手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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