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保监会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以下为《通知》的主要内容:

  • 根据《通知》,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再保险相关风险暴露提供担保。
  • 离岸再保险人可以就相关风险暴露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符合通知列明条件的担保措施:
  1. 存款资金;
  2. 备用信用证(如果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符合通知列明的条件,则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同等条件的商业银行保兑);以及
  3. 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 另外,《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备用信用证、保兑函原件应于签发日起30天内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报送截止日前送达境内保险公司。

CIRC Published New Notice On Provision Of Standard Collateral/Guarantee (Chinese)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