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具体地,征求意见稿规定:

  •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保险机构存在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经申请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持有保险机构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持股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独立董事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经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相应独立董事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独立董事个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任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及公司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独立董事履职存在的障碍及对中国保监会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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